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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xsd (方向鍵)》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二審判6個月 林志潔:有抄襲還告人濫用司法資源 真的看不下去,辯護律師實在太糟。 就問: 陳述與事實相符的事,事實的當事人提告誹謗, 一定不成罪? 舉例: 綠帽老公A到處去跟人家講他老婆B, 與C通姦, B去提告A誹謗,A證明確實有通姦, A一定不成立誹謗罪? B會因此成誣告罪? 每次只要牽涉到 實、不實 的問題,就很能彰顯法律人普遍邏輯爛到爆, 另一個典型的罪就是偽造文書, 為了這種小事,最高法院也是花了很多年、一堆判解才搞定。 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樣子,講刑案就照主觀、客觀要件的審查來, 不是掛個法律系教授,就可以隨便用直覺就回答。 以這個案子為例: 誣告罪的客觀要件,是以一個虛構的、不實的事實,去申告犯罪, 例外擴張到連(行使)偽造變造證據都算。 就問了: 即使高虹安明知陳時奮講的是真的, 仍指摘陳所述不實而提告誹告, 陳時奮就是有講嘛, 高虹安指摘陳時奮有講, 是虛構了什麼? 就「陳時奮有講」這件事,完全就是真實、沒有虛構, 這樣客觀構成要件是該當個屁? 對,高虹高知道陳時奮講的是真的,仍然提告,那評價是什麼? 就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特別主觀構成要件成立。 就醬! 誰說可以因此就跳痛 變成客觀構成要件也該當? 要說明解字也可以,二個方法: 方法一: 陳時奮提出的一堆佐證,是證據方法還是高虹安申告的事實? 是證據方法!! 證據方法 干誣告罪成立與否的論斷 底事? 誣告罪是處罰「行為人申告的事實不實或虛構」, 而不是處罰「行為人申告的事實所據以認定的事實不實或虛構」 方法二: 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1條), 或釋509提到的阻卻違法事由, 是用來阻卻的,就醬。 在申告人明知有阻卻違法事由仍提告的情況下, 申告人本來就不會成立誣告罪。 為何: 各位看要件,那些阻卻事由,通常不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而含有評價成份在內。 就問了: 我國哪一條法律,規定告訴人提告之事,要義務證定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 更何況,你講存在就存在、不存在就不存在? 老公到處宣提老婆通姦,你確定與公共利益無關?真的有關? 申告人有那麼確認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從而有真實惡意? 結論: 1. 高虹安提告陳時奮臉書貼了她的論文有抄襲的文章。 2. 陳時奮確實有貼。 3. 高虹安的指摘有無不實或虛構? 沒有! 4.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沒有! 。 這樣是有罪個屁!!! 以上都不是我一個人發明,最高法院對於誣告罪成立要件, 一向如此看法。。 是承辦法官腦袋邏輯混亂,擅自加了一個「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存有阻卻違法事由」的 牛。 大家都知道法官會累, 但你/妳們這些教授,連這種簡單邏輯都不會, 到底是能力不行、遇事就用鄉民「法感」? 還是純粹政治腦、能搞能驗一舨人就算任務完成? 大家都說法官邏輯有問題,是真的有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3976361.A.1E9.html
meatmm: 有種罪是法官覺得你有罪 事實證據是次要的36.236.117.86 07/31 23:40
這案件事實根本很明確,不是證據問題, 而是法官搞不清楚構成要件。 高虹安根本沒有虛構事實、申告一個不實的事實, 而是她(很可能)知道/懷疑有阻卻違法事由仍提告。 ※ 編輯: ahodes (101.12.86.35 臺灣), 07/31/2025 23:46:19
spzper: 不看證據看主觀認定 1.170.104.14 07/31 23:43
Sirine: 有種無罪是 我支持她就是無罪 59.126.72.209 07/31 23:44
Lawleit: 法官都是先認定有罪無罪再來找理由的。 101.8.131.198 07/31 23:45
liocorno: 邏輯不重要 重要是有黨證跟沒黨證 114.39.65.73 07/31 23:45
gueswmi: 法院刻意忽略陳行為已構成犯罪事實 36.233.201.81 07/31 23:50
bluelune: 這案件根本很明確 是法官或黨想要什麼175.181.104.163 07/31 23:51
bluelune: 你談的都不是重點175.181.104.163 07/31 23:51
gueswmi: 但基於法律特別規定不罰,倒果反證 不罰 36.233.201.81 07/31 23:52
alice1967: 笑死,法官自由心證啦!劇本是不是早就223.139.131.212 07/31 23:52
alice1967: 寫好?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然要怎麼扳223.139.131.212 07/31 23:52
alice1967: ?223.139.131.212 07/31 23:53
gueswmi: 只是不處罰他的犯罪行為 36.233.201.81 07/31 23:53
aquaticplant: 誣告能成立還判六個月,奇蹟 42.71.181.17 07/31 23:57
gueswmi: 就算正當防衛不罰,被打得也不能提告 36.233.201.81 08/01 00:01
gueswmi: 得做出這種見解 我都懷疑誰是法盲。 36.233.201.81 08/01 00:01
fonzae: 誣告很難成立,但換了顏色突然簡單成立 220.135.102.91 08/01 00:02
fonzae: 我國司法的可悲 220.135.102.91 08/01 00:02
fonzae: 在任何可證實的事證上,法官竟以抄襲認定 220.135.102.91 08/01 00:02
fonzae: 陳反告高是成立的,嘆為觀止 220.135.102.91 08/01 00:03
gueswmi: 未審先判的法官要求 被打的也要未審先判 36.233.201.81 08/01 00:03
gueswmi: 包龍星這腳色 真的是神作 36.233.201.81 08/01 00:06
lokoo: 判6個月不得罰款不就故意的 39.9.37.55 08/01 00:08
tyson777: 法官很急想升官111.249.202.108 08/01 00:15
sakai: 沒關係啦,下學期刑分課法綠教授會有新解114.136.164.170 08/01 01:19
mm58307533: 沒辦法,法官也要升官== 61.70.241.191 08/01 02:50
cakin: 這案會起訴已經很詭異了 竟然可以一路到二 49.217.122.31 08/01 03:18
cakin: 審有罪 這些法官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審甚麼 49.217.122.31 08/01 03:18
cakin: 啊... 49.217.122.31 08/01 03:18
cakin: 如果這個三審定讞 誣告這條實質上可以等於 49.217.122.31 08/01 03:19
cakin: 是被改動要件了 可以成為前例所引用欸 超誇 49.217.122.31 08/01 03:19
cakin: 張 49.217.122.31 08/01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