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me1207: 正解 36.239.69.226 10/06 07:52
現在才看到這篇 XD
: 有打方向燈挨罰1200騎士不服 法官看完影片「僅閃1次」判他敗訴
: 新北市一名詹姓機車騎士因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僅閃爍一次,遭民眾檢舉後吃上1200元罰
: 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為了閃避前方不穩車輛才緊急換道,且確實有打
: 方向燈。但法官檢視檢舉影片後發現,騎士變換車道過程中方向燈未持續亮起,最終判
: 他敗訴。可上訴。
: → duson: 現在是二輪要飽受四輪仔檢舉的高光時刻啊 49.216.128.189 05/30 08:53
: → duson: ? 49.216.128.189 05/30 08:53
: → duson: 然後四輪仔可以把恣意妄為紅線、斑馬線違 49.216.128.189 05/30 08:55
: → duson: 停 49.216.128.189 05/30 08:55
喔?別用車種對立的思維,其實這機車本來就有問題
重點不是在'只打一下',這判決這樣判,把重點忽略了
》主張當時是為了閃避前方不穩車輛才緊急換道
這句才是重點
他該做的不是緊急換道,是剎車
很多機車會搞緊急換道這種事,這等於把風險轉嫁其他車道
為什麼沒有安全距離?為什麼剎車不是選項?
可以換道,但不該緊急
在有安全距離之下換道
至於燈只打一下,那是因為緊急換道這件事先錯了,才附帶出現的錯誤
所謂的緊急換道,相鄰車道的後車是直行車優先,原車道優先
往前萬一撞上,那就是緊急換道這輛全責了
別想因為緊急,把責任推給別人
少打燈相對算小事了
不知有沒有影片
可以看看他有沒有亂變換車道,是有多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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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uangJC (123.205.227.40 臺灣), 06/05/2025 02:39:58
※ 編輯: HuangJC (123.205.227.40 臺灣), 06/05/2025 02: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