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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陸委會之前說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 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藝人只是貼貼文說要查 現在有人說要談併購條件 這也要處理一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9.121.229.199 (加拿大)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8309557.A.B6F.html
tamama000: 刑不上總統啊 除了內亂外患罪..咦?114.136.145.137 05/27 09:34
q123212: 咦!? 42.75.219.126 05/27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