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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訂7月31日宣判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5-07-03 11:25 :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遭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抄襲,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 : 訴高誣告,台北地院認為她的博士論文確有抄襲仍提告,判她10月徒刑。雙方上訴,陳時 : 奮要求重懲,高女主張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進行量刑辯論終結,將在7月26日罷免投票 : 日後、7月31日宣判。 : 高虹安曾在資策會任職,2012年、2013年奉派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關係, : 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獲民眾黨提名參選新竹市長時論文引發抄襲爭議,陳時奮質疑博 : 士論文,高女告陳加重誹謗,檢方處分陳不起訴,陳自訴她誣告罪。 : 北院認為比對高虹安博士論文與資策會期刊論文,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足認她的博士論 : 文抄襲,陳時奮透過臉書指摘,高女卻提告指陳「扭曲事實經過」,有誣告直接故意。 : 北院指出,從高虹安增補期刊論文到博士論文參考文獻歷程,她採「擠牙膏」式處理模式 : ,當被質疑有抄襲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並將期刊論文增補至博士論 : 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的另篇期刊論文,她在遭質疑未引註某篇期刊論文時 : ,僅針對該篇補上參考文獻,卻未一併補上其他同樣有問題的期刊文章,可見其抱持僥倖 : 心態。 : 一審判高虹安10月徒刑,她上訴拚無罪,陳認為科刑太輕也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847588 我自己是相當賭爛民進党以及側翼的人 看我之前發過的文章應該就知道了 但老實說這個案子深入了解之後我覺得判誣告成立有其邏輯 關鍵點在於 一、著作權的侵犯 高原始的論文版本並沒有提及引用了自己資策會時期投書期刊的內容 她當時受僱於資策會 即使內容是她自己撰寫的 但這段內容著作權仍然應該是屬於資策會沒錯 二、提告時使用的是2021年新增致謝詞的版本 高在陳時奮臉書發文控訴抄襲之後 才去論文系統新增了對資策會的致謝辭 這個時間點很重要 代表她完全符合誣告要件中的「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 其實提供最原始的版本就沒事了 頂多就是自己抄襲自己大家笑一笑就罷了 至於誣告要件中的「無中生有」法律上的見解判定相當廣泛 渲染誇大、隱匿重要資訊或事實都算 只能說高自己小聰明用錯了地方 大概是這樣 -- posted from my fuking fingers on my Nokia 33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94.1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1517795.A.3AA.html
goodapple807: 問題是說她博士論文抄襲這言論可以211.20.114.150 07/03 12:45
fallinlove15: 你是不是沒搞清楚她告什麼36.225.33.158 07/03 12:46
goodapple807: 還說她被指導教授除名211.20.114.150 07/03 12:47
goodapple807: 這完全與事實不符211.20.114.150 07/03 12:47
magamanzero: ..你是不是搞錯這件案子的爭點...60.248.126.193 07/03 12:47
是否抄襲與誣告是否成立 兩個是不同的案子要獨立拉出來看
magamanzero: 相當廣泛 誣告就不會很難成立了 zzz 60.248.126.193 07/03 12:48
weakerman: 你完全搞不清楚誣告的要件 219.70.38.43 07/03 12:48
weakerman: 吃屎仔評論高虹安的論文,是可見的事實219.70.38.43 07/03 12:49
weakerman: ,高虹安告吃屎仔毀謗就是個人法律權利 219.70.38.43 07/03 12:50
不論有意或是無心 高確實符合了誣告要件
weakerman: ,根本沒有任何誣告的成立空間,更別說219.70.38.43 07/03 12:50
Mradult: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才能成立誣告,111.83.175.65 07/03 12:50
Mradult: 食糞是自己先潑髒水啊111.83.175.65 07/03 12:50
weakerman: 誣告的成立與否,跟論文的是否抄襲根本219.70.38.43 07/03 12:50
magamanzero: 來AI告訴你要件 ..60.248.126.193 07/03 12:51
weakerman: 無關,為什麼法官要特別提這個論文真假219.70.38.43 07/03 12:51
magamanzero: 並且「虛構事實」進行告訴60.248.126.193 07/03 12:51
goodapple807: 原PO是學法的嗎...211.20.114.150 07/03 12:51
weakerman: ,就是法官自己也知道要件根本站不住腳219.70.38.43 07/03 12:51
magamanzero: 請問整件事情 哪裡虛構了?60.248.126.193 07/03 12:51
Azabulu: 看看你自己說的 就證明跟抄襲是兩碼事 59.124.89.51 07/03 12:51
本來就是兩碼子事
weakerman: ,不然為什麼要提一個完全不相干的事? 219.70.38.43 07/03 12:52
junkiewang: 抄襲自己?223.138.175.176 07/03 12:52
weakerman: 符合要件個屁啦,亂瞎掰一通219.70.38.43 07/03 12:52
magamanzero: 整件事情只有論文 假變真才可能虛構60.248.126.193 07/03 12:53
crazydj: 民選總統以來第一個吃誣告的民代^^36.233.56.9 07/03 12:53
Azabulu: 照你說第1條成立頂多侵權 抄襲個屁59.124.89.51 07/03 12:53
沒錯 我的見解頂多也是侵權而已 但誣告是另一個case了
magamanzero: 但你都說不相關了 當然沒有要件阿www60.248.126.193 07/03 12:53
weakerman: 不相關,那你法官提個屁?不就是知道根219.70.38.43 07/03 12:54
weakerman: 本不符要件來混淆視聽的219.70.38.43 07/03 12:54
magamanzero: 所以法官才會跳針論文被鄉民酸60.248.126.193 07/03 12:54
magamanzero: 因為找不到虛構事實阿 www60.248.126.193 07/03 12:54
weakerman: 不相關,然後法官無視誣告要件,用自為219.70.38.43 07/03 12:55
weakerman: 判斷說論文是假的,所以誣告成立219.70.38.43 07/03 12:55
weakerman: 誣告,針對的就是有無吃屎仔評論的行為 219.70.38.43 07/03 12:56
weakerman: 事實,有的話就誣告不成立,沒有就誣告219.70.38.43 07/03 12:56
weakerman: 成立,東拉西扯一堆幹嘛219.70.38.43 07/03 12:56
你先冷靜下來仔細想一想 把「論文是否抄襲」跟「誣告是否成立」拆開來看 就會發現誣告成立還真的有其道理
weakerman: 誣告就跟論文抄襲這件事無關,力青番喔219.70.38.43 07/03 12:57
就是因為法官明確的單獨審理誣告這個案件才有這個結果
weakerman: 算了,你爽就好219.70.38.43 07/03 12:58
weakerman: 你愛跳針就去跳吧219.70.38.43 07/03 12:58
weakerman: 最後說一次,誣告針對的是,陳時奮有無219.70.38.43 07/03 12:59
magamanzero: 法官沒有單純審理 他就明講論文了zzz60.248.126.193 07/03 13:00
weakerman: 評論高虹安的這個行為,跟其他都沒關係219.70.38.43 07/03 13:00
magamanzero: 我是很想單獨審理但法官又不想 www60.248.126.193 07/03 13:00
以誣告來說法官完全沒有在管這個論文是否抄襲 所以「論文是否抄襲」跟「誣告是否成立」都是單獨的case
weakerman: 這有很難懂嗎?219.70.38.43 07/03 13:00
我覺得這個是記者文字使用的鍋 「確有侵權仍提告」比較精確
VIP: 既然不管論文是否抄襲,你的關鍵點1是幹嘛的?122.118.133.214 07/03 13:04
侵權事實的認定 跟第二點接在一起看 就是高有「扭曲侵權事實的意圖」(新增對資策會致謝詞) 以及「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提告時使用修改後的版本) 我覺得誣告這個案子的問題比較在於刑度
goodapple807: 意圖使人受刑事罰 那翁說高被除名211.20.114.150 07/03 13:10
goodapple807: 這個完全就是編造出來的 有誤會他?211.20.114.150 07/03 13:11
不在這個case討論範圍
goodapple807: 重點是資策會告高虹安的通通沒成立211.20.114.150 07/03 13:12
goodapple807: 啥 還可以這樣切割再切割的喔211.20.114.150 07/03 13:13
VIP: 都不管論文是否抄襲,那有沒有侵權也不重要啊122.118.133.214 07/03 13:13
holien: 高的案子有送學者專家鑑定嗎?法官不是什140.114.76.237 07/03 13:13
holien: 麼都懂。陳連林智堅的論文都可以護航,卻140.114.76.237 07/03 13:13
holien: 說高是抄襲。140.114.76.237 07/03 13:14
Well我知道你很失望 對台灣司法憤恨難平 我也是 但理性來看高誣告成立確實有其道理
sexygnome: 你知道誣告的客觀要件是什麼嗎?223.136.139.71 07/03 13:17
goodapple807: 因為加了新增致謝詞就變成虛構事實211.20.114.150 07/03 13:19
goodapple807: 這合理嗎?誰判斷的?211.20.114.150 07/03 13:19
因為新增了之後就從侵權變成引用了
goodapple807: 這整件事不是高自己捏照的耶211.20.114.150 07/03 13:21
goodapple807: 捏造 這就變成"部分"虛構事實211.20.114.150 07/03 13:21
goodapple807: 必須要是完全捏造才會有誣告成立211.20.114.150 07/03 13:22
goodapple807: 還有資策會連侵權都沒告成功了211.20.114.150 07/03 13:25
你說的都是事實 但高完美地符合誣告要件也是事實
goodapple807: 都沒有法律認證了 怎麼判斷侵權211.20.114.150 07/03 13:28
goodapple807: 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 法官怎判斷的211.20.114.150 07/03 13:30
goodapple807: 改變後有關聯嗎? 只是文字上的變動211.20.114.150 07/03 13:31
goodapple807: 誰能判定因為這些字變成誣告這件事211.20.114.150 07/03 13:32
以法律來說就是狀態的改變 高用了改變後的論文去告論文改變前陳的評述
goodapple807: 沒有抄襲+侵權的判例 是要判斷什麼211.20.114.150 07/03 13:32
跟前案無關
goodapple807: 法律說狀態改變 是從什麼變成什麼211.20.114.150 07/03 13:33
goodapple807: 你說從侵權變引用 侵權在哪211.20.114.150 07/03 13:34
上面講過了
goodapple807: 總不會無所本就說侵權吧211.20.114.150 07/03 13:34
goodapple807: ... 鬼打牆 沒有侵權事實卻說你侵權211.20.114.150 07/03 13:35
侵權部分就是法官對事實認定而已 因為資策會當時告高侵權的案子超過6個月自訴期不受理
goodapple807: 等最高法院判吧 保證無罪211.20.114.150 07/03 13:37
Hope so.
goodapple807: 啥 就沒受理 你怎知道有沒有侵權211.20.114.150 07/03 13:41
goodapple807: 你的事實是法官自己的認定嗎211.20.114.150 07/03 13:41
goodapple807: 這件事就法官自己腦補侵權導致的211.20.114.150 07/03 13:44
goodapple807: 提出的論點是重複率高211.20.114.150 07/03 13:44
goodapple807: 我就算重複率100% 沒有侵權就是沒有211.20.114.150 07/03 13:45
你要說法官自己認定高侵權也可以 法律上受雇期間發表於期刊的著作權一般來說就屬於雇方
icem: 誣告跟論文抄襲關連在那39.9.197.31 07/03 13:46
爬文
douge: 聽你在胡扯140.112.175.204 07/03 13:56
douge: 你的PhD Ms論文拿出來給我審一下啦140.112.175.204 07/03 13:56
goodapple807: 著作權屬於雇方 高沒違反阿 211.20.114.150 07/03 13:58
goodapple807: 有問題就告 不然就是沒問題211.20.114.150 07/03 13:58
goodapple807: 不能告不是高的責任 是資策會自己搞 211.20.114.150 07/03 13:58
很好你終於進入狀況了 陳時奮只是把資策會那時候對高的指控冷飯熱炒了一番 也就是大家說的自己抄襲自己 而法律上人格權跟著作權是兩件事 只是沒想到高自做聰明跑去改論文 還拿改過的去告陳妨礙名譽 就變現在這樣了
goodapple807: 修改論文沒有任何問題因為沒侵權 211.20.114.150 07/03 14:04
goodapple807: 本來就沒侵權 修改完也不會變成侵權 211.20.114.150 07/03 14:05
goodapple807: 不管高要加啥 都是她自己開心就好211.20.114.150 07/03 14:05
goodapple807: 翁是造謠高被除名被告 211.20.114.150 07/03 14:07
跟誣告案無關 這案子的問題就在於高改變了論文的狀態
goodapple807: 改變了狀態 從什麼狀態變成什麼211.20.114.150 07/03 14:12
goodapple807: 不要說侵權的狀態喔 沒侵權211.20.114.150 07/03 14:13
douge: 美國大學組學論會審查完就說沒抄襲了140.112.175.204 07/03 14:13
douge: 高虹安拿這個證據去提告誣告罪就有所本140.112.175.204 07/03 14:13
douge: 你要怎樣凹 不敢秀自己的論文就繼續下去140.112.175.204 07/03 14:14
douge: 報應不是不會來 只是在你不知道的時候而已140.112.175.204 07/03 14:14
自己人啊兄弟 就事論事而已
goodapple807: 高改變了論文 跟誣告一點關聯都沒有211.20.114.150 07/03 14:14
osalucard: 提供新事證不是憑空捏造 不然天下大亂 1.160.149.200 07/03 14:15
goodapple807: 請證明高修改後的論文的狀態變化211.20.114.150 07/03 14:16
cobrasgo: 抄襲,侵權,引用這三個完全不同。法官42.73.156.2 07/03 14:17
cobrasgo: 判決用侵權當主體的話你這篇還有一些道42.73.156.2 07/03 14:17
cobrasgo: 理。可是法官用的是抄襲,了?42.73.156.2 07/03 14:17
goodapple807: 用侵權有道理嗎 誰判斷有侵權問題的211.20.114.150 07/03 14:18
goodapple807: 過了六個月 追溯,一切都無法討論211.20.114.150 07/03 14:21
事實上起訴書並沒有用「抄襲」一詞 而是用「明知論文有重大瑕疵」、「實質相似」、「侵害著作權」等語 你們都被新聞記者的用字遣詞誤導了
gueswmi: 拿新舊版 都沒改變 陳時奮被控誣告的事實36.232.157.14 07/03 14:30
gueswmi: 沒人編造陳時奮的言論 就這麼簡單 36.232.157.14 07/03 14:32
goodapple807: 好 侵害著作權這件事是誰判的211.20.114.150 07/03 14:32
goodapple807: 是不是法官自己腦補的 明明沒結果 211.20.114.150 07/03 14:33
goodapple807: 論文從一開始就被法官先入為主判定211.20.114.150 07/03 14:34
goodapple807: 不是依照法律 是個人見解211.20.114.150 07/03 14:34
起訴書對於「侵害著作權」這一段的內容蠻多的你可以自己看一下 不過基本上大致就是三段論證 1.著作權法#11 「職務著作」規定 2.事實陳述;高任職資策會期間之期刊論文發表屬於「職務著作」 3.著作財產權屬於資策會
goodapple807: 這樣還有你所謂的有道理嗎211.20.114.150 07/03 14:35
goodapple807: 明知論文有重大瑕疵 也是 誰說的211.20.114.150 07/03 14:35
goodapple807: 實質相似 就算是又如何 有犯法?!211.20.114.150 07/03 14:36
goodapple807: 已經沒有辦法去判定你所提到的這些211.20.114.150 07/03 14:36
goodapple807: 起訴書寫得很開心 請問誰判定違法的211.20.114.150 07/03 14:38
goodapple807: 沒違法 你說這麼多有啥意思XD211.20.114.150 07/03 14:38
沒辦法判定 因為 1.告訴乃論 2.已過自訴期 3.確實有法源依據 你要說法官單方面認定侵犯著作權也可以
goodapple807: 侵害著作權這件事 沒有辦法判定了211.20.114.150 07/03 14:39
goodapple807: 如果你連這點都不同意 那就不談了211.20.114.150 07/03 14:40
goodapple807: 那就是啦 都過期了不起訴 誣告啥211.20.114.150 07/03 14:41
1.本於事實之認定(論文大量內容與期刊相似或幾近全文) 2.高有修改論文狀態的行為 3.高有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的犯意
goodapple807: 這都是法官自行"腦補"的事實 211.20.114.150 07/03 14:44
goodapple807: 改論文又如何 無侵權變成無侵權211.20.114.150 07/03 14:45
goodapple807: 論文與期刊100%相似是事實 但沒違法211.20.114.150 07/03 14:45
goodapple807: 沒有任何侵權或違反著作權等疑慮 211.20.114.150 07/03 14:46
所以我前面不都說了成案的關鍵是行為跟犯意
goodapple807: 請法官依照法律判決來判斷211.20.114.150 07/03 14:46
goodapple807: 不是自認聰明 自己亂搞211.20.114.150 07/03 14:47
goodapple807: 行為跟犯意 改論文有啥犯意XD211.20.114.150 07/03 14:47
goodapple807: 沒犯法怎麼會有犯意211.20.114.150 07/03 14:48
所以我開宗明義就說了 如果拿最早的版本誣告罪是無法成立的 但高不但修改了 還據此興訟 雖然聽起來很白痴 但沒錯為什麼要修改? 高完全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goodapple807: 改論文的行為:合法 沒犯法=無犯意211.20.114.150 07/03 14:48
goodapple807: 不管有沒有改過的論文都是無侵權的 211.20.114.150 07/03 14:49
goodapple807: 所以我才強調 高想改啥都可以211.20.114.150 07/03 14:50
goodapple807: 他要不要修改都是高自己的事211.20.114.150 07/03 14:51
goodapple807: 法官不能依照自己的猜想去做判決211.20.114.150 07/03 14:51
不是 你要改完全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改了之後拿去告人妨礙名譽
goodapple807: 你一直不承認改過的論文是沒犯法的211.20.114.150 07/03 14:52
goodapple807: 更正 不管有沒有改過211.20.114.150 07/03 14:52
原始版是A 改完之後是B 高拿B去告陳對A的評述 簡單說就是這樣
goodapple807: 你沒搞清楚 有沒有改都不影響211.20.114.150 07/03 14:53
goodapple807: 沒錯為什麼要修改 你不能按照這邏輯211.20.114.150 07/03 14:54
法律不單純處罰結果犯 有犯行跟犯意就夠成罪了
goodapple807: 拿B去告陳 跟拿A去告陳有差異嗎211.20.114.150 07/03 14:55
goodapple807: 我完全沒看出差別211.20.114.150 07/03 14:55
goodapple807: A的狀態=沒侵權 B的狀態=沒侵權211.20.114.150 07/03 14:56
起訴書上法官是認定實質侵權的 所以才有上面三段論證建議看一下 不然一直瞎槓沒什麼意思
goodapple807: 算了 等最高法院吧 我們看法有差 211.20.114.150 07/03 14:57
goodapple807: 感謝您的論點211.20.114.150 07/03 14:58
感謝理性討論
goodapple807: 法官是認定實質侵權 這是腦補阿211.20.114.150 07/03 14:59
可以這麼說
goodapple807: 哇靠 資策會敗訴 法官還堅持侵權211.20.114.150 07/03 15:00
事實上不是資策會敗訴 而是「自訴不受理」 理由是「超過告訴期間」 民事也是相同原因駁回
goodapple807: 如果資策會侵權告成 我不會有疑慮211.20.114.150 07/03 15:00
goodapple807: 大部分的人都認同我的看法211.20.114.150 07/03 15:01
goodapple807: 我相信最高法院會做出合理判斷211.20.114.150 07/03 15:01
goodapple807: 三段論證哪一個不是腦補的211.20.114.150 07/03 15:02
goodapple807: 你自己都承認法官腦補了211.20.114.150 07/03 15:03
是的 我也認為這段是腦補 但除非另有契約明訂 不然這個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事實理論上是存在的
goodapple807: 自訴不受理 誰來判定違法211.20.114.150 07/03 15:03
goodapple807: 沒人可以判定違法 其他通通都是腦補211.20.114.150 07/03 15:03
goodapple807: 我說你有罪 但是超出告訴期間211.20.114.150 07/03 15:04
goodapple807: 我要如何證明你有罪211.20.114.150 07/03 15:04
goodapple807: 這就是謬論 沒人可以判定的東西211.20.114.150 07/03 15:05
所以起訴書上的重點在於論文狀態的改變 而沒有用「抄襲」一詞
goodapple807: 你說有罪就有罪?211.20.114.150 07/03 15:05
goodapple807: 法官就是先入為主 這非常明顯吧211.20.114.150 07/03 15:07
goodapple807: 他用自己的常理判斷有侵權事實211.20.114.150 07/03 15:07
goodapple807: 狀態改變他認為從侵權變成引用211.20.114.150 07/03 15:07
goodapple807: 事實就是都是他自己的猜想211.20.114.150 07/03 15:08
goodapple807: 法律不是給你這樣玩的啦211.20.114.150 07/03 15:08
因為論文狀態不論有沒有侵權 高的犯行犯意都存在 我是一直站在高的立場為其辯護的 甚至到現在我還是覺得466貪污判兩年很瞎 但一碼歸一碼 高誣告成立確實有其邏輯與道理
goodapple807: 啥 如果都沒侵權 犯行在哪211.20.114.150 07/03 15:10
goodapple807: A跟B都合法 請問犯行在哪211.20.114.150 07/03 15:10
goodapple807: 老哥 犯這個字要有犯法才成立耶 211.20.114.150 07/03 15:11
goodapple807: 如果只是修改這個動作沒犯法211.20.114.150 07/03 15:11
單純修改當然沒犯法 但修改之後據此興訟是另外一回事
ronga: A也是合法阿....210.61.66.43 07/03 15:12
A已經無法走法律程序了無法判定 所以起訴書是用「實質侵權」 要說腦補也行
goodapple807: 你只要能說服我 改論文犯了什麼就好 211.20.114.150 07/03 15:12
goodapple807: 因為改了論文 翁為啥變成不利211.20.114.150 07/03 15:13
goodapple807: 為啥改了翁有機會受刑事懲罰211.20.114.150 07/03 15:14
goodapple807: 翁的說法沒有判決支撐 怎麼會變對的 211.20.114.150 07/03 15:16
goodapple807: 你去看地院的新聞稿 211.20.114.150 07/03 15:17
改了之後就從侵權變引用
goodapple807: 地院當方面認定侵權 沒有判決支持 211.20.114.150 07/03 15:17
goodapple807: 又來了 又變成侵權了 211.20.114.150 07/03 15:18
goodapple807: 法官不是檢察官 哪能這樣腦補 211.20.114.150 07/03 15:18
確實是腦補 就看這腦補能不能說服你而已 ※ 編輯: cigaretteass (49.218.94.127 臺灣), 07/03/2025 15:19:29
goodapple807: 依據判決結果來判定就是他的工作 211.20.114.150 07/03 15:19
goodapple807: 現在法官變成檢察官自己腦補自己判 211.20.114.150 07/03 15:20
goodapple807: 這就是為啥大家認為他失職的原因 211.20.114.150 07/03 15:21
goodapple807: 整個地院新聞稿圍繞"抄襲"這字眼 211.20.114.150 07/03 15:23
goodapple807: 怎麼不解釋一下資策會敗訴的事實 211.20.114.150 07/03 15:24
goodapple807: 法官是知道已經超過6個月自訴了喔 211.20.114.150 07/03 15:25
goodapple807: 這個判決是在知道失去追訴期所判的 211.20.114.150 07/03 15:26
ChikanDesu: 沒錯啊 問題就是她使用了增補後的版本 42.79.182.243 07/03 17:43
ChikanDesu: 去告陳 邏輯很清楚 她自己把自己搞死 42.79.182.243 07/03 17:43
ChikanDesu: 的 42.79.182.243 07/03 17:43
ChikanDesu: 這幾個邏輯破爛仔又在問A答B 現在就是 42.79.182.243 07/03 17:46
ChikanDesu: 高虹安採取了一個意圖羅織陳入罪的手 42.79.182.243 07/03 17:46
ChikanDesu: 段 所以誣告成立 如果當初她告誹謗是 42.79.182.243 07/03 17:46
ChikanDesu: 用原始版本 而不是增補版本 那就絕對 42.79.182.243 07/03 17:46
ChikanDesu: 不會誣告 但樓上那個奇怪邏輯的一直在 42.79.182.243 07/03 17:46
ChikanDesu: 那邊跳針兩個都沒抄襲 42.79.182.243 07/03 17:46
ChikanDesu: 真的難得遇到一個腦袋清楚的人 誣告是 42.79.182.243 07/03 17:47
ChikanDesu: 誣告 提什麼資策會判決一點意義都沒有 42.79.182.243 07/03 17:48
ChikanDesu: 高採取了一個明顯違法 自導自演手段 42.79.182.243 07/03 17:48
ChikanDesu: 來告人才是誣告成立的要件 42.79.182.243 07/03 17:48
ChikanDesu: 拿修改的版本 來說服法官陳有誹謗 但 42.79.182.243 07/03 17:49
ChikanDesu: 當初陳說你抄襲的就不是這個版本 那你 42.79.182.243 07/03 17:49
ChikanDesu: 就是拿B告A 拿你修改的版本去告一個從 42.79.182.243 07/03 17:49
ChikanDesu: 來沒有評論過你這個版本的人 那你就是 42.79.182.243 07/03 17:50
ChikanDesu: 誣告 42.79.182.243 07/03 17:50
ChikanDesu: B版本增補了 資策會的感謝詞 高拿這個 42.79.182.243 07/03 17:51
ChikanDesu: 感謝詞版本去主張說陳看到這個感謝詞 42.79.182.243 07/03 17:51
ChikanDesu: 還說我抄襲 法官請判他有罪 問題是他 42.79.182.243 07/03 17:51
ChikanDesu: 媽的陳根本沒有評論這個版本 42.79.182.243 07/03 17:51
ChikanDesu: 兩個都沒有抄襲從來都不是問題 是你拿 42.79.182.243 07/03 17:53
ChikanDesu: 錯誤版本說別人誹謗你 42.79.182.243 07/03 17:54
goodapple807: 反正你等著被打臉就對了:D 36.226.215.190 07/03 18:06
goodapple807: 到時候再來笑你 36.226.215.190 07/03 18:06
ChikanDesu: 呵 等你 42.79.182.243 07/03 18:15
patchy: 蝦 61.223.223.75 07/03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