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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台灣的法律就是個笑話。 很多很基本的事情都爭論好幾十年 法律系的課本上不乏民國20年30年寫的判決 當成至寶,在教學生研究分析且仍未定論 身為理組出家我都覺得好可恥 台積電在研究一奈米 外國人都還在努力研究 你他媽法律系研究爭吵清朝剛滅亡時百年古董 智障到飛起好嗎 講台上老師還顧盼自雄 真正的英雄是把吵鬧的論點一統江湖 讓法律能有一個正道 確定性大大增加讓人民信任 認真覺得法律系不能分在文組 這些選文組的智商就是不高當年才只能考文組 台積電要是這些簡單事情能吵兩個月 早就被韓國人追上了 個人覺得法律系應該分到二類組 按邏輯按數學按whatever怎麼做形成共識就是 不要好像1234個說法都可以 給法官檢察官上下其手的機會 回到正題,這件事其實司法院大法官有研究過 最後的結論是 1. 有逃跑/滅證跡象+上述一定程度些微的證據 2. 起訴五年以上重罪(不用證據) 以上釋字665號參照 這寫出來後批評的人也是一堆 就可以按照檢察官提出的書面證據關人 這裡強調「書面證據」就是只要檢察官有臉敢寫 法官除非特別有擔當的,不然就會先尊重同僚 他們設計出的羈押制度,大概就是這樣 按照這新聞裡法官苦口婆心寫出來的意思 很明顯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來的很不OK 所以告訴你他實體上未必是這樣認為的 ※ 引述《s505015 (s505015b大)》之銘言: : 本魯法盲 : 照我們尊貴的法官大人所言 : 羈押與否 與有沒有犯罪無關 : 意思是: : 我沒犯罪 你也可以羈押? : 或是我有犯罪 也可以不用羈押? : 這個意思嗎 : 那好啦 : 那開羈押庭幹啥啊 : 反正要不要羈押一切是跟有沒有犯罪無關 : 所以要不要羈押 : 就是看我們尊敬的法官大人的意思嗎 : 原來如此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67.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8436815.A.80F.html
monitor: 都說跟有沒有罪無關了,目前檢調掌36.227.148.228 05/28 20:57
DuvetLain: https://i.imgur.com/lRaCX83.jpeg203.203.3.92 05/28 20:57
monitor: 握的證據不是臆測就是某時某地,只36.227.148.228 05/28 20:57
monitor: 要黨交代必須羈押,北檢就只能無限36.227.148.228 05/28 20:57
monitor: 期羈押36.227.148.228 05/28 20:57
kimkim9988: 好笑的是犯罪證據確鑿的在外面趴趴走124.218.137.156 05/28 20:57
kimkim9988: ,還有一堆落跑的,然後找不到確實證124.218.137.156 05/28 20:57
kimkim9988: 據的關押起來慢慢編罪名124.218.137.156 05/28 20:58
DuvetLain: 這意思是桃檢在包庇鄭文燦嗎203.203.3.92 05/28 20:58
DuvetLain: 桃檢只要提出羈押請求,法官就必須接203.203.3.92 05/28 20:58
DuvetLain: 受?203.203.3.92 05/28 20:59
lenta: 幹她媽法官覺得不OK還是判延押了阿1.161.254.96 05/28 21:00
所以我說法律系不能分到文組 因為他們連怎麼做都分不清楚各講各的 完全沒有統一的做法 形成不確定性
DuvetLain: 反正不用講羈押要件證據,只要檢方求刑203.203.3.92 05/28 21:00
DuvetLain: 超過5年就有權力在訴訟期間羈押被告203.203.3.92 05/28 21:01
lenta: 老話一句 沒guts就滾回家 不然只會被認為在1.161.254.96 05/28 21:01
lenta: 求升官 1.161.254.96 05/28 21:01
ardoctor: 你知道審判最重要的依據是什麼嗎? 101.8.225.204 05/28 21:04
ardoctor: 是"法官的心證",不是各種科學的證據喔! 101.8.225.204 05/28 21:05
ttnkuo: 檔液 123.241.25.208 05/28 21:05
qjehydhskod: ? 49.216.252.66 05/28 21:06
chyou2003: 感覺法官是在說就算證據不足定罪還是能150.116.161.105 05/28 21:09
chyou2003: 羈押,因為支持者在吵證人都翻車了幹嘛150.116.161.105 05/28 21:09
chyou2003: 羈押….聽起來有點像法官認同證人翻車150.116.161.105 05/28 21:09
chyou2003: ?150.116.161.105 05/28 21:09
seanfan: 對的 非常明顯 法官這樣寫 但他們長官也 1.162.167.241 05/28 21:10
seanfan: 不是白癡 之後分分鐘更換承審法官了 1.162.167.241 05/28 21:10
lenta: 不管換幾個法官 本案跟過往案件羈押標準應 1.161.254.96 05/28 21:13
lenta: 該要一致 1.161.254.96 05/28 21:13
這就是我通篇在批評的 文組誤人民
chyou2003: 不過法律系已經是二類最高分了,所以是150.116.161.105 05/28 21:14
chyou2003: 訓練方式問題?150.116.161.105 05/28 21:14
seanfan: 法律系是一類組 文組1.162.167.241 05/28 21:23
※ 編輯: seanfan (1.162.167.241 臺灣), 05/28/2025 21:28:28
chyou2003: 我說錯,已經是一類最高223.136.112.141 05/28 21:26
regenerator: 戲演的,沒雞雞的只聽聖上,好像叫東 49.215.232.118 05/28 21:26
regenerator: 廠 49.215.232.118 05/28 21:27
safyrose: 文組根本毒瘤 125.228.1.214 05/28 22:54
Arkzeon: 同意。雖然解釋 各自解釋還有彼此矛盾( 110.28.1.128 05/29 16:29
Arkzeon: 不是微幅差異)。根本就是默許上下其手 110.28.1.128 05/29 16:29
Arkzeon: 跟自由心證 110.28.1.128 05/29 16:29
Arkzeon: *法官各自解釋 110.28.1.128 05/29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