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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記者 劉欣逵 林雅婷 報導 : 基隆市仁愛區某住宅昨(14)日發生虐童命案,一名5歲小男童送醫時臉部大量出血,已 : 經沒了呼吸心跳,搶救1小時後仍回天乏術。男童的父親簡男逃逸,警方連夜追捕,在今 : 天凌晨逮獲,簡男落網時坦承「自己殺了5歲兒子」。 從現有已知資訊研讀 如果這個父親知道「劉某保母姐妹虐童致死」案的結果,在被逮個正著的時候,大概已經 開始思考,如何不會被判重刑 可是就查扣到的棉被、枕頭等來說,如果驗得細膩一點,應能發現不尋常的地方... 又,知道一般常識的話,理應都當知道 不管是對未滿七歲兒童犯罪、或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背景下犯罪等,都會成為從重 量刑的主要因素 並不會因為「坦承」而獲得輕判 可是法官方面是否會「慈悲為懷」,則是另一回事了。 而在談到剴剴案的同時,順帶提一提進度: 台北地院剛於五月十四日,以「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自五月十八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但同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從表面上看來,未免有過度的自信了吧? 表示的理由略以: 【延押部分】 本案業經本院於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宣判,認被告二人均成立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 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判處被告乙○○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甲○○則處有 期徒刑十八年,判決尚未確定。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一一四年五月六日訊問 被告二人及聽取其等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審酌被告乙○○雖於本案審理期間稱有勇氣 面對部分犯行,但其於案發後前期避重就輕之陳述及主張,被告甲○○亦自承曾於案發後 刪除與被告乙○○間之對話紀錄,又被告二人家人在國外工作生活,自無從排除被告二人 有逃亡出境至國外生活之能力等情,參以本案被告二人均已受重刑宣判,客觀上顯然增加 畏罪逃亡之動機,足認被告二人有相當理由認為其等有規避訴追、逃避刑責之情形,仍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復自被告二人在押至今,羈押之原因 依然存在,衡酌被告二人之犯罪情節、對於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二人人身自由之 限制,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二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 二人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如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強 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性,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所列不得 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 【撤除禁見部分】 經檢察官、被告二人之辯護人於審理期間自主調查多名主要證人且交互詰問完畢,本案已 辯論終結並宣判,足認被告二人勾串本案相關證人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已大幅減低,本院認 並無繼續禁止被告二人接見通信之必要。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1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7275509.A.7E4.html
lpbrother: 所以保護令要怎麼申請? 101.139.36.119 05/15 10:19
snow3804: 可教化223.137.202.120 05/15 10:22
kent1993: 保母案會被重判就是因為她們是保母 223.23.8.191 05/15 10:24
kent1993: 如果是親生母親跟阿姨虐死小孩就是媽媽 223.23.8.191 05/15 10:24
kent1993: 緩刑阿姨輕判 223.23.8.191 05/15 10:24
mq778: 台灣人很多根本沒差這1個2個3個 42.72.174.123 05/15 10:27
dm03: 對 如果剴剴是父母虐死早沒人理了 116.59.211.78 05/15 10:28
dm03: 上次有個把小孩丟給毒販顧然後被虐死得 116.59.211.78 05/15 10:30
dm03: 有幾個人記得 知道兇手被判幾年嗎? 116.59.211.78 05/15 10:30
magamanzero: 八卦是父母和保母 地位不一樣的 60.248.126.193 05/15 10:31
magamanzero: 我們的法官和法律都怪怪的 60.248.126.193 05/15 10:31
SydLrio: 鬼島法官最愛殺人犯了 106.107.252.3 05/15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