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tkuang (歪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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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製作爆裂物綁情敵機車 男刑度比殺人重
時間Sun Jul 27 22:12:21 2025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鮑建信
3.完整新聞標題:
製作爆裂物綁情敵機車 男刑度比殺人重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市美容用品店胡姓老闆因感情被破壞,
涉嫌製造遙控爆裂物,綁在情敵機車後輪避震
器旁,所幸及時被發現未釀憾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槍砲管制條例,重判徒刑15年
2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
製造爆裂物用於犯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比殺人罪還重,胡男被處
15年2月,被法官用59條酌減刑期,案情頗為罕見。
判決書指出,被告胡男在三民區經營美容用品店,因認鄭男介入其與黃姓女友的感情,於
是在店內用電池、火藥、汽油、機械式定時器、磁鐵、微動開關、按式開關及無線接收模
等物品,製作具有殺傷力的遙控爆裂物。
2023年10月29日凌晨3點多,胡男到北平二街鄭男住處外,以膠帶將爆裂物捆綁在他機車
後輪避震器旁。當天中午,鄭男經鄰居告知有陌生人士在其車旁鬼祟,始發現爆裂物,並
報請警方處理。
高雄地院依涉嫌違反槍砲管制條例,
判處胡男有期徒刑1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胡男
上訴指出,有將總電源關掉,砸毀遙控器,裝置火藥量很少,不會造成傷害和爆炸,並非
槍砲管制條例規定的爆裂物。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22942
6.備註:
法律告訴我們
用爆裂物嚇人比殺人還要嚴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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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ey555102: 又是高雄 那沒事 無罪釋放 39.14.46.205 07/27 22:13
推 Ayreon: 了解 下次直接殺人 36.230.174.223 07/27 22:13
→ dodoorca: 危害公共社會法益。例如縱火。 101.138.233.65 07/27 22:13
噓 koujei: 比例原則?自由心證?111.252.112.154 07/2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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