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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mnitrix (?)》之銘言: : 看著救援船翻覆,白白送死的畫面,超難過QQ.. :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 救人的前提,要先保證自己的安全吧,這樣賠進去...QQ : 是有法規規定,不去犯法嗎,還是事後民情壓力嗎? : 現場的狀況,明顯派再多救援船過去,都是翻覆的結果,為什麼要去QQ (中略) :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 有卦? : → xbit: 不救人一定社死,這社會很g8的 36.238.152.187 07/09 06:48 個人倒是覺得,目前的癥結有點怪: 一、如果選擇不去施救,造成溺水者死亡: 溺水者方(即其家屬,下同)就會怪罪當局不救人、附近警示牌不明顯云云,甚至會 不惜花費時間、金錢,去循《國家賠償法》(下稱「該法」)程序展開訴訟(不過是 否有機會成功,在這邊不談) 二、如果選擇去施救,但遭遇失敗而殉職: 施救者方可能會不滿溺水者「以身犯險」的行為,這不僅自私(加重他人負擔)、也 非正義之舉;然而從法律角度看來,沒有「公家機關(消防局、義消隊)向溺水者方 」求償的說法,因此推定要從《民法》的角度處理 (至於選擇去施救、且救援成功的部分,本文也不提) 只不過,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已經明示: 「(第一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 第一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 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溺水者方是否會不理第四項,這要看「臨場發揮」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16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2017402.A.6E5.html
adway: 救回來可以出大名,躺進去可以發大財 101.10.93.143 07/09 07:35
dosiris: 施救以確保自身安全為前提吧 114.43.106.108 07/09 07:35
forwhatZ: 1樓是有毛病喔? 106.64.97.56 07/09 07:37
qaz12453: 兩難困境? 49.217.136.176 07/09 07:45
tn00210585: 不就電車困境 49.218.138.153 07/09 07:46
SPAEK: 沒毛病啊 躺著變勇消 繼續勸導 等下個勇消 111.250.61.250 07/09 07:48
SPAEK: 喔不 五個白癡一定是第一次去 不熟啦 111.250.61.250 07/09 07:49
gene51604: 危險的地方又沒有義務救人 42.71.183.9 07/09 08:14
unclefucker: 讓一樓發大財就好 42.73.230.208 07/09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