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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ladin90974 (芭樂丁パラディン)》之銘言: : ※ 引述《felixgene ()》之銘言: : : 首先,各位要了解,數位證據有一套國際與台灣司法實務都遵守的專業SOP, : : 司法官訓練手冊內有明文規定,是不能亂搞的! : : # 參考資料: : : https://i.imgur.com/25QjKLO.jpeg : : 原始出處:《司法新聲》第101期第4篇 : : (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ja.lawbank.c om : : tw/pdf/司法新聲101期_第4篇.pdf) : : 裡面明確指出: : : 「原則上應該針對備份的映像檔(image)進行分析,不直接操作原始證物 : : (original media),以保護證據完整性,避免破壞證據鏈。」 : : 「任何數位證據分析處理,應於映像檔中進行;原始資料應唯讀保存並妥善封存, : : 以備日後比對。」 : : # 數位跡證標準處理流程: : : 1.全程錄影:從證物開啟、接線、軟體操作,全過程都要錄影存證 : : 2.使用唯讀工具:禁止任何寫入行為,避免污染資料 : : 3.計算原始檔案雜湊值(hash) : : 4.製作完整映像檔(image) : : 5.確認映像檔與原始檔的雜湊值一致 : : 6.所有後續分析只能用映像檔(這點超級關鍵) : : 7.原始證物封存,不得擅動:要開啟就得申請、記錄、操作完還要重新比對hash值 : : ----重點來了,對照柯案A1-37硬碟的時間軸---- : : # 2024/08/30 : : 檢廉搜索柯文哲家中,帶走A1-37行動硬碟。 : : # 馬檢 9/1 拿到 Excel → 檢方 9/11 才做映像檔 : : → 也就是說,原始硬碟在製作映像檔之前就被操作過,嚴重違反數位跡證SOP。 : : 證物既沒封存,也沒先建映像檔,就直接被分析、甚至外流,證據鏈根本早就斷了! : : 如果有心人在9/1前就把東西「準備好」, : : 那麼 9/11 以後才製作的映像檔,就算與法庭上勘驗的原檔雜湊值一致也毫無意義 : : ,因為比對的,是可能早被汙染過的資料。 : : 所以大家不用再糾結雜湊值(我昨天也卡這), : : 真正的重點是:馬檢已實質證明這份證據效力存疑! : : 我只能很諷刺的說:謝謝馬檢違反偵查不公開,意外幫忙證明了證據早被動過。 : : 這記迴力鏢真是又準又狠 XDD : : # 再來請大家看看這張「小沈1500」表格:https://imgur.com/a/TmrR66q : : 整張表裡,每個人都「連名帶姓」,經理人邱X琳重複多筆,明顯看得出經理人=經手 : : 結果偏偏「小沈」這筆最奇怪: : : 1.只有他的姓名是「暱稱」小沈 : : 2.經理人=經手人,怎麼會寫「沈慶京本人」? : 我覺得我已經沒什麼形容詞來講這個了 : 有什麼比無恥還要嚴重百倍的形容詞嗎? 文長恕刪。 我們先不要自暴自棄地喊無恥,而是想想有沒有其他方法, 想方法的前提,是釐清檢察官、法官在講什麼、 為什麼法官敢直接勘驗硬碟。 證據方法有四種:人證、書證、鑑定、勘驗 現在法官的說法,是說「那些映像檔什麼的,是證據保全的問題」, 也頂多落到「鑑定」這個證據方法, 而不是法官「勘驗」這個證據方法, 而既然是「勘驗」,就不受映象檔啦、證據受污染問題的拘束。 這種說法,有破解之道? 我知可以爭執「證明力」:證據被污染,所以證明力不足。 但各位知道的,證明力是隨法官的政黨傾向、升官傾向及信仰所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6.53.104.17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9277544.A.202.html
angel902037: 都找資訊人員來看了1.34.195.32 06/07 14:30
NaOH268: 若拿張白紙也能做為關鍵證據的意思?27.242.161.235 06/07 14:32
Padfoneman: 沒用喇 再完美的辯護 法官是青鳥沒用1.174.93.23 06/07 14:43
DuvetLain: 勘驗是確認物件是否能當證據是否具有 223.118.51.73 06/07 14:51
DuvetLain: 證據資格223.118.51.73 06/07 14:51
不是 ※ 編輯: court0043 (76.53.104.172 美國), 06/07/2025 14:53:50
DuvetLain: https://i.imgur.com/0MmS4iB.jpeg223.118.51.73 06/07 15:11
DuvetLain: https://i.imgur.com/DnUhcis.jpeg223.118.51.73 06/07 15:11
DuvetLain: https://i.imgur.com/CFglG5c.jpeg223.118.51.73 06/07 15:12
不要爭這個沒有意義的事, 勘驗當然「包括」有沒有證據能力的勘驗, 就是所謂的形式證據力(台灣法院用詞) 但主要,還是在獲取證據資料本身。 實際上作法,就是法官當庭一邊說他看到了什麼, 一邊說一邊叫書記官打在筆錄上。
DuvetLain: 要小心檢察官為什麼一直強調直接審理223.118.51.73 06/07 15:12
DuvetLain: 原則223.118.51.73 06/07 15:13
因為直接審理寫在法條裏。 但這法條,是寫在「證據怎麼讀取,都不會被改變」的時代, 整部法律都沒有考慮到數立時代的證據問題。 法官就是吃定了這一點, 很可能是無知, 也很有可能是故意無知。 台灣的法學教育,尤其台大法律系,是很脫離正常世界的, 例如電腦的使用, 1990年代,理組學生已經有校內的網路+網路芳鄰, a片、程式, 分享地很開心。 但台大法學院(包含法律、經濟、政治、社會系)是落後到沒聽過internet, 他們的「法律資料處理」學分,考的是 中文打字。 那個時代的學生,是現在法官的中堅, 包含這個案子的審判長。 那在教條主義下, 直接引用直接審理主義, 然後直接去勘驗電腦硬碟,是再理所當然不過(的愚蠢)。 ※ 編輯: court0043 (76.53.104.172 美國), 06/07/2025 15:33:52
MicroB: 法官是以為"勘驗usb不會改變電磁紀錄雜湊?122.147.26.124 06/07 15:38
很有可能,譬如你說hash, cluster, 法官的第一反應會是: 1. 英文? 請先翻成中文。 2. 當我沒用過電腦? 我看檔案管理員就有時間紀錄了當我不懂?! 然後就勘驗原物下去。 ※ 編輯: court0043 (76.53.104.172 美國), 06/07/2025 15:42:05
idiotxd: USB至少二十幾年了吧 這法官二十年來都這 42.79.81.119 06/07 16:13
idiotxd: 樣審? 42.79.81.119 06/07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