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gamanzero: 主要是拿去營利吧...60.248.126.193 06/30 10:48
所以說就是法官的「禁止不勞而獲」價值觀。
這是同一件事。
推 soweina1: 辯方就不認為法源的勞力時間成本有價值114.32.248.36 06/30 10:50
→ yesonline: 七法創辦人就是律師. 堅稱法源是公共財 220.133.253.85 06/30 10:50
對,都對,但「禁止不勞而獲」就像信仰,
你無法解決信仰問題,講再對都沒有用,
你我都知道法律人徹底線性思考時,前提沒解決,
是無法往後面思考的。
法官無法解決前提問題,就要幫他/解決。
勞力時間成本的價值,是民法上的價值,那就應該用民法解決,
著作權法是originality的問題,有originaility 問題,才有刑責。
先搞定法官放在心裏的民法不勞而獲問題,
才有辧法繼續討論/抗辯 著作權法的核心,
也才能爭執編緝著作仍然需要originality.
當然這邊有個很惡質的前例:故宮博物館翻拍相片。
為了故宮的生意,
前例硬是把翻拍說成有originality ,有著作權。
我很懷疑當年辯護人有沒有把翻拍機拿到法庭上。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03:23
→ deann: 司法院資料庫是公共財 法源資料庫不是阿220.128.121.214 06/30 10:56
所以法源資料庫內容,和司法院資料庫不一樣?
請問你是在講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還是營業秘密法?
推 pyhsiao: 無償提供使用不代表可以拿去營利219.68.126.85 06/30 11:03
「不代表可以」,然後呢?
它的法律效果,應該是民法?還是著作權法?還是商標法?
而且不要忘了,智財法還有一個核心:國家利益!!
從英王詹姆斯二世開始專利法制度,核心目的就是為了國家創新的利益,
後來也的確發生了濫用專利、反而造成龍斷,而不得不修改。
這段歷史,就很能放在這個案子:
你讓這些判決內容,只有法源有著作權,
對國家有利還是有害?
不要忘了,早期的判決只有書面,
司法院獨家給了法源抄錄的機會。
現在新成立的公司有機會去打字整理出來?
縱使用機會打字整理出來,內容會跟法源的不一樣?
既然一樣,為什麼不能由Laws note 付錢給法源解決?
還是說你法源的目的,本來就是阻止新競爭者的加入?
大家都說是,只有你法官視而不見呢!~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13:37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14:41
→ pyhsiao: 怎麼這兩篇說的不一樣219.68.126.85 06/30 11:49
「法官在判決中首先確立,法源公司耗費大量心力、時間與金錢整理編輯的「法規沿革資
料」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編輯著作」。法官指出,法源公司對法規制定、修
正發布日期、發文字號、沿革序號等12點特色均有其獨創性的編排方式。這些資料許多在
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中幾乎無法查詢到,部分甚至由法源公司親自從舊
書攤買書、一字一句登打入庫,證明其投入的巨大心血。」
是不是就是我講的!
當法官卡在「你偷了人家的巨大心力」「不勞而獲」,就無法思考了。
再加一個「拿出營利」,不用說法官啦,
一般人早就怒到不想管其他事情。
請把法官的專業證照制度放一邊,都假的、隨便發的,
要用對一般人的方式來說理。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57:55
推 pyhsiao: 所以問題就是法規沿革的編輯彙整到底算不219.68.126.85 06/30 11:54
→ pyhsiao: 算是公共財219.68.126.85 06/30 11:55
錯誤的問題!
應該要(反)問:
就民法的角度,是不是公共財?
就著作權法的角度,是不是公共財?
現在是民法案件? 還是著作權的刑事案件?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2:00:18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2:02:19
推 tanby: 很奇怪的判決 我整理公共人物的逐字稿放在 106.146.76.4 06/30 12:02
→ tanby: 網路上 別人拿去放網站收廣告 他就違法了 106.146.76.4 06/30 12:02
太空泛,
即使是舉例,人時地事物至少要有大概的描述。
就著作權法案件而言,關鍵都在人時地事物這些細節。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2:06:34
我也禁止你把我這篇文截圖.
(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low)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