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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函釋的效力 大法官亦於釋字第137號解釋明確指出,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做有關 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也就是函釋就是給法官參考用的 法官覺得不對可以另外做自己的見解 雖然實際上不強制 但是綠色法官一樣可以遵守行政函釋 就看法官到底是要公正判決還是當個綠色文盲 剛好最近找到有個判決大家可以看一下 https://bit.ly/4kBhdvY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四、本院之判斷: ...兩岸人民條例第2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兩岸人民係以「戶籍」作為區別標準,而非適用 國籍法。... 可以看到這就是法院可以不管行政函釋的證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2232488.A.E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