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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勇敢,很好 就讓塔綠班搞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時間順序是如下: : 0. 高虹安的論文在網路有傳聞是抄襲的。 : 1. 高虹安先把論文依學校的建議,加上引用與致謝。以免事後還有爭議。 感謝你勇敢指出爆發爭議後 高才改版本 : 2. 翁達瑞接下來,拿舊的論文版本在那說高虹安論文抄襲。 高有告知翁他改版本了嗎? 又如果真的存在抄襲 改完版本就不存在抄襲嗎? : 3. 所以高虹安在告翁達瑞時,把已更新的論文提上去,說學校確認論文是沒問題的。 : 4. 法官說,高虹安拿改過的論文來告,是明知有自我抄襲的誣告,蓄意誤導檢察官。 這句話才是關鍵 感謝你勇敢說出來 : 但明明對學校來說,舊版本與新版本都沒有抄襲的問題 : 如果是學倫會認定有抄襲的論文,也不會因為加入引用與致謝,就變成沒有抄襲。 對,偏偏高就是用改版後想證明自己 翁質問的是改版前 高卻拿改版後反告翁是錯的 : 況且明明是高虹安更新版本在先,翁達瑞再拿舊版本到處說高虹安抄襲。 : 以理工人的思維,要告翁達瑞的時候,拿最新版本作為正版依據,何錯之有? : 怎麼在文組法官面前,就變成明知有自我抄襲蓄意誤導? 就看高是不是像你說的 有說明是那是更新版本 如果高當初說的方式是唯一版本 那高當然是誣告 : 有理工人能理解嗎? 你寫的code出包 當機了 改完後 你重跑一次給大家看 都正常 你就說你寫的沒問題 這種理工理解?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 選擇拿什麼證據出來告是個人的權利,除非這個證據是捏造的,才算有蓄意才算誣告, : : 但 : : : 高增加致謝文的論文並不是捏造的,故不算誣告。 : : 你真的講到重點: : : 證據的部分,只有刑法第169條第2項有偽造、變造時, : : 才會被論以誣告罪。 : : 最高法院判解向來認定成罪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一個「事實」,有它的道理。 : : : 若要再深入探討: : : : 1.從事實面層而論,兩論文都沒有抄襲的事實(翁在網路上毀謗高的是指抄襲,不是自 : : 我 : : : 抄襲,不要偷換概念),因為當初修改論文起因自爭議,而過程中學校提出補充要求, : : 但 : : : 學校並不是因為認定原論文抄襲而提出要求,只是希望備註更完整以減少爭議,故兩版 : : 論 : : : 文皆無抄襲之事實。(但以惡人之心怎麼看這件事就難說了) : : : 2.從心理層面而論,既然事實上兩論文都沒有抄襲事實,高當然不會有提供兩論文提告 : : 會 : : : 有不同效力之認知,更遑論有選擇性提供誤導資料給北檢之動機。 : : 這邊我有個很根本性的問題要講:誹謗罪 和 誣告罪 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 : : 聽起來很廢話, : : 但因為二案處於糾纏態,所以總是讓人忘了這件事: : : 誹謗罪的成罪與否,在「有無抄襲」, : : 或「是否足以讓人認為是抄襲」。 : : (前案) : : 誣告罪的成罪與否,則是本案被告「在前案的提告內容」,是否虛構。 : : (後案) : : 而「在前案的提告內容」,其實就只是: : : 陳時奮在臉書寫了aaa,bbb,ccc,ddd. : : 那陳時奮有沒有寫 ? 有! : : 既然有寫,那高虹高提告的內容就不是虛構,無罪! : : 簡單的說:抄襲與否,是前案的問題, : : 後案根本不需要去審查有沒有抄襲。 : : 這就是大部分的人第一次聽到這案子會覺得「怪怪的」的原因。 : : - - - : : - - - : : 重點來了: : : 會連續二個審級發生邏輯混亂的原因,在於誹謗罪是一條很特殊的罪, : : 案件的重心,永遠不在誹謗罪被告是否講了、寫了什麼東西(客觀構成要件), : : 而在是否為真實(反面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有真實惡意(反面主觀構成要件), : : 以及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 但是否為真實、是否有真實惡意、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 : : 是誹謗罪原告的申告範圍嗎? : : 當然不是啊! 這些都是理由、證據! : : 雖然「反面客觀構成要件」聽起來很像是申告的內容, : : 但各位想想訴狀怎麼寫、判決書怎麼寫就知道, : : 這些都是在理由欄、證據欄的東西,不會是在事實欄。 : : 換言之,就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去看,這些反面客觀構成要件, : : 都只是認定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的「判決理由」, : : 不是誹謗罪原告申告的範圍。 : : 也就是說:是否有抄襲這件事,本來就不是申告範圍, : : 也就無所謂高虹安是否有以虛構的事實(未抄襲)提告的問題。 : : 一審判決怎麼處理這個: : : 答: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 : 我剛看到這個詞時還真傻眼,感覺讀過用過但又彷佛像夢一樣, : : google 一下才知:原來是連續犯、牽連犯 時代的古董! : : 跟各位報告:現在的刑法架構,早就沒有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 : 那時古時候為了應對鬼扯的連續犯、牽連犯, : : 硬是循環辯證生出來的錯誤邏輯理論。 : : 更何況: : : 從來沒有人用告訴的客觀不可分理論,認定「反面客觀構成要件」屬於申告的一部分。 : : : 總結:說高蓄意提供不同版本來誘導檢察官,純粹是高院自行就已發生行為而產生之揣 : : 測 : : : ,完全主觀而無客觀證據,以此定罪,實屬惡性及偏頗。 : : 就新聞內容來看(二審全文尚未上網),我認為二審有發現我上面寫的問題, : : 且要簡化判決,所以重點改放在高虹安提出修改版論文做為申告證據這件事。 : : 但事實上: : : 當事人提出證據,有各式各樣的可能因素和動機, : : 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尤其是檢察官、法官,永遠都是去扣構成要件, : : 只要證據不是偽造、變造,當事人本來就有權提出,法院也必須用, : : 你們管當事人有沒有想誤導作啥? : : 二審的判決根本就沒內容,純粹就高虹安企圖誤導、多可惡又多可惡,沒了! : : 客觀構成要件=高虹安虛構事實申告 部分,都沒寫/或記者都沒寫。 : : 一審判決雖然邏輯錯誤, : : 但人家可也很有條理地,把“企圖誤導”這個判斷,列在主觀構成要件那一段, : : 而不是混水摸魚把主觀的東西寫在客觀的判斷的段落裏。 : : = = = : : 這案子還有很多問題,例如「抄襲」,是事實還是評價? : : 一審很明確說是「事實」, : : 但應該很少人會贊成。 : : 我也認為是「評價」 ! : : 要倫理委員會一堆人才能認定的東西,當然是評價。 : : (所以高虹安的提告誹謗罪一開始就不可能成立。這是另一回事了) : : 事實or評價 一直以來是個問題,因為就像人生,不是非黑即白, : : 更多的是灰色。 : : 「抄襲」精確地說,其實是夾敘夾議, : : 客觀處理不掉就改用主觀,所以才會有「真實惡意原則」。 : : 也就是說: : : 前案檢察官應該用「無真實惡意」把案子結掉, : : 而不是自做聰明,把「抄襲」解釋成「事實」,然後用「所述為真實」下不起訴處分。 : : 前案檢察官根本是始作甬者。 : : 這也是我一直主張 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必須上網公開的原因之一。 : : : 題外話: : : : 跳到京華城案來看,北檢拿出來的拼湊證據,多有錯誤及選擇性提供(筆錄不實被證人 : : 翻 : : : 供,證人的有利說詞不列入筆錄),如果從提供不實證據這點,北檢更該被告誣告罪, : : 不 : : : 過因為是公務員,刑法125條更適用吧。 : : : 上述法官就用刑法124條去制裁吧。 : : 沒用!實務上沒成過。 : : 感謝看倌撐到這裏。最後我用大家容易理解的車禍案來讓大家思考吧。 : : 我自己經手過的車禍案: : : 一位女大生A開著車經過路口,黃燈時仍繼續通過, : : 於紅燈時仍留在路口中,左側的車B因為綠燈所以就駛出, : : 女大生受到驚嚇,於是油門踩下去後,往右前方衝出去撞圍牆, : : 女大生因而受有腹部撕裂傷、肝臟破裂引發內出血的重傷害。 : : 女大生A因而以B未注意車前狀況,對B提告過失重傷害, : : 案經法院以B無肇責為由,判決無罪。 : : 假設今天B 來告A 誣告, A有沒有罪? : : 那個有無肇責,就相 嘿於高虹安這個案子裏的有無抄襲(只是反過來)。 : : (謗誹罪很多論理都是反過來,所以才會容易邏輯錯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66.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4141038.A.5A2.html
LFD: 別跳針了,他改的就不是本文,你要拿程式碼 1.170.184.1 08/02 21:25
LFD: 做舉例,那就是修改註解,不影響程式碼運作 1.170.184.1 08/02 21:25
LFD: ,懂嗎,文組 1.170.184.1 08/02 21:25
??組,你根本沒看懂,對吧? 重點是她改完後才讓大家看 而不是證明自己沒問題 直接重跑一次 什麼都不懂,你哪一組的?
starchiang: 票多的不一定贏,不一定喔 101.10.49.157 08/02 21:26
HOMEWA: 同意一樓 改註解不影響程式本身123.110.227.102 08/02 21:26
achun1212: 又來一位秀下限.... 114.45.216.68 08/02 21:26
kimchvm03: 文組程度就不要回了啦 1.169.227.114 08/02 21:27
w300204: uccu 1.169.210.9 08/02 21:28
HOMEWA: 沒寫過理組論文 才不明白改引用是什麼123.110.227.102 08/02 21:28
angel902037: 1F完封勝118.166.149.249 08/02 21:29
scum5566: 高虹安臉書有澄清文,你要不要先去看36.233.210.183 08/02 21:29
kenash: 好了啦,法官要升官咩,明眼人都知道啦, 101.10.81.3 08/02 21:32
kenash: 這一年只有憨鳥覺得司法公正 101.10.81.3 08/02 21:33
candaptt: 距離錯誤,改註解而已114.34.211.236 08/02 21:33
tyson777: 沒寫過論文與程式的傻鳥 49.216.42.25 08/02 21:34
vzerov: 要用一樓說法那高整篇論文現在還是沒辦法118.150.73.168 08/02 21:34
vzerov: 跑,改不改都沒法跑,不然你找個ide把高118.150.73.168 08/02 21:34
vzerov: 論文丟上去run run看。明明知道跑code只118.150.73.168 08/02 21:34
vzerov: 是比喻,還想偷換概念。118.150.73.168 08/02 21:34
LFD: 你才偷換概念,所有人都說程式沒問題,改不 1.170.137.226 08/02 21:36
LFD: 改都可以跑,然後法官說加個註解不能跑,笑 1.170.137.226 08/02 21:36
LFD: 死 1.170.137.226 08/02 21:36
tyson777: 樓上根本亂講。高的東西本來就好的 49.216.42.25 08/02 21:36
scum5566: 重點是不管改前改後,辛大都說沒有抄襲 36.233.210.183 08/02 21:37
scum5566: 的問題 36.233.210.183 08/02 21:37
tyson777: 樓樓上 49.216.42.25 08/02 21:37
vzerov: 你要用註解不影響code嗆人文組那你現在就 118.150.73.168 08/02 21:38
vzerov: 丟上去把高的論文跑起來懂嗎?文組? 118.150.73.168 08/02 21:38
scum5566: 高虹安的主觀不認定自己是抄襲,而法官 36.233.210.183 08/02 21:40
scum5566: 認定高虹安認定自己有抄襲,黨狗根本是 36.233.210.183 08/02 21:40
scum5566: 神精病 36.233.210.183 08/02 21:40
crazydj: 謝謝你讓我相信真的有低能兒^^凸 49.217.121.169 08/02 21:47
julians: 是否有抄襲是法官認定還是學校認定? 223.138.84.247 08/02 21:47
goodapple807: 奇文共賞XD 36.226.197.87 08/02 21:52
titandream: 啥? 你有寫過論文? 61.230.44.220 08/02 21:56
arabeske: 如果不懂的話可以問別人或者是保持沉默 27.247.33.146 08/02 22:02
arabeske: 。不然會被人家笑 27.247.33.146 08/02 22:02
cloudsub: 可憐幫噓 36.230.18.156 08/02 22:03
cloudsub: 抄襲是你自我認定的喔 36.230.18.156 08/02 22:04
cloudsub: 難怪小智沒有抄襲 36.230.18.156 08/02 22:05
scum5566: 不只高虹安自認沒抄襲,辛大也不認為高 36.233.210.183 08/02 22:32
scum5566: 虹安抄襲 供參 36.233.210.183 08/02 22:32
treeeasy: 時序根本不重要,高有像小智一樣被撤銷 118.169.91.49 08/02 22:40
treeeasy: 學位嗎?就證明高沒有抄襲,學校說了算 118.169.91.49 08/02 22:40
treeeasy: ,不是法院硬幹說了算,法院硬幹,只是 118.169.91.49 08/02 22:40
treeeasy: 賠上司法公信力,賠上民進黨選票而已。 118.169.91.49 08/02 22:40
ShInGa0121: 能力有分abcd四種等級,您一定是最高 180.218.244.60 08/02 23:55
ShInGa0121: 等的D級 180.218.244.60 08/02 23:55
TBOC: 廢文123.192.191.205 08/03 00:12
GUMIGUMI: ??????? 126.157.106.85 08/03 00:18
GUMIGUMI: 有寫過論文嗎? 126.157.106.85 08/03 00:18
※ 編輯: shadowpower (218.164.166.76 臺灣), 08/03/2025 02:12:38
ocenman: 辛辛那提 不就是說原版沒問題 還在歡 110.30.112.10 08/03 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