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xixai (Lux sit)》之銘言:
: 以前一直說妨礙名譽除罪化,
只有嚷嚷把妨礙名譽除罪化嗎?
看看下面中原大學法學院徐教授在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刊登
的文章標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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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除罪化作為司法減量的方法:妨害名譽、通姦與過失致傷害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2017-4-05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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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的很清楚告訴大家,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一個司法改革方向是把
現行一些刑事罪名取消,不要把檢察官的人力資源花費在這方面,而讓這方面
的爭議透過民事訴訟,讓當事人自己花私人資源爭訟。
通姦除罪化,已經由黨的大法官們透過憲法法庭通過,並由立法院修法確定
了。至於妨害名譽罪,黨的大法官也已經透過憲法法庭下列判決,限縮了合憲
的範圍;亦即,不必立法院修法,大法官已經透過判決告訴我國所有法官,在
審判妨害名譽罪的時候,解釋法條,必須限縮條文適用範圍。
以下文章是臺北地檢署陳檢察官在該署官網上發表的、對上述憲法判決的個
人解釋。除網文連結以外,下面摘錄該文最白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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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發布日期: 113-07-23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資料點閱次數:11004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197534/post
113年07月2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
三、Q&A
Q:刑法公然侮辱罪在何範圍內合憲?
A: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且經權衡後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而受保障者。
Q: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名譽權內涵不包含下列何者?
A:名譽感情。
Q: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下列何者行為將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A:1.單純罵髒話。2. 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衝動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3. 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對他人之負面評價。4. 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
、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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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自己用這條告得很開心,
: 動不動就用妨礙名譽告人,
如上述,黨的大法官「並沒有」把妨礙名譽除罪化,只是限縮可以告的
範圍。
至於說,我黨以前大力宣傳與推動妨礙名譽除罪化……又怎樣? 黨的大
法官不肯除罪化啊! 所以我黨黨員也只好「很無奈地」繼續用合乎憲法的
法律條文告人啊。
甚麼? 主張妨礙名譽除罪化就不可以用這條罪名告人? 哪條法律這樣規
定的? 我黨多的是吠死促進者,難道我黨的吠死促進者的親友被殺,就不
可大聲疾呼要血債血還? 哪條法律這樣規定的?
我黨作為,一切合法,謝謝惠顧。
: 現在是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 又怎樣? 就說了一切合法。
何況,即使我黨高呼要廢除死刑,並扯出各種理由,甚至有些還「要求」
被害者遺屬「放棄無謂的報復心態」云云。但是,一但扯到我黨賴以起家奪
權的二二八事件的時候,我黨的主張和前述鼓吹吠死的時候……一致嗎?
二二八事變是現在這位蔣市長幹的嗎? 顯然不是。但是有些人主張蔣市長
是當年同意鎮壓二二八事件的老蔣後代,所以「後代要為先人的罪行負責」
。
我國刑法哪一條這樣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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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出席二二八追思活動 獨派團體場外抗爭「蔣家並沒有道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228/2690664.htm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
今(28日)是二二八事件77週年,台北市長蔣萬安、前總統馬英九出席228紀
念公園舉辦追思活動,青年團體「無力者」也到場抗議,他們身著深色衣褲、
攜帶百合花,在現場高唱改編版本的《勞動者戰歌》,批評「蔣家並沒有道歉」
,呼籲蔣萬安道歉,由於大批維安警力駐守並拉起封鎖線,抗議團體並未進入
活動現場,僅在外靜坐抗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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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管! 本黨支持者就是要這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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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二二八活動被嗆「加害者後代」蔣萬安:尊重各種不同意見
2025-02-28 16:36 聯合報/ 記者
楊正海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57807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78周年,北市府文化局舉辦「台北市二二八事件78周年紀念
系列活動」下午在二二八公園舉行紀念追思會,台北市長蔣萬安和前總統馬英九
抵達時,都被嗆「加害者的後代離開」「滾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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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 我黨鼓吹吠死的時候,理所當然要求受害者遺屬應該放棄沒有意義的
復仇思想而敞開心胸原諒加害人。
換成我黨神主牌的二二八事件,我黨不但要持續向已經死掉的老蔣復仇到底
,連老蔣後代都理所當然要求期應該要為祖先罪行負責。怎麼? 殺了我黨親友
的仇人就要追殺到天涯海角且禍及後代,別人的親友被殺了就應該放棄無謂的
復仇思想?
何況當年二二八事件當中被殺的,有的是直接拿武器和我國警察或者軍隊對
幹的,而有些則是叛國的共黨份子,結果都給我黨用「轉型正義」給「平反」
了?
請問,設若今天我國也有人聚眾武裝和軍警相殺,我黨政府也要宣稱這些人
是正義之人? 今天倘我國民有加入共黨或者幫共匪蒐集國防機密的叛國行為,
我黨政府也要宣稱這些人是正義之人?
所以我黨最近大聲嚷嚷要修訂一堆國安專法,為的就是要明文規定,聚眾武
裝與國家軍警相殺者,無罪。擔任匪諜為共匪蒐集國安情報者,無罪。
我黨就是這樣抗中保臺的?
: 回歸民事的話根本不成
: 有沒有相關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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