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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機關拒絕執法時, 一個方法是彈糾, 另外一個做法, 不就直接廢止法律嗎? 會被選擇性執法的法律, 除了本來就可以廢止外, 理由也很正當,不是嗎? 既然那麼堅持是預算案, 那就照預算法來, 不就搞定? 以後再用什麼特別條例的去包裝預算, 全部用違憲為由,直接連排審都免了, 不就搞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2739286.A.CB1.html
tau123: 這樣變成獨裁了。 1.162.159.139 07/17 16:02
joshtrace: 撈不到錢的時候就準備用這招了 114.39.55.208 07/17 16:04
這普發一萬, 本來就是與其被貪污,不如發給全民的概念. ※ 編輯: court0043 (101.12.86.3 臺灣), 07/17/2025 16: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