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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 我想法務部 出問題了 一、什麼是「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1]。」從文字上來看,賦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所做的「言論」、「表決」等行為,可以不對立法院「院外」負責權利。(見圖1) (一)目的 賦予民意代表在言論上有「免責」的特權,並不是讓立委可以亂罵人,而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充分表達意見,宣達民意, 避免被其他政府部門干涉 發揮民主政治中決策、論辯與監督的功能, 達到為民喉舌的目的。 (二)起源(略過) (三)免除的責任[3] 此制度讓立委在言論上 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 不受「刑事追訴」, 而「行政責任」,只在立委違反議會自律規則[4]才要負責。即使如此,還是要承擔「政治責任」,而政治責任和人民的「罷免權」有關。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的一種,如果認為立委在院內言論及表決不當,仍可以由「原選區選舉人民」提起罷免案使立委負政治責任[5]。 所以 法務部 應該是違憲囉 企圖利用行政權 干涉民主自由台灣立法委員 在民主政治中決策、論辯與監督的功能, 達到為民喉舌的目的。 對嗎? 我法盲 有請法律專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 \﹏i █◣◢█ █\﹏ ██ ╰ii██i╰ii█ █ █◥◤█ █\﹏by.knight01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9.62.1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0167669.A.2D2.html
omoideomoi: 老柯一定說違憲36.224.244.76 06/17 21:42
sa87a16: 沒有干涉是指正42.72.50.92 06/17 21:42
sa87a16: 我們是怕黃先生犯罪,懂?42.72.50.92 06/17 21:42
免責了 還犯罪? 你在恐嚇立委嗎? ※ 編輯: cimic (61.229.62.100 臺灣), 06/17/2025 21:43:42
sa87a16: 我錄取了嗎42.72.50.92 06/17 21:43
哦哦 原來如此 馬上上班
memories66: 恐恐恐1.162.160.233 06/17 21:43
jackythere: 法務部敢辦黃國昌,那三年後就是換辦106.1.119.221 06/17 21:43
sa87a16: 我們不檢討自己管的到的檢察官,我們檢42.72.50.92 06/17 21:43
※ 編輯: cimic (61.229.62.100 臺灣), 06/17/2025 21:44:23
jackythere: 他了。亂搞是吧106.1.119.221 06/17 21:43
sa87a16: 討害我們被公開的吹哨者42.72.50.92 06/17 21:44
KEYSOLIDER: 難怪要延會 垃圾昌為了躲在立院223.136.126.16 06/17 21:44
peiyun01: 製造假的語音內容來混淆誤導是不是還在114.136.196.247 06/17 21:44
peiyun01: 免責權範圍內才是正常的法律問題114.136.196.247 06/17 21:44
那就不能罵習近平維尼欸 因為客觀事實 習近平 不是 維尼 說習近平是維尼 是製造假消息
KEYSOLIDER: 造謠抹黑的垃圾果然跟阿貝好油一樣的223.136.126.16 06/17 21:44
sa87a16: 這不是恐嚇是善意,我們怕人民模仿,我42.72.50.92 06/17 21:45
KEYSOLIDER: 人渣223.136.126.16 06/17 21:45
albert221: 當場說是示範帶是誤導啥36.226.208.184 06/17 21:45
sa87a16: 們是善意42.72.50.92 06/17 21:45
※ 編輯: cimic (61.229.62.100 臺灣), 06/17/2025 21:46:39
albert221: 黃又沒有說那個是偵訊錄影 ==36.226.208.184 06/17 21:46
sa87a16: 只要被監督我們一切就怪別人沒有在檢討42.72.50.92 06/17 21:46
sa87a16: 的啦,我大綠色是原諒的顏色42.72.50.92 06/17 21:46
mcucte: 黃國昌就說放棄言論免責了,檢察官快分案42.79.85.181 06/17 21:49
mcucte: 查辦,開庭就可以以勘查證物看原版問訊光42.79.85.181 06/17 21:49
mcucte: 碟了42.79.85.181 06/17 21:49
目前 言論免責權 應該還是 得放棄 為了充分保障言論自由 避免立委事後被恐嚇威脅而放棄 所以有規定 言論免責權不得為立法委員事前或事後拋棄, 縱使甲曾召開記者會表示願意拋棄言論免責權 ※ 編輯: cimic (61.229.62.100 臺灣), 06/17/2025 21:54:58 ※ 編輯: cimic (61.229.62.100 臺灣), 06/17/2025 21:56:02
ronga: 法務部說你有罪就有罪 憲法dpp解釋XD 118.160.40.117 06/17 22:06
Masenko: 你覺得竊國的會懂這些嗎 1.169.184.41 06/17 22:33
artyman: 是否違憲 要看顏色而定 203.73.105.166 06/18 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