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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算蠻詳細的說明
簡單說就是情緒越不穩定的 越容易犯下路怒這種罪
手上有磚頭會用磚頭敲你的頭 手上有刀會用刀捅你 開車就會用車撞你
cheap說的有一點沒錯 這個老人幾年前就有開車撞人行道上的人的紀錄
監理所就不應該再給他開車上路的資格.
在香港,這通常會被視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入獄三年;在美國的喬治亞州最高可判十
二個月監禁;在日本可判五年監禁;以上皆不必要構成傷亡。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
民國,相關罪名似乎都判很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判拘役,在中華民國直接沒有危險駕
駛罪,惡意逼車之類的路怒行為,基本上都是罰鍰,沒有監禁。
事實上無照駕駛也是,在香港無牌駕駛是要坐牢的;在新加坡,光是就可以坐三年牢;法
國也可以判一年;日本判三年;這些都不需要構成傷亡。就不知為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
只是拘役十五天;中華民國無照駕駛就只罰錢,只要不構成傷亡就是極輕的罪,跟新加坡
香港日本有非常巨大的差別。似乎國號有「中華」兩字的地區,駕駛相關的法律就特別寬
鬆。
台灣法律對開車人特別寬容 應該是過去基於開車的是特權階級
現在要不要修法 就看立法院的立委是不是還在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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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不好!"
"但是是正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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