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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引述《yoyoflag (粗暴言論勢在必行)》之銘言: : : 不過她拿修改後 有標註引用的論文當證據 : : 行為上確實是有誣告之結果 : : ------------------------------------- : 選擇拿什麼證據出來告是個人的權利,除非這個證據是捏造的,才算有蓄意才算誣告, : 高增加致謝文的論文並不是捏造的,故不算誣告。 你真的講到重點: 證據的部分,只有刑法第169條第2項有偽造、變造時, 才會被論以誣告罪。 最高法院判解向來認定成罪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一個「事實」,有它的道理。 : 若要再深入探討: : 1.從事實面層而論,兩論文都沒有抄襲的事實(翁在網路上毀謗高的是指抄襲,不是自 : 抄襲,不要偷換概念),因為當初修改論文起因自爭議,而過程中學校提出補充要求, : 學校並不是因為認定原論文抄襲而提出要求,只是希望備註更完整以減少爭議,故兩版 : 文皆無抄襲之事實。(但以惡人之心怎麼看這件事就難說了) : 2.從心理層面而論,既然事實上兩論文都沒有抄襲事實,高當然不會有提供兩論文提告 : 有不同效力之認知,更遑論有選擇性提供誤導資料給北檢之動機。 這邊我有個很根本性的問題要講:誹謗罪 和 誣告罪 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 聽起來很廢話, 但因為二案處於糾纏態,所以總是讓人忘了這件事: 誹謗罪的成罪與否,在「有無抄襲」, 或「是否足以讓人認為是抄襲」。 (前案) 誣告罪的成罪與否,則是本案被告「在前案的提告內容」,是否虛構。 (後案) 而「在前案的提告內容」,其實就只是: 陳時奮在臉書寫了aaa,bbb,ccc,ddd. 那陳時奮有沒有寫 ? 有! 既然有寫,那高虹高提告的內容就不是虛構,無罪! 簡單的說:抄襲與否,是前案的問題, 後案根本不需要去審查有沒有抄襲。 這就是大部分的人第一次聽到這案子會覺得「怪怪的」的原因。 - - - - - - 重點來了: 會連續二個審級發生邏輯混亂的原因,在於誹謗罪是一條很特殊的罪, 案件的重心,永遠不在誹謗罪被告是否講了、寫了什麼東西(客觀構成要件), 而在是否為真實(反面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有真實惡意(反面主觀構成要件), 以及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但是否為真實、是否有真實惡意、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 是誹謗罪原告的申告範圍嗎? 當然不是啊! 這些都是理由、證據! 雖然「反面客觀構成要件」聽起來很像是申告的內容, 但各位想想訴狀怎麼寫、判決書怎麼寫就知道, 這些都是在理由欄、證據欄的東西,不會是在事實欄。 換言之,就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去看,這些反面客觀構成要件, 都只是認定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的「判決理由」, 不是誹謗罪原告申告的範圍。 也就是說:是否有抄襲這件事,本來就不是申告範圍, 也就無所謂高虹安是否有以虛構的事實(未抄襲)提告的問題。 一審判決怎麼處理這個: 答: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我剛看到這個詞時還真傻眼,感覺讀過用過但又彷佛像夢一樣, google 一下才知:原來是連續犯、牽連犯 時代的古董! 跟各位報告:現在的刑法架構,早就沒有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那時古時候為了應對鬼扯的連續犯、牽連犯, 硬是循環辯證生出來的錯誤邏輯理論。 更何況: 從來沒有人用告訴的客觀不可分理論,認定「反面客觀構成要件」屬於申告的一部分。 : 總結:說高蓄意提供不同版本來誘導檢察官,純粹是高院自行就已發生行為而產生之揣 : ,完全主觀而無客觀證據,以此定罪,實屬惡性及偏頗。 就新聞內容來看(二審全文尚未上網),我認為二審有發現我上面寫的問題, 且要簡化判決,所以重點改放在高虹安提出修改版論文做為申告證據這件事。 但事實上: 當事人提出證據,有各式各樣的可能因素和動機, 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尤其是檢察官、法官,永遠都是去扣構成要件, 只要證據不是偽造、變造,當事人本來就有權提出,法院也必須用, 你們管當事人有沒有想誤導作啥? 二審的判決根本就沒內容,純粹就高虹安企圖誤導、多可惡又多可惡,沒了! 客觀構成要件=高虹安虛構事實申告 部分,都沒寫/或記者都沒寫。 一審判決雖然邏輯錯誤, 但人家可也很有條理地,把“企圖誤導”這個判斷,列在主觀構成要件那一段, 而不是混水摸魚把主觀的東西寫在客觀的判斷的段落裏。 = = = 這案子還有很多問題,例如「抄襲」,是事實還是評價? 一審很明確說是「事實」, 但應該很少人會贊成。 我也認為是「評價」 ! 要倫理委員會一堆人才能認定的東西,當然是評價。 (所以高虹安的提告誹謗罪一開始就不可能成立。這是另一回事了) 事實or評價 一直以來是個問題,因為就像人生,不是非黑即白, 更多的是灰色。 「抄襲」精確地說,其實是夾敘夾議, 客觀處理不掉就改用主觀,所以才會有「真實惡意原則」。 也就是說: 前案檢察官應該用「無真實惡意」把案子結掉, 而不是自做聰明,把「抄襲」解釋成「事實」,然後用「所述為真實」下不起訴處分。 前案檢察官根本是始作甬者。 這也是我一直主張 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必須上網公開的原因之一。 : 題外話: : 跳到京華城案來看,北檢拿出來的拼湊證據,多有錯誤及選擇性提供(筆錄不實被證人 : 供,證人的有利說詞不列入筆錄),如果從提供不實證據這點,北檢更該被告誣告罪, : 過因為是公務員,刑法125條更適用吧。 : 上述法官就用刑法124條去制裁吧。 沒用!實務上沒成過。 感謝看倌撐到這裏。最後我用大家容易理解的車禍案來讓大家思考吧。 我自己經手過的車禍案: 一位女大生A開著車經過路口,黃燈時仍繼續通過, 於紅燈時仍留在路口中,左側的車B因為綠燈所以就駛出, 女大生受到驚嚇,於是油門踩下去後,往右前方衝出去撞圍牆, 女大生因而受有腹部撕裂傷、肝臟破裂引發內出血的重傷害。 女大生A因而以B未注意車前狀況,對B提告過失重傷害, 案經法院以B無肇責為由,判決無罪。 假設今天B 來告A 誣告, A有沒有罪? 那個有無肇責,就相 嘿於高虹安這個案子裏的有無抄襲(只是反過來)。 (謗誹罪很多論理都是反過來,所以才會容易邏輯錯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4125195.A.143.html ※ 編輯: court0043 (101.12.86.12 臺灣), 08/02/2025 17:03:53
devidevi: 不重要,黨說有罪就有罪49.159.219.21 08/02 17:03
dreamdds: 高提告翁誹謗抄襲還是提告誹謗被老師除125.230.232.68 08/02 17:07
dreamdds: 名,這樣會影響誣告判決嗎?125.230.232.68 08/02 17:07
Anvec: 就是民進黨要司法迫害高虹安啊111.243.89.38 08/02 17:08
Anvec: 隨便構陷你一個罪名而已 111.243.89.38 08/02 17:08
kidbaby: 蝦子都知道這案子很有問題 誣告哪有這樣220.133.1.114 08/02 17:10
kidbaby: 就成立 明顯司法迫害220.133.1.114 08/02 17:11
angel902037: A應該無罪吧,除非B能證明 A是故意的1.34.195.32 08/02 17:12
二審法官就是這樣認為的, 所以他就想辦法去證明高虹安有故意, 證明方法就是說她提出版本不同的博士論文。 但事實上: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有沒有故意根本就不重要。 這是另外一個司法的問題: 因為犯罪事實欄一向是從主觀開始寫, 就不知不覺會先去論當事人的主觀。 但事實上幾歲犯的審查,是從客觀開始! 這不是規定,而是邏輯問題! 未遂犯的審查才會先從主觀開始。
greensaru: https://i.imgur.com/NA5btZV.jpeg36.226.248.71 08/02 17:12
darkholy: 說穿了就是檢法針對高虹安羅織罪名而已223.139.142.220 08/02 17:14
darkholy: 啦223.139.142.220 08/02 17:14
Anvec: 看黨證吧 如果B有黨證 A沒有 那A有罪111.243.89.38 08/02 17:15
darkholy: 其實檢法的目標很簡單,要弄死高虹安,223.139.142.220 08/02 17:15
darkholy: 讓高被抓去關,其他的東西瞎掰就好了,223.139.142.220 08/02 17:16
darkholy: 你幹麻這麼認真解讀,法官一定沒你想那223.139.142.220 08/02 17:16
Anvec: 如果A有黨證 B沒有 那B有罪 111.243.89.38 08/02 17:16
darkholy: 麼多啦223.139.142.220 08/02 17:16
Anvec: 如果A跟B都沒有黨證 那才是討論有沒故意的111.243.89.38 08/02 17:16
Anvec: 法律問題111.243.89.38 08/02 17:17
darkholy: 確定要關高虹安,剩下的就是羅織罪名把223.139.142.220 08/02 17:17
darkholy: 東西煞有其事的寫完就好了,這鄉民都會223.139.142.220 08/02 17:17
darkholy: 好嗎,根本沒什麼專業223.139.142.220 08/02 17:17
starchiang: 柯文哲都被羈押一年,關高六個月很難?101.10.49.157 08/02 17:18
berryc: 我也覺得奇怪,打官司本來就是提供對自己有 1.171.148.34 08/02 17:18
berryc: 利的證據, 只要不是拿偽造的證據 1.171.148.34 08/02 17:19
正確!
ImBBCALL: 告訴客觀不可分真的很屌 42.72.53.196 08/02 17:19
高虹安的律師「縮減告訴範圍」的講法, 實在是多此一舉! 這是完全不懂審判心理學的一個做法, 對,技術上可行, 但表現出來就是一副心虛的樣子。 法官也是鄉民,也是有情緒的, 律師你怎麼會去觸發法官的情緒、找自己麻煩呢?
berryc: 再怎樣十惡不赦的人都會有律師幫辯護,做的 1.171.148.34 08/02 17:19
berryc: 不也都是一樣的事嗎? 難不成幫拿出對人渣 1.171.148.34 08/02 17:20
berryc: 有利的事證都叫人渣同路人 1.171.148.34 08/02 17:20
tj1982: 關稅正夯223.137.249.174 08/02 17:20
cerberi: 推專業 高調223.140.192.47 08/02 17:22
KuRaZuHa: 兩審都是臭不可聞的低劣判決 101.10.4.17 08/02 17:35
MicroB: https://imgur.com/PvM3kJM 50.126.65.181 08/02 17:52
treeeasy: 推專業118.169.91.49 08/02 17:57
ihfreud: 看得懂 推你 1.161.173.100 08/02 18:11
hydralee: 有沒有誣告很重要嗎,法官也是有一家子 114.136.233.34 08/02 18:37
hydralee: 要養好唄 114.136.233.34 08/02 18:38
treeeasy: 我也想看判決書,但還沒上網。 111.71.48.183 08/02 18:42
mist0310: 党就是法綠111.246.104.173 08/02 18:44
kimkim9988: 斯髮已經讓人爽太久 101.8.251.81 08/02 18:49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50 臺灣), 08/02/2025 19:05:53
marke18: 謝謝分享QQ118.168.137.202 08/02 18:57
cerberi: 推 36.225.202.103 08/02 21:27
genaro: 203.204.61.126 08/02 21:43
Anoxia: 不要質疑法官想升官的決心,再怎麼扯都能 36.236.202.14 08/03 14:48
Anoxia: 判 36.236.202.14 08/03 14:48
silentneko: 推專業 法律用語看了真的頭昏... 49.216.41.11 08/03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