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smith: 請他於發放工資日帶身分證來跟會計領取XD 1.162.7.13 07/06 15:56
你是要針對假名這件事吧
其實到職就要繳身份證登記了
到職不用繳的話,那也不會有會計
發放工資日也很麻煩,代表延後結清
都要人走了幹麻拖
→ gv390: 不用說太多,這個就是求職蟑螂,法規是給 175.180.83.42 07/06 15:56
→ gv390: 正常遵守法規的人用的,這種拉基就是鑽漏洞 175.180.83.42 07/06 15:56
他能不斷換工作,都只做一天
就代表這些小公司不在乎一個人的過去,只要基層人力
那就是該給啊
你開的若是手搖飲,人家來搖,該給的要給啊
若是應徵工程師,連續換工作的有法子應徵上?
→ losmith: 甚麼?沒有身分證?那你怎麼證明你是錄取者 1.162.7.13 07/06 15:56
→ knives: 連一百都不給,活該被檢舉 111.83.66.96 07/06 15:57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06/2025 16:02:10
→ Anvec: 不是不到一百的資遣傷害大 是很煩 111.243.88.119 07/06 16:01
有學到東西就別說煩
工作一天也要支付資遣,就一句話,學到沒
請吃頓飯都比這多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06/2025 16:03:31
→ Anvec: 小店 每天的營業額都是斤斤計較 111.243.88.119 07/06 16:03
是嗎?那我有興趣叫他們開發票了
逃多少要抓出來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06/2025 16:04:11
→ Anvec: 這小店不少是免用的吧 111.243.88.119 07/06 16:04
免用就是低營業額,低營業額你請得起最低薪資兩萬七的員工?
我覺得還是查一下帳比較好。。
我看過低營業額的店就老闆自己做,不請員工
或者請了,沒付到最低薪資;那得不列帳
畢竟一列,至少就得給最低薪資
→ Anvec: 案例中的這個人 是事後跑去檢舉 111.243.88.119 07/06 16:06
→ Anvec: 所以這個店家也蠻慘的 請個人要被這樣搞 111.243.88.119 07/06 16:06
→ Anvec: 還要被你檢舉 111.243.88.119 07/06 16:07
→ Anvec: 不慘嗎 111.243.88.119 07/06 16:07
慘啊,又不是只有你慘
就說資遣又不會多,按規矩來是有多難
難的話修法,金額小就補上,不罰款
這樣讓討小錢的人自己也麻煩好了
不過也許政府部門也會嫌煩,被申訴窗口可能掏點錢打發你,說別申訴了。。
行政程序都比你那幾十元多
→ Anvec: 這個檢舉 他至少要跑一趟協調 111.243.88.119 07/06 16:08
→ Anvec: 那天可能就來不及準備 或是來不及開店 111.243.88.119 07/06 16:08
→ Anvec: 但房租都還是要付 111.243.88.119 07/06 16:08
你不覺得當資方應該多學些東西嗎?
不然可能會吃更大的虧
→ Anvec: 然後勞動部 依規定 要去做輔導 111.243.88.119 07/06 16:09
我認為這輔導是應該的,連工作一定要給資遣都不知道,該學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06/2025 16:12:01
最關鍵的一點是:這法原本就是從三個月內不用給資遣修過來的
那麼當初肯定辯論過這些情境
要翻盤就把會議記錄全看了,從頭檢討
不要一個特例就改變初衷
這樣只會改個不停,生命裡全是特例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06/2025 16:20:08
推 OCDisorder: 兩位像情人在鬥嘴 42.72.208.208 07/06 16:34
推 jamo: 當事人"每次"都做一天不到就被資遣,你要不 83.87.43.148 07/06 18:21
→ jamo: 要想像一下他的工作態度? 勞基法的立法原意 83.87.43.148 07/06 18:21
→ jamo: 是在保障這種行為嗎 83.87.43.148 07/06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