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dao: 簡單講,這案子當初不知道有沒有先申請戶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政來認定並登記?如果飛機爆炸、礦坑塌陷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船舶沈沒這些函釋提到的狀況都能產生死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亡確信,那151歲應該沒理由不行才對101.10.245.22 05/18 06:42
→ todao: 畢竟司法資源有限,像這種情況如果能由行101.10.245.22 05/18 06:46
→ todao: 政機關來認定,對民眾來講也會方便很多101.10.245.22 05/18 06:46
→ finley1990: 很顯然就是戶政不想背責任啊,有哪個114.36.127.79 05/18 07:50
→ finley1990: 高普考的小公務員敢自己判斷某個人死114.36.127.79 05/18 07:50
→ finley1990: 了沒有?114.36.127.79 05/18 07:50
這函釋就是戶政自己的
當事人有沒有先跟戶政申請認定
新聞沒寫
無從判斷
推 bdgnrd0103: 第一審應該也是做做樣子 但是是必要的123.194.148.6 05/18 08:06
→ bdgnrd0103: 程序 第二次才是重點123.194.148.6 05/18 08:06
第二審這樣的好處是在司法這邊就解決了
同時
如果行政機關自己依函釋認定其實會更快
或者當事人在拿到第一審裁定後
可以把裁定附上
申請戶政來認定死亡
除了提出前面的函釋
也讓戶政人員確認法官對於本案151歲曾先生不可能還活著的見解
或許更有機會通過認定及登記
畢竟其實還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認定最快
而一審法官的裁定確實也合法合理
推 arjai: 法院功能是什麼?明知有爭議卻不判算甚麼?223.141.148.117 05/18 10:07
有判了呀
是說如果(假設)當事人有先申請戶政認定而遭拒絕
這樣的爭議會比較適合進法院處理
而當事人有沒有申請認定?新聞沒寫
無從討論
→ bseiqwkbk: 法院功能是救濟,而不是越權,當223.140.29.182 05/18 10:27
→ bseiqwkbk: 行政機關認定死亡,但真有151歲223.140.29.182 05/18 10:28
→ bseiqwkbk: 的人跳出來說他還沒死,司法機關223.140.29.182 05/18 10:28
→ bseiqwkbk: 的「救濟程序」才開始。223.140.29.182 05/18 10:28
對 這也是一種
→ bseiqwkbk: 另感謝原PO撥空提供鄉民相關函釋223.140.29.182 05/18 10:29
沒,只是好奇戶政那邊的實務見解
結果用關鍵字剛好看到這個函釋
(≧ω≦)/
→ ken9999: 看函釋不要斷章取義,飛機爆炸、礦坑塌61.224.35.61 05/18 11:09
→ ken9999: 陷、船舶沈沒可以客觀事實註記當事人死61.224.35.61 05/18 11:09
→ ken9999: 亡日期,這150歲當事人客觀的死亡日前是61.224.35.61 05/18 11:09
→ ken9999: 何時?61.224.35.61 05/18 11:09
→ ken9999: 死亡時間認定,影響誰才是繼承人,戶政61.224.35.61 05/18 11:12
→ ken9999: 機關怎麼客觀事實註記死亡時間?61.224.35.61 05/18 11:12
其實k大可以想想看
函釋舉的飛機爆炸、礦坑塌陷、船舶沈沒這些對戶政來說
當然還是要有相關證明文件
才好判斷是不是真遇到了這些事
不可能當事人一句話戶政就信
但151歲這事直接用戶政自己的系統
就能確認了
至於如何註記?
這就要由戶政來想了
例如以申請日等等
甚至考慮透過立法解決
關鍵還是在當事人當初有沒有先申請戶政認定?
這就不清楚了
→ ken9999: 當事人直接找法院是對的,這個案例在台 61.224.35.61 05/18 14:19
→ ken9999: 灣光復時年齡是72歲,光復前死如果是戶61.224.35.61 05/18 14:19
→ ken9999: 主,同戶男性直系卑親屬才能繼承,光復61.224.35.61 05/18 14:19
→ ken9999: 後至74年間死依民法修之前規定,3個時間61.224.35.61 05/18 14:19
→ ken9999: 點有3套繼承規定,戶政機關死亡日期的註61.224.35.61 05/18 14:19
→ ken9999: 記攸關人民繼承權,目前是無法徑自辦理61.224.35.61 05/18 14:20
→ ken9999: 的,日後也不適合讓行政機管認定,還是61.224.35.61 05/18 14:20
→ ken9999: 要回歸法院做宣告死亡61.224.35.61 05/18 14:20
能理解並尊重k大的觀點
法院當然可以在兩造有爭執時介入
但其實國家分官設職
行政機關本於職權
還是比較適合於第一線處理
就好像老百姓對警察開單不服
也是先當場跟警察(行政機關)解釋
真的不行再找裁決機關(行政機關)申訴
再不服才會走到法院
比較難想像警察一開完單老百姓就直接上法院爭執
或由法官站在第一線開單
畢竟司法系統資源有限
戶政機關與法院不衝突
當事人如果先找戶政就解決問題了最好
如果事後有人跳出來爭執k大說的問題
雙方再上法院解決即可
當然啦
這新聞沒提到法院以外的部分
所以也無從判斷了
※ 編輯: todao (101.12.128.126 臺灣), 05/18/2025 15:12:59
→ vestinland: 有的時候是當初姓名登記,曾祖父根本 49.217.133.227 05/18 16:10
→ vestinland: 被強迫改不同名字或是因為要被改所以 49.217.133.227 05/18 16:10
→ vestinland: 拒絕登記(不合戶政人員的意你就不能 49.217.133.227 05/18 16:10
→ vestinland: 用你本名),後面不了了之,當初承辦 49.217.133.227 05/18 16:10
→ vestinland: 的戶政人員可能也沒有註記交接給後進 49.217.133.227 05/18 16:10
→ vestinland: 者,後面接手的不知道就這樣傳下去, 49.217.133.227 05/18 16:11
→ vestinland: 但是有疑點的是戒嚴時期都有戶口普查 49.217.133.227 05/18 16:11
→ vestinland: 確定人口,這個可能二戰後沒多久到第 49.217.133.227 05/18 16:11
→ vestinland: 一次查戶口前就失蹤了 49.217.133.227 05/18 16:11
→ todao: 謝謝v大分享 101.12.129.71 05/18 21:33
推 syuanling: 推 210.64.197.80 05/20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