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有問題, 恐嚇要件之一是要使對方心生恐懼 假設我的日記裡面寫想殺了誰 之後搜索找到這本日記算是證據嗎? 還是直接變成殺人未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82.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1678851.A.AF5.html
frommr: 奇樂:嘻嘻 122.99.15.176 07/05 09:27
agong: 反正就三六九等 111.71.215.134 07/05 09:30
cigaretteass: 關鍵是不法預告 光是心生恐懼玩不起 49.218.94.127 07/05 09:30
cigaretteass: 來的 49.218.94.127 07/05 09:30
mopepe5566: 看你寫誰,黨或法律人就成立 101.10.97.128 07/05 09:31
hihimen: 你寫到黨的人就該死150.117.222.124 07/05 09:33
treeeasy: 726投不同意,打臉綠共 111.71.98.230 07/05 09:35
abckk: 如果你把自己日記公開到網路上, 讓對方知 106.146.0.133 07/05 09:41
abckk: 道XD 算恐嚇吧 106.146.0.133 07/05 09:41
yoshilin: 已經不能用常理來解釋台灣司法了 101.3.48.12 07/05 09:45
andy2011: 法律萬萬條不弄你就這條要弄你就那條101.139.205.229 07/05 09:54
a134: 你寫的對象才是重點!如果是綠絕對是重大案 223.118.51.85 07/05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