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nndy: 應注意未注意啊!有煞車動作? 49.216.252.246 07/26 16:58
要問這個就要刻秒數了。。。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26/2025 17:00:54
: 我講點逆風的
: 個人從影片來看
: http://i.imgur.com/pOr6zfD.jpg
: http://i.imgur.com/V9PRD45.jpg
: http://i.imgur.com/5pScrHn.jpg
: http://i.imgur.com/dCDMc37.jpg
:
: 機車在相撞前
: 其實砂石車就已經轉彎進入車道了
: 此時路權應該就屬於轉彎車,反而是直行車要禮讓
這裡有舊法和新法,舊法如你所述,轉彎超過一半就會變成轉彎車有路權
新法則是直行車一直有路權
: 所謂轉彎禮讓直行,我個人開車都是認定「轉彎行為開始前」
: 一旦轉彎行為開始,車頭進入車道,那直行車就該禮讓
: (其實都擋在面前了,我也想不通有啥理由不煞車)
: 而尤其機車是撞在砂石車車側甚至車尾
: 更證明是機車撞在轉彎開始甚至轉彎過半的砂石車上
: 機車真的應該煞車,這也不是實務和理論之爭的問題了
法律從來不許諾你一個更好的未來
法律也不是公平正義
法律只是'規則'
抱歉了,很多人學過'法律是基本道德'這類話;但其實這句話也是錯的
法律在立法之當下,可能是為道德服務沒錯
但當道德隨時代而改變,法律相對道德就是'滯後協定'
舉例來說,楊過和小龍女就是師生戀,按當時民情是要浸豬籠或用石頭活活砸死的
但是楊過以其強大的貢獻,和單純不帶邪念的感情,爭取到師生戀的合理性
你要說'法律是基本的道德,不合法就根本不道德'嗎?
有時合法,只是盡了基本的道德;道德應該做更多
有時合法,只能盡基本的道德;真正的道德反而是不守法
於是一句'法律僅是基本的道德'變成兩種語意,極難解釋
但事實上就是滯後協定罷了:道德觀早改了,但法律還沒有改
因此法律僅僅是當下的規則
舉例來說,當還有禁行機車的條款,但是取消禁行機車為主流時
警察個人可以同情,但不能私放;這只是他個人身份不能瀆職而已
他是在執行勤務,他不必為法律的不週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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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規定直行車有絕對路權,只是為了讓權責單純,以及跟上國際潮流罷了
但卻沒想到可以玩出花來
就像行人優先,也沒想過行人可以悠栽悠栽起來;這真是玩出花來了
不過對於'絕對路權',還是必需像數學一樣,知道極限這個章節
分子分母都是無限大,卻仍然可以求出比值來;所謂的'絕對'只是個字眼
執行起來不見得如你想像。
可以說,若限縮在某個章節裡,它就是絕對;但有更多章節一起考量,那也只是相對
就好像光速是絕對最快了,但擺在黑洞裡還是出不來,你說有多快?
在台灣,若直行絕對路權,超速數十公里(這數字一直改,我也不背了),就剝奪了。。
你仍然可以在法條找到'絕對'這字眼,但它壓不過'嚴重超速'這條(所以這條像黑洞)
另外還有'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若超過 1.6 秒,足以注意卻仍不注意,也會有責任
有人說這條是惡法,可是國外就沒有嗎?
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Duty of Care
關鍵字有查到,但實務我不清楚
對啊,我沒出國,所以碰到交通乩童請神上身就沒法子了
最讓人辯到嘴角生波的大概就日本了,綠燈過路口不必減速,如果減速反而要吃罰單
哪位可以幫忙把這支影片發給日本的朋友
請教一下:這輛機車如果減速防衛,要不要吃罰單
換言之,日本法律是否剝奪防衛權力?
不過即使真是減速要吃罰單,我也還是有想法的
幾個月前,在平交道發生一個案例,汽車滯留在平交道內,攔路竹桿已經放下
汽車如果要離開平交道,就一定要撞斷竹桿
駕駛非常害怕,不敢撞斷竹桿,所以他選擇下車溜了,讓火車撞他的車
嗯,好樣的,這叫守法?這叫選擇障礙!
成為一個合格的用路人,在該使用"但書"時,就要勇敢使用,並且確實背起責任
平交道的竹桿,該撞就撞,但也不必辯解'我是不得已撞的,所以免責'
扛下責任,撞斷欄桿,選擇較小的傷害,對你就那麼難以選擇嗎?
難以選擇就別開車了,去坐車!
所以,綜上所述,直行優先不必挑戰,轉彎是必需禮讓直行的
但是直行要不要減速,你有選擇障礙嗎?
有障礙的話就不是適任駕駛
一個是明文規定,另一個是暗文(啊?好像不是這字眼)
反正你應該要有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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