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inc (念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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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和超商店員吵架怒用「手機打臉」 新北男
時間Fri Jun 20 23:02:45 2025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620/2981934.htm
和超商店員吵架怒用「手機打臉」 新北男被判拘役40日
ETTODAY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2025年06月20日 12:15
男子阿興(化名)去年5月間在新北市某超商內與店員A男起爭執,一氣之下竟用手機拍打
對方的臉,造成店員左臉受傷,因而挨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臉是人體的重要部位,阿
興持手機拍打導致店員受傷,可見力道不輕,最終依犯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
金4萬元。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5月間前往新北市某超商消費,期間與店員A男發生糾紛,他竟手
持手機拍打對方臉部,造成A男左臉出現3X3公分的鈍傷。A男不滿挨打,還遭罵三字經,
憤而前往警局報案並提告。
不過,檢方表示,阿興沒有承認罵三字經一事,因此無法僅憑A男的控訴,就做出不利於
阿興的認定,況且依照當時的客觀情況看來,阿興就算真的口出穢語,應當也是情緒性用
詞,難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僅針對傷害罪的部分起訴。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興和A男素不相識,他卻僅僅因為細故,就用手機拍打A男的臉部,
顯然未能尊重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益,而且臉是人體的重要部位,他卻用手機拍打到A男受
傷,可見力道不輕,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A男達成調解,最終依犯傷害
罪,判處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6.備註:
被當場罵三字經了還不一定能告公然侮辱罪,這條罪要成立好像挺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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