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dapple807: 問題是說她博士論文抄襲這言論可以211.20.114.150 07/03 12:45
→ fallinlove15: 你是不是沒搞清楚她告什麼36.225.33.158 07/03 12:46
→ goodapple807: 還說她被指導教授除名211.20.114.150 07/03 12:47
→ goodapple807: 這完全與事實不符211.20.114.150 07/03 12:47
噓 magamanzero: ..你是不是搞錯這件案子的爭點...60.248.126.193 07/03 12:47
是否抄襲與誣告是否成立
兩個是不同的案子要獨立拉出來看
→ magamanzero: 相當廣泛 誣告就不會很難成立了 zzz 60.248.126.193 07/03 12:48
噓 weakerman: 你完全搞不清楚誣告的要件 219.70.38.43 07/03 12:48
→ weakerman: 吃屎仔評論高虹安的論文,是可見的事實219.70.38.43 07/03 12:49
→ weakerman: ,高虹安告吃屎仔毀謗就是個人法律權利 219.70.38.43 07/03 12:50
不論有意或是無心
高確實符合了誣告要件
→ weakerman: ,根本沒有任何誣告的成立空間,更別說219.70.38.43 07/03 12:50
噓 Mradult: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才能成立誣告,111.83.175.65 07/03 12:50
→ Mradult: 食糞是自己先潑髒水啊111.83.175.65 07/03 12:50
→ weakerman: 誣告的成立與否,跟論文的是否抄襲根本219.70.38.43 07/03 12:50
→ magamanzero: 來AI告訴你要件 ..60.248.126.193 07/03 12:51
→ weakerman: 無關,為什麼法官要特別提這個論文真假219.70.38.43 07/03 12:51
→ magamanzero: 並且「虛構事實」進行告訴60.248.126.193 07/03 12:51
→ goodapple807: 原PO是學法的嗎...211.20.114.150 07/03 12:51
→ weakerman: ,就是法官自己也知道要件根本站不住腳219.70.38.43 07/03 12:51
→ magamanzero: 請問整件事情 哪裡虛構了?60.248.126.193 07/03 12:51
推 Azabulu: 看看你自己說的 就證明跟抄襲是兩碼事 59.124.89.51 07/03 12:51
本來就是兩碼子事
→ weakerman: ,不然為什麼要提一個完全不相干的事? 219.70.38.43 07/03 12:52
推 junkiewang: 抄襲自己?223.138.175.176 07/03 12:52
→ weakerman: 符合要件個屁啦,亂瞎掰一通219.70.38.43 07/03 12:52
→ magamanzero: 整件事情只有論文 假變真才可能虛構60.248.126.193 07/03 12:53
噓 crazydj: 民選總統以來第一個吃誣告的民代^^36.233.56.9 07/03 12:53
→ Azabulu: 照你說第1條成立頂多侵權 抄襲個屁59.124.89.51 07/03 12:53
沒錯
我的見解頂多也是侵權而已
但誣告是另一個case了
→ magamanzero: 但你都說不相關了 當然沒有要件阿www60.248.126.193 07/03 12:53
→ weakerman: 不相關,那你法官提個屁?不就是知道根219.70.38.43 07/03 12:54
→ weakerman: 本不符要件來混淆視聽的219.70.38.43 07/03 12:54
→ magamanzero: 所以法官才會跳針論文被鄉民酸60.248.126.193 07/03 12:54
→ magamanzero: 因為找不到虛構事實阿 www60.248.126.193 07/03 12:54
→ weakerman: 不相關,然後法官無視誣告要件,用自為219.70.38.43 07/03 12:55
→ weakerman: 判斷說論文是假的,所以誣告成立219.70.38.43 07/03 12:55
→ weakerman: 誣告,針對的就是有無吃屎仔評論的行為 219.70.38.43 07/03 12:56
→ weakerman: 事實,有的話就誣告不成立,沒有就誣告219.70.38.43 07/03 12:56
→ weakerman: 成立,東拉西扯一堆幹嘛219.70.38.43 07/03 12:56
你先冷靜下來仔細想一想
把「論文是否抄襲」跟「誣告是否成立」拆開來看
就會發現誣告成立還真的有其道理
→ weakerman: 誣告就跟論文抄襲這件事無關,力青番喔219.70.38.43 07/03 12:57
就是因為法官明確的單獨審理誣告這個案件才有這個結果
→ weakerman: 算了,你爽就好219.70.38.43 07/03 12:58
→ weakerman: 你愛跳針就去跳吧219.70.38.43 07/03 12:58
→ weakerman: 最後說一次,誣告針對的是,陳時奮有無219.70.38.43 07/03 12:59
→ magamanzero: 法官沒有單純審理 他就明講論文了zzz60.248.126.193 07/03 13:00
→ weakerman: 評論高虹安的這個行為,跟其他都沒關係219.70.38.43 07/03 13:00
→ magamanzero: 我是很想單獨審理但法官又不想 www60.248.126.193 07/03 13:00
以誣告來說法官完全沒有在管這個論文是否抄襲
所以「論文是否抄襲」跟「誣告是否成立」都是單獨的case
→ weakerman: 這有很難懂嗎?219.70.38.43 07/03 13:00
我覺得這個是記者文字使用的鍋
「確有侵權仍提告」比較精確
推 VIP: 既然不管論文是否抄襲,你的關鍵點1是幹嘛的?122.118.133.214 07/03 13:04
侵權事實的認定
跟第二點接在一起看
就是高有「扭曲侵權事實的意圖」(新增對資策會致謝詞)
以及「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提告時使用修改後的版本)
我覺得誣告這個案子的問題比較在於刑度
→ goodapple807: 意圖使人受刑事罰 那翁說高被除名211.20.114.150 07/03 13:10
→ goodapple807: 這個完全就是編造出來的 有誤會他?211.20.114.150 07/03 13:11
不在這個case討論範圍
→ goodapple807: 重點是資策會告高虹安的通通沒成立211.20.114.150 07/03 13:12
→ goodapple807: 啥 還可以這樣切割再切割的喔211.20.114.150 07/03 13:13
推 VIP: 都不管論文是否抄襲,那有沒有侵權也不重要啊122.118.133.214 07/03 13:13
→ holien: 高的案子有送學者專家鑑定嗎?法官不是什140.114.76.237 07/03 13:13
→ holien: 麼都懂。陳連林智堅的論文都可以護航,卻140.114.76.237 07/03 13:13
→ holien: 說高是抄襲。140.114.76.237 07/03 13:14
Well我知道你很失望 對台灣司法憤恨難平
我也是 但理性來看高誣告成立確實有其道理
→ sexygnome: 你知道誣告的客觀要件是什麼嗎?223.136.139.71 07/03 13:17
→ goodapple807: 因為加了新增致謝詞就變成虛構事實211.20.114.150 07/03 13:19
→ goodapple807: 這合理嗎?誰判斷的?211.20.114.150 07/03 13:19
因為新增了之後就從侵權變成引用了
→ goodapple807: 這整件事不是高自己捏照的耶211.20.114.150 07/03 13:21
→ goodapple807: 捏造 這就變成"部分"虛構事實211.20.114.150 07/03 13:21
→ goodapple807: 必須要是完全捏造才會有誣告成立211.20.114.150 07/03 13:22
→ goodapple807: 還有資策會連侵權都沒告成功了211.20.114.150 07/03 13:25
你說的都是事實
但高完美地符合誣告要件也是事實
→ goodapple807: 都沒有法律認證了 怎麼判斷侵權211.20.114.150 07/03 13:28
→ goodapple807: 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 法官怎判斷的211.20.114.150 07/03 13:30
→ goodapple807: 改變後有關聯嗎? 只是文字上的變動211.20.114.150 07/03 13:31
→ goodapple807: 誰能判定因為這些字變成誣告這件事211.20.114.150 07/03 13:32
以法律來說就是狀態的改變
高用了改變後的論文去告論文改變前陳的評述
→ goodapple807: 沒有抄襲+侵權的判例 是要判斷什麼211.20.114.150 07/03 13:32
跟前案無關
→ goodapple807: 法律說狀態改變 是從什麼變成什麼211.20.114.150 07/03 13:33
→ goodapple807: 你說從侵權變引用 侵權在哪211.20.114.150 07/03 13:34
上面講過了
→ goodapple807: 總不會無所本就說侵權吧211.20.114.150 07/03 13:34
→ goodapple807: ... 鬼打牆 沒有侵權事實卻說你侵權211.20.114.150 07/03 13:35
侵權部分就是法官對事實認定而已
因為資策會當時告高侵權的案子超過6個月自訴期不受理
→ goodapple807: 等最高法院判吧 保證無罪211.20.114.150 07/03 13:37
Hope so.
→ goodapple807: 啥 就沒受理 你怎知道有沒有侵權211.20.114.150 07/03 13:41
→ goodapple807: 你的事實是法官自己的認定嗎211.20.114.150 07/03 13:41
→ goodapple807: 這件事就法官自己腦補侵權導致的211.20.114.150 07/03 13:44
→ goodapple807: 提出的論點是重複率高211.20.114.150 07/03 13:44
→ goodapple807: 我就算重複率100% 沒有侵權就是沒有211.20.114.150 07/03 13:45
你要說法官自己認定高侵權也可以
法律上受雇期間發表於期刊的著作權一般來說就屬於雇方
噓 icem: 誣告跟論文抄襲關連在那39.9.197.31 07/03 13:46
爬文
噓 douge: 聽你在胡扯140.112.175.204 07/03 13:56
→ douge: 你的PhD Ms論文拿出來給我審一下啦140.112.175.204 07/03 13:56
推 goodapple807: 著作權屬於雇方 高沒違反阿 211.20.114.150 07/03 13:58
→ goodapple807: 有問題就告 不然就是沒問題211.20.114.150 07/03 13:58
→ goodapple807: 不能告不是高的責任 是資策會自己搞 211.20.114.150 07/03 13:58
很好你終於進入狀況了
陳時奮只是把資策會那時候對高的指控冷飯熱炒了一番
也就是大家說的自己抄襲自己
而法律上人格權跟著作權是兩件事
只是沒想到高自做聰明跑去改論文
還拿改過的去告陳妨礙名譽
就變現在這樣了
→ goodapple807: 修改論文沒有任何問題因為沒侵權 211.20.114.150 07/03 14:04
→ goodapple807: 本來就沒侵權 修改完也不會變成侵權 211.20.114.150 07/03 14:05
→ goodapple807: 不管高要加啥 都是她自己開心就好211.20.114.150 07/03 14:05
→ goodapple807: 翁是造謠高被除名被告 211.20.114.150 07/03 14:07
跟誣告案無關
這案子的問題就在於高改變了論文的狀態
→ goodapple807: 改變了狀態 從什麼狀態變成什麼211.20.114.150 07/03 14:12
→ goodapple807: 不要說侵權的狀態喔 沒侵權211.20.114.150 07/03 14:13
→ douge: 美國大學組學論會審查完就說沒抄襲了140.112.175.204 07/03 14:13
→ douge: 高虹安拿這個證據去提告誣告罪就有所本140.112.175.204 07/03 14:13
→ douge: 你要怎樣凹 不敢秀自己的論文就繼續下去140.112.175.204 07/03 14:14
→ douge: 報應不是不會來 只是在你不知道的時候而已140.112.175.204 07/03 14:14
自己人啊兄弟
就事論事而已
→ goodapple807: 高改變了論文 跟誣告一點關聯都沒有211.20.114.150 07/03 14:14
推 osalucard: 提供新事證不是憑空捏造 不然天下大亂 1.160.149.200 07/03 14:15
→ goodapple807: 請證明高修改後的論文的狀態變化211.20.114.150 07/03 14:16
推 cobrasgo: 抄襲,侵權,引用這三個完全不同。法官42.73.156.2 07/03 14:17
→ cobrasgo: 判決用侵權當主體的話你這篇還有一些道42.73.156.2 07/03 14:17
→ cobrasgo: 理。可是法官用的是抄襲,了?42.73.156.2 07/03 14:17
→ goodapple807: 用侵權有道理嗎 誰判斷有侵權問題的211.20.114.150 07/03 14:18
推 goodapple807: 過了六個月 追溯,一切都無法討論211.20.114.150 07/03 14:21
事實上起訴書並沒有用「抄襲」一詞
而是用「明知論文有重大瑕疵」、「實質相似」、「侵害著作權」等語
你們都被新聞記者的用字遣詞誤導了
推 gueswmi: 拿新舊版 都沒改變 陳時奮被控誣告的事實36.232.157.14 07/03 14:30
→ gueswmi: 沒人編造陳時奮的言論 就這麼簡單 36.232.157.14 07/03 14:32
→ goodapple807: 好 侵害著作權這件事是誰判的211.20.114.150 07/03 14:32
→ goodapple807: 是不是法官自己腦補的 明明沒結果 211.20.114.150 07/03 14:33
→ goodapple807: 論文從一開始就被法官先入為主判定211.20.114.150 07/03 14:34
→ goodapple807: 不是依照法律 是個人見解211.20.114.150 07/03 14:34
起訴書對於「侵害著作權」這一段的內容蠻多的你可以自己看一下
不過基本上大致就是三段論證
1.著作權法#11 「職務著作」規定
2.事實陳述;高任職資策會期間之期刊論文發表屬於「職務著作」
3.著作財產權屬於資策會
→ goodapple807: 這樣還有你所謂的有道理嗎211.20.114.150 07/03 14:35
→ goodapple807: 明知論文有重大瑕疵 也是 誰說的211.20.114.150 07/03 14:35
→ goodapple807: 實質相似 就算是又如何 有犯法?!211.20.114.150 07/03 14:36
→ goodapple807: 已經沒有辦法去判定你所提到的這些211.20.114.150 07/03 14:36
→ goodapple807: 起訴書寫得很開心 請問誰判定違法的211.20.114.150 07/03 14:38
→ goodapple807: 沒違法 你說這麼多有啥意思XD211.20.114.150 07/03 14:38
沒辦法判定 因為
1.告訴乃論
2.已過自訴期
3.確實有法源依據
你要說法官單方面認定侵犯著作權也可以
→ goodapple807: 侵害著作權這件事 沒有辦法判定了211.20.114.150 07/03 14:39
→ goodapple807: 如果你連這點都不同意 那就不談了211.20.114.150 07/03 14:40
→ goodapple807: 那就是啦 都過期了不起訴 誣告啥211.20.114.150 07/03 14:41
1.本於事實之認定(論文大量內容與期刊相似或幾近全文)
2.高有修改論文狀態的行為
3.高有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的犯意
→ goodapple807: 這都是法官自行"腦補"的事實 211.20.114.150 07/03 14:44
→ goodapple807: 改論文又如何 無侵權變成無侵權211.20.114.150 07/03 14:45
→ goodapple807: 論文與期刊100%相似是事實 但沒違法211.20.114.150 07/03 14:45
→ goodapple807: 沒有任何侵權或違反著作權等疑慮 211.20.114.150 07/03 14:46
所以我前面不都說了成案的關鍵是行為跟犯意
→ goodapple807: 請法官依照法律判決來判斷211.20.114.150 07/03 14:46
→ goodapple807: 不是自認聰明 自己亂搞211.20.114.150 07/03 14:47
→ goodapple807: 行為跟犯意 改論文有啥犯意XD211.20.114.150 07/03 14:47
→ goodapple807: 沒犯法怎麼會有犯意211.20.114.150 07/03 14:48
所以我開宗明義就說了 如果拿最早的版本誣告罪是無法成立的
但高不但修改了 還據此興訟
雖然聽起來很白痴 但沒錯為什麼要修改?
高完全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 goodapple807: 改論文的行為:合法 沒犯法=無犯意211.20.114.150 07/03 14:48
→ goodapple807: 不管有沒有改過的論文都是無侵權的 211.20.114.150 07/03 14:49
→ goodapple807: 所以我才強調 高想改啥都可以211.20.114.150 07/03 14:50
→ goodapple807: 他要不要修改都是高自己的事211.20.114.150 07/03 14:51
→ goodapple807: 法官不能依照自己的猜想去做判決211.20.114.150 07/03 14:51
不是 你要改完全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改了之後拿去告人妨礙名譽
→ goodapple807: 你一直不承認改過的論文是沒犯法的211.20.114.150 07/03 14:52
→ goodapple807: 更正 不管有沒有改過211.20.114.150 07/03 14:52
原始版是A 改完之後是B
高拿B去告陳對A的評述
簡單說就是這樣
→ goodapple807: 你沒搞清楚 有沒有改都不影響211.20.114.150 07/03 14:53
→ goodapple807: 沒錯為什麼要修改 你不能按照這邏輯211.20.114.150 07/03 14:54
法律不單純處罰結果犯
有犯行跟犯意就夠成罪了
→ goodapple807: 拿B去告陳 跟拿A去告陳有差異嗎211.20.114.150 07/03 14:55
→ goodapple807: 我完全沒看出差別211.20.114.150 07/03 14:55
→ goodapple807: A的狀態=沒侵權 B的狀態=沒侵權211.20.114.150 07/03 14:56
起訴書上法官是認定實質侵權的
所以才有上面三段論證建議看一下
不然一直瞎槓沒什麼意思
→ goodapple807: 算了 等最高法院吧 我們看法有差 211.20.114.150 07/03 14:57
→ goodapple807: 感謝您的論點211.20.114.150 07/03 14:58
感謝理性討論
→ goodapple807: 法官是認定實質侵權 這是腦補阿211.20.114.150 07/03 14:59
可以這麼說
→ goodapple807: 哇靠 資策會敗訴 法官還堅持侵權211.20.114.150 07/03 15:00
事實上不是資策會敗訴
而是「自訴不受理」
理由是「超過告訴期間」
民事也是相同原因駁回
→ goodapple807: 如果資策會侵權告成 我不會有疑慮211.20.114.150 07/03 15:00
→ goodapple807: 大部分的人都認同我的看法211.20.114.150 07/03 15:01
→ goodapple807: 我相信最高法院會做出合理判斷211.20.114.150 07/03 15:01
→ goodapple807: 三段論證哪一個不是腦補的211.20.114.150 07/03 15:02
→ goodapple807: 你自己都承認法官腦補了211.20.114.150 07/03 15:03
是的 我也認為這段是腦補
但除非另有契約明訂
不然這個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事實理論上是存在的
→ goodapple807: 自訴不受理 誰來判定違法211.20.114.150 07/03 15:03
→ goodapple807: 沒人可以判定違法 其他通通都是腦補211.20.114.150 07/03 15:03
→ goodapple807: 我說你有罪 但是超出告訴期間211.20.114.150 07/03 15:04
→ goodapple807: 我要如何證明你有罪211.20.114.150 07/03 15:04
→ goodapple807: 這就是謬論 沒人可以判定的東西211.20.114.150 07/03 15:05
所以起訴書上的重點在於論文狀態的改變
而沒有用「抄襲」一詞
→ goodapple807: 你說有罪就有罪?211.20.114.150 07/03 15:05
→ goodapple807: 法官就是先入為主 這非常明顯吧211.20.114.150 07/03 15:07
→ goodapple807: 他用自己的常理判斷有侵權事實211.20.114.150 07/03 15:07
→ goodapple807: 狀態改變他認為從侵權變成引用211.20.114.150 07/03 15:07
→ goodapple807: 事實就是都是他自己的猜想211.20.114.150 07/03 15:08
→ goodapple807: 法律不是給你這樣玩的啦211.20.114.150 07/03 15:08
因為論文狀態不論有沒有侵權
高的犯行犯意都存在
我是一直站在高的立場為其辯護的
甚至到現在我還是覺得466貪污判兩年很瞎
但一碼歸一碼 高誣告成立確實有其邏輯與道理
→ goodapple807: 啥 如果都沒侵權 犯行在哪211.20.114.150 07/03 15:10
→ goodapple807: A跟B都合法 請問犯行在哪211.20.114.150 07/03 15:10
→ goodapple807: 老哥 犯這個字要有犯法才成立耶 211.20.114.150 07/03 15:11
→ goodapple807: 如果只是修改這個動作沒犯法211.20.114.150 07/03 15:11
單純修改當然沒犯法
但修改之後據此興訟是另外一回事
推 ronga: A也是合法阿....210.61.66.43 07/03 15:12
A已經無法走法律程序了無法判定
所以起訴書是用「實質侵權」
要說腦補也行
→ goodapple807: 你只要能說服我 改論文犯了什麼就好 211.20.114.150 07/03 15:12
→ goodapple807: 因為改了論文 翁為啥變成不利211.20.114.150 07/03 15:13
→ goodapple807: 為啥改了翁有機會受刑事懲罰211.20.114.150 07/03 15:14
→ goodapple807: 翁的說法沒有判決支撐 怎麼會變對的 211.20.114.150 07/03 15:16
→ goodapple807: 你去看地院的新聞稿 211.20.114.150 07/03 15:17
改了之後就從侵權變引用
→ goodapple807: 地院當方面認定侵權 沒有判決支持 211.20.114.150 07/03 15:17
→ goodapple807: 又來了 又變成侵權了 211.20.114.150 07/03 15:18
→ goodapple807: 法官不是檢察官 哪能這樣腦補 211.20.114.150 07/03 15:18
確實是腦補
就看這腦補能不能說服你而已
※ 編輯: cigaretteass (49.218.94.127 臺灣), 07/03/2025 15:19:29
→ goodapple807: 依據判決結果來判定就是他的工作 211.20.114.150 07/03 15:19
→ goodapple807: 現在法官變成檢察官自己腦補自己判 211.20.114.150 07/03 15:20
→ goodapple807: 這就是為啥大家認為他失職的原因 211.20.114.150 07/03 15:21
→ goodapple807: 整個地院新聞稿圍繞"抄襲"這字眼 211.20.114.150 07/03 15:23
→ goodapple807: 怎麼不解釋一下資策會敗訴的事實 211.20.114.150 07/03 15:24
→ goodapple807: 法官是知道已經超過6個月自訴了喔 211.20.114.150 07/03 15:25
→ goodapple807: 這個判決是在知道失去追訴期所判的 211.20.114.150 07/03 15:26
推 ChikanDesu: 沒錯啊 問題就是她使用了增補後的版本 42.79.182.243 07/03 17:43
→ ChikanDesu: 去告陳 邏輯很清楚 她自己把自己搞死 42.79.182.243 07/03 17:43
→ ChikanDesu: 的 42.79.182.243 07/03 17:43
→ ChikanDesu: 這幾個邏輯破爛仔又在問A答B 現在就是 42.79.182.243 07/03 17:46
→ ChikanDesu: 高虹安採取了一個意圖羅織陳入罪的手 42.79.182.243 07/03 17:46
→ ChikanDesu: 段 所以誣告成立 如果當初她告誹謗是 42.79.182.243 07/03 17:46
→ ChikanDesu: 用原始版本 而不是增補版本 那就絕對 42.79.182.243 07/03 17:46
→ ChikanDesu: 不會誣告 但樓上那個奇怪邏輯的一直在 42.79.182.243 07/03 17:46
→ ChikanDesu: 那邊跳針兩個都沒抄襲 42.79.182.243 07/03 17:46
→ ChikanDesu: 真的難得遇到一個腦袋清楚的人 誣告是 42.79.182.243 07/03 17:47
→ ChikanDesu: 誣告 提什麼資策會判決一點意義都沒有 42.79.182.243 07/03 17:48
→ ChikanDesu: 高採取了一個明顯違法 自導自演手段 42.79.182.243 07/03 17:48
→ ChikanDesu: 來告人才是誣告成立的要件 42.79.182.243 07/03 17:48
→ ChikanDesu: 拿修改的版本 來說服法官陳有誹謗 但 42.79.182.243 07/03 17:49
→ ChikanDesu: 當初陳說你抄襲的就不是這個版本 那你 42.79.182.243 07/03 17:49
→ ChikanDesu: 就是拿B告A 拿你修改的版本去告一個從 42.79.182.243 07/03 17:49
→ ChikanDesu: 來沒有評論過你這個版本的人 那你就是 42.79.182.243 07/03 17:50
→ ChikanDesu: 誣告 42.79.182.243 07/03 17:50
→ ChikanDesu: B版本增補了 資策會的感謝詞 高拿這個 42.79.182.243 07/03 17:51
→ ChikanDesu: 感謝詞版本去主張說陳看到這個感謝詞 42.79.182.243 07/03 17:51
→ ChikanDesu: 還說我抄襲 法官請判他有罪 問題是他 42.79.182.243 07/03 17:51
→ ChikanDesu: 媽的陳根本沒有評論這個版本 42.79.182.243 07/03 17:51
推 ChikanDesu: 兩個都沒有抄襲從來都不是問題 是你拿 42.79.182.243 07/03 17:53
→ ChikanDesu: 錯誤版本說別人誹謗你 42.79.182.243 07/03 17:54
推 goodapple807: 反正你等著被打臉就對了:D 36.226.215.190 07/03 18:06
→ goodapple807: 到時候再來笑你 36.226.215.190 07/03 18:06
推 ChikanDesu: 呵 等你 42.79.182.243 07/03 18:15
噓 patchy: 蝦 61.223.223.75 07/03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