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alfeistein: 所以才說一審法官在搞人111.253.122.181 05/18 22:12
看法不同而已...重裁定的法官就比較用法律名詞去走流程.
當事人本來就不存在中華民國戶政系統資料內
(參照抗告重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抗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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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確實僅有相對人張鐵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別無光復後相關戶籍接續資料,
當時人口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
雖依現存事證,無法直接認定相對人死亡之事實,惟相對人於昭和16年
(民國30年)10月1日因行政區變更而為戶籍註記後,未於35年10月1日
辦理初次設籍登記,復查無其生存活動、死亡註記,足證相對
人至遲於35年10月1日前即已失蹤且生死不明,計至45年10月1日已屆滿10年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
另本院函請新竹○○○○○○○○○提供相對人張鐵35年戶籍登記申請書
及光復後戶籍登記相關資料,亦經該所於114年4月1日函覆本院略以:經於
114年3月28日查詢戶籍數位化系統,查無相對人張鐵35年戶籍登記申請書
及光復後戶籍登記相關戶籍資料等語,亦有該所函文在卷可參。
而國民政府來台後,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足見相對人至
遲於35年10月1日時即處於失蹤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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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名字(當事人阿祖)也只存在日治時期撈出來的戶政資料
說真的,其實齁,這種事情(沒有記載死亡的登記),
戶政實務上真的很多啦 (尤其日治時期轉中華民國)
總之,要不是為了 $$ ,
子孫誰會去查自己這麼遠的祖先有沒有辦完死亡登記或宣告死亡??
很多人搞不好連自己阿公阿嬤墓在哪,都不知道...
還想管阿祖??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8/2025 22:22:36
推 T8: 聰明又懶的法曹,應該去做最高指揮官。 49.216.188.118 05/18 22:13
→ T8: 又笨又懶的法曹只要聽命辦事就ok 49.216.188.118 05/18 22:14
→ T8: 聰明又勤快法曹例如蕭奕弘,該幫kp辯護 49.216.188.118 05/18 22:15
推 ameko34: 如果可以這樣想當然爾那還要死亡宣告制度 49.215.150.177 05/18 22:29
→ ameko34: 幹嘛 49.215.150.177 05/18 22:29
→ wuklean: 沒錯實務上很多 都是因為後來又發現有好116.241.214.119 05/18 22:30
→ wuklean: 繼承才要弄這些事的 日治晚期就戰亂阿116.241.214.119 05/18 22:31
推 uvegotmail: 一審法官就是欠幹,戶政地政就是要你 101.10.161.21 05/18 22:32
→ uvegotmail: 宣告死亡才能辦事,否則就未依法行政 101.10.161.21 05/18 22:32
→ uvegotmail: 既然你判決主文都說他應該死了,那為 101.10.161.21 05/18 22:33
→ uvegotmail: 什麼沒有guts做出宣告?整人嗎? 101.10.161.21 05/18 22:33
不好意思,重裁定法官,跟你看法不同,
重裁定法官並沒有認定原裁定有整人或者是法官欠幹,
反而在重裁定理由暗暗酸了 相關業務行政機關
[沒有擔當].
所以重裁定的法官才這樣寫下這一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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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以上開理由,認其已自然死亡,而毋庸再依宣告死亡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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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非無見,惟如不准依死亡宣告之司法制度確認失蹤人真正死亡時
^^^^^^^^
間,而行政機關又不願實質認定處理,將使失蹤人之法律關係長期
^^^^^^^^^^^^^^^^^^^^^^^^^^^^^
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則為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不動產使用,仍應准
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原審所認即非適當。抗告人請求廢棄另為
裁定,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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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8/2025 22:42:56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8/2025 22:43:58
推 aprendes: 明明戶政才是官僚作風形式主義的那個118.168.166.215 05/18 22:59
→ atari77: 戶政又不能直接做死亡裁定 能弄他們就弄 124.8.33.223 05/18 23:41
→ atari77: 了還需要法院 這塊就是司法的權力還推啥 124.8.33.223 05/18 23:42
誰說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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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九一、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
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倘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繼承人有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時,應於辦妥死亡登
記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據以辦理。
(二)繼承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
料,經戶政機關查復無資料,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檢附土地
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辦理:
1. 依繼承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已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於繼承
系統表註明登記名義人死亡日期。
2. 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
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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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條,一項(二)款,就是了.....
(一)款就是法院去宣告
(二)款就是行政機關去依照客觀事實以及繼承人切結去裁量,
"兩種路都可以"
條文裡面"本已能顯示" 這句話,就是行政機關去簽認達成認定的效果.
(就是原裁定寫的....151歲那些...)
總之,在下引來重裁定,法官所寫理由文字所傳達出來的訊息,
[就寫的就很清楚了.]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9/2025 00:08:34
噓 caelum: 還幫法棺洗地,洗啥?118.171.140.193 05/19 00:03
更新,重新看了一下規定,(二)其實不那麼好用,因為用到
(二)的前提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戶籍資料(包含日治時期)
只是,說真的,完全沒有戶籍登記記事的話,
要怎樣證明你是他的合法繼承人,都有問題吧........
看來要簡單化確定原本的不確定法律關係,還是走一下死亡宣告吧...
※ 編輯: maniaque (101.8.243.81 臺灣), 05/19/2025 00:50:09
推 birdy590: 應該說 一審法官選擇了一個不適合的案子 119.14.42.10 05/19 00:55
→ birdy590: 強調他的理念 119.14.42.10 05/19 00:55
→ birdy590: 二審法官有提到"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 119.14.42.10 05/19 00:56
→ birdy590: 這是針對這個案子而言 不是通例 119.14.42.10 05/19 00:56
→ birdy590: 有些狀況可能可以 但這個案子不行 119.14.42.10 05/19 00:56
噓 ken9999: 九十一條,一項(二)款客觀事實就是我知道 61.224.11.155 05/19 07:22
→ ken9999: 死亡,但不知道死亡日期,你是戶政機關 61.224.11.155 05/19 07:22
→ ken9999: 怎麼辦登記? 61.224.11.155 05/19 07:22
噓 ken9999: 法院可以推定45年10月1日死亡戶政可以嗎 61.224.11.155 05/19 07:25
→ ken9999: ? 61.224.11.155 05/19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