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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uge (樹大便是美)》之銘言: :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 推 cigaretteass: 刑事訴訟法是說查扣數位資料「應即 101.10.56.60 06/06 1 0: : : → cigaretteass: 」製作映像檔 我是不知道半個月算不 101.10.56.60 06/06 1 0: : : → cigaretteass: 算「即時」啦 101.10.56.60 06/06 1 0: : 1500這個訊息我記得根本是 : 搜查當天就拋出來了 : 檔案早就打開來了 製作備份檔有什麼意義 : 程序應該是製作印象檔之後才開始勘驗搜到數位證據的內容 : 不過你要知道 : 文組做事是不一樣的 : 他感覺良好就可以了 : 這相關的爭議我早在一年前就已經講了 : windows 檔案系統是連續的 : 要查這個檔案是不是新增的 : 可以去查前後時間建立檔案 在儲存系統上面的cluster 是不是連續的 : 同時每一個新增的檔案都會產生一個 UID 這UID是依據當時電腦的時脈數字 : 儲存檔案的cluster位置等產生的 : 也可以用來查檔案建立的連續性 : 今天法庭上面攻防幼稚到小學生一樣 : ^ +_^ : 人家美國勘驗錄音檔 文件檔 是找專家重建聲紋背景 查物理檔案連續性 : 可以做到檔案有沒有被修改過都查得出來 : 台灣勘驗檔案是看 : "windows文件作者是寫誰" 真的很遺憾,你講的是事實。 但更嚴重的,其實是長久以來的問題:台灣沒有證據法! 也就所以什麼證據能力啊、證據排除法則啊,全是假的, 絕大部分的最高法院判決,都在努力硬凹、把「不應該出現在法庭上的東西」, 硬要講成「有證據能力」,然後就可以拿來寫判決。 (典型的就是「測謊」) 大家耳熟能詳的一些名詞,什麼證據受污染啊、不能做證據啊, 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 這法則就是要求這類受污染的證據,不能在法庭上拿出來、連看都不淮看。 結果台灣的搞法: 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全部看一輪後, 才在那邊戰說: 這個證據的內容,能不能存在法官的腦海記憶體中。 馬的就是一個智障! 但智障制度有智障制度的好處, 就是法官要怎樣就怎樣,完全不受任拘束、完全自由, 也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 嘻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6.53.104.17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9230595.A.FBF.html
kaodio: 小草遲早要臭法官的 何不現在就開始臭 114.44.63.119 06/07 01:25
huangmingwei: 二岸司法 提早統一 大成功 114.41.17.221 06/07 01:31
s0914714: 台灣就落後阿 123.241.68.54 06/07 01:33
JamesForrest: 本來就不是法治的國家 42.73.89.230 06/07 02:34
cheerzibra: 證據排除法則是美國,台灣物證多走158 111.71.105.101 06/07 04:09
cheerzibra: -4 111.71.105.101 06/07 04:09
papi0823tw: 自由心證 可憐 27.51.143.80 06/07 04:26
lin930309: 心證我無敵 223.138.27.5 06/07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