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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講點逆風的 : 個人從影片來看 : http://i.imgur.com/pOr6zfD.jpg : http://i.imgur.com/V9PRD45.jpg : http://i.imgur.com/5pScrHn.jpg : http://i.imgur.com/dCDMc37.jpg : : 機車在相撞前 : 其實砂石車就已經轉彎進入車道了 : 此時路權應該就屬於轉彎車,反而是直行車要禮讓 這裡有舊法和新法,舊法如你所述,轉彎超過一半就會變成轉彎車有路權 新法則是直行車一直有路權 : 所謂轉彎禮讓直行,我個人開車都是認定「轉彎行為開始前」 : 一旦轉彎行為開始,車頭進入車道,那直行車就該禮讓 : (其實都擋在面前了,我也想不通有啥理由不煞車) : 而尤其機車是撞在砂石車車側甚至車尾 : 更證明是機車撞在轉彎開始甚至轉彎過半的砂石車上 : 機車真的應該煞車,這也不是實務和理論之爭的問題了 法律從來不許諾你一個更好的未來 法律也不是公平正義 法律只是'規則' 抱歉了,很多人學過'法律是基本道德'這類話;但其實這句話也是錯的 法律在立法之當下,可能是為道德服務沒錯 但當道德隨時代而改變,法律相對道德就是'滯後協定' 舉例來說,楊過和小龍女就是師生戀,按當時民情是要浸豬籠或用石頭活活砸死的 但是楊過以其強大的貢獻,和單純不帶邪念的感情,爭取到師生戀的合理性 你要說'法律是基本的道德,不合法就根本不道德'嗎? 有時合法,只是盡了基本的道德;道德應該做更多 有時合法,只能盡基本的道德;真正的道德反而是不守法 於是一句'法律僅是基本的道德'變成兩種語意,極難解釋 但事實上就是滯後協定罷了:道德觀早改了,但法律還沒有改 因此法律僅僅是當下的規則 舉例來說,當還有禁行機車的條款,但是取消禁行機車為主流時 警察個人可以同情,但不能私放;這只是他個人身份不能瀆職而已 他是在執行勤務,他不必為法律的不週全負責 -------------------------------------------- 台灣規定直行車有絕對路權,只是為了讓權責單純,以及跟上國際潮流罷了 但卻沒想到可以玩出花來 就像行人優先,也沒想過行人可以悠栽悠栽起來;這真是玩出花來了 不過對於'絕對路權',還是必需像數學一樣,知道極限這個章節 分子分母都是無限大,卻仍然可以求出比值來;所謂的'絕對'只是個字眼 執行起來不見得如你想像。 可以說,若限縮在某個章節裡,它就是絕對;但有更多章節一起考量,那也只是相對 就好像光速是絕對最快了,但擺在黑洞裡還是出不來,你說有多快? 在台灣,若直行絕對路權,超速數十公里(這數字一直改,我也不背了),就剝奪了。。 你仍然可以在法條找到'絕對'這字眼,但它壓不過'嚴重超速'這條(所以這條像黑洞) 另外還有'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若超過 1.6 秒,足以注意卻仍不注意,也會有責任 有人說這條是惡法,可是國外就沒有嗎? 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Duty of Care 關鍵字有查到,但實務我不清楚 對啊,我沒出國,所以碰到交通乩童請神上身就沒法子了 最讓人辯到嘴角生波的大概就日本了,綠燈過路口不必減速,如果減速反而要吃罰單 哪位可以幫忙把這支影片發給日本的朋友 請教一下:這輛機車如果減速防衛,要不要吃罰單 換言之,日本法律是否剝奪防衛權力? 不過即使真是減速要吃罰單,我也還是有想法的 幾個月前,在平交道發生一個案例,汽車滯留在平交道內,攔路竹桿已經放下 汽車如果要離開平交道,就一定要撞斷竹桿 駕駛非常害怕,不敢撞斷竹桿,所以他選擇下車溜了,讓火車撞他的車 嗯,好樣的,這叫守法?這叫選擇障礙! 成為一個合格的用路人,在該使用"但書"時,就要勇敢使用,並且確實背起責任 平交道的竹桿,該撞就撞,但也不必辯解'我是不得已撞的,所以免責' 扛下責任,撞斷欄桿,選擇較小的傷害,對你就那麼難以選擇嗎? 難以選擇就別開車了,去坐車! 所以,綜上所述,直行優先不必挑戰,轉彎是必需禮讓直行的 但是直行要不要減速,你有選擇障礙嗎? 有障礙的話就不是適任駕駛 一個是明文規定,另一個是暗文(啊?好像不是這字眼) 反正你應該要有正確的選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135.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3520142.A.76D.html
kenndy: 應注意未注意啊!有煞車動作? 49.216.252.246 07/26 16:58
要問這個就要刻秒數了。。。 ※ 編輯: HuangJC (116.241.135.87 臺灣), 07/26/2025 17: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