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wahaha99 (我討厭人類)》之銘言: : ※ 引述《wishcrystal ()》之銘言: : : 至於不法關說部分,條文指出,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 : : 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 : : 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 :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 : : 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 : : 元以下罰金。 : 我是支持這個法案的精神啦 : 不過這裡「身分或地位」是指什麼? : 名嘴、網紅算是有身分或地位嗎? : 立法委員算是有身分或地位嗎? : 還是指法律名詞的「特別權力關係」? : 有人知道嗎? 其實就是 實質影響力 。 斷句的話,就是: 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力; 利用身分上的影響力; 利用地位上的影響力。 就嚴謹度而言,就是不夠精確,所謂的明確性原則, 但實際上,只要一精確,就會被迴避,跟測不準原理概念一樣: 你不可能精確/明確條文,又同時抓到關說/去動司法的人。 舉例好了:立法院 以前大家都說案子都拿到某某某的立院辦公室去樵, 你要怎麼說理?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命令特定低等檢察署檢察官怎麼做怎麼做, 在組織法上,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但檢察長和該高等的是同期的,低等的所配屬的主任想升去高等, 低等的能不聽話? 如果是法務部長呢? 理論上檢察官最上頭的老闆是檢察總長, 但檢察長怎麼可能不聽法務部長的? 連水電冷氣費都要靠法務部, 室溫30度C 檢察官不造反才怪! 還有那種把檢察官派去國會、部會當端茶小妹的工作,是升主任的跳板, 這類沾親帶故、黏來黏去,在組織法上都看不出端倪的東西, 不用這種條文,要怎麼辦? 講網紅那些,聽起來就是很課堂上的法律系上課舉例, 黑熊差不多也是這樣。 反駁不難: 我上面這些舉例,幾乎都可以用考績、考核、升遷、任免、預算、監督 等等方式,去界定有沒有實質影響力。 網紅能嗎? 老實說,還真的不能排除, 例如某網紅大家都知道是某黨的發言人、代表誰誰誰意志等等的, 但也要能勾稽到才算。 混過江湖的,總不會誰說是誰誰誰的人,你就會聽,不是嗎? 當然,它可以是一個濫告的方法。 但妨害名譽都可以濫告了,多這一條,好像也沒什麼差, 真的發生的話,就頂多被簽結而已。 在成本控制上問題不大。 這條文另一件重要的,是它並非用「身分犯」的方式立法, 而是一般犯, 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觸法,不是特定身分的人才能成罪, 從而免去實務上總要千方百計用刑法第29條第31條去連在一起, 免去了至少一半的舉證責任。 某個網紅在講什麼「看不出犯罪主體」啊啥小的,還在律師群轉來轉去, 實在讓人懷疑現在律師是不是都太好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02.176.50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7233622.A.EFD.html
TopGun2: 一句話 : 不是笨 就是壞114.33.162.109 05/14 22:42
AnpingTW: 你覺得新聞媒體有沒有可能入罪?42.77.38.74 05/14 22:50
沒有實質影響力,結案。 你應該問的是:像吳淑珍這種案子,會不會成罪? 法律問題要討論有意義的啦,不能老在課堂上討論虛的不存在例子, 總統夫人, 就很實在呀,韓國不就沸沸揚揚。 如果總統有小三呢? 小四小五小六呢? 總統女兒呢? ※ 編輯: court0043 (12.202.176.50 美國), 05/14/2025 22:54:21 其實更有意義的,就是幫派,或政黨,或宗教組織, 檢察官/法官 被所屬教會的老大要求如何如何處置案件; (很多人知道我在說什麼) 又或者檢察官/法官 是某某黨的地下黨員,受到組織的命令; 又又或者這檢察官爸爸小時候被組織所殺,不知情下被組織老大扶養,又被送回司法機關 任職。 我認為講這些有意義多了。 ※ 編輯: court0043 (12.202.176.50 美國), 05/14/2025 23: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