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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中央廣播電臺 2.記者署名:劉玉秋 3.完整新聞標題:立院初審通過刑訴法修正 強制採尿應報請檢察官許可 4.完整新聞內文:https://files.catbox.moe/j6k9vd.jpg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3日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劉玉秋攝) 為符合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並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 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3日)初審通過「刑事 訴訟法」部分條文,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 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 障。 憲法法庭於2022年做出憲判字第16號判決,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就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違憲,2年內失效。 為符合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 條文,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的正當 法律程序。 初審條文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 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 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其尿液。 初審條文也明定,若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情況,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 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同時,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此次修法也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效果 ,並增訂檢察事務官等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 根據初審條文的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 分的文件,而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立即將許可書交還;對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受採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 ,聲請期間為10日,自採取尿液當天起算,而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另外,針對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被告卻可能 持既有的護照、旅行文件出境,因而屢屢發生通緝犯潛逃出境的事件,重創司法威信。 為此,此次修法也增訂,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 件的權利。 (編輯:柳向華)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rti.org.tw/news?uid=3&pid=15853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5138047.A.C40.html
magamanzero: 這也是違憲拖到現在才改的... 60.248.126.193 08/14 10:23
magamanzero: 不過改完好像還是違憲? 60.248.126.193 08/14 10:23
Forcast: 邊報邊採 114.25.146.223 08/14 10:28
iPolo3: 相對法官保留 36.239.49.231 08/14 10:30
SaChiA5566: 2022馬英九執政阿,國民黨多數還不修 49.214.9.75 08/14 10:40
steelheart3: 採尿還要報一堆流程 腦幹司法 最愛 42.75.135.183 08/14 10:42
steelheart3: 放過罪犯 42.75.135.183 08/14 10:42
SaChiA5566: 大法官本來就很低能 49.214.9.75 08/14 10:43
dimaria11: 人權仔就是在助長犯罪 101.10.111.135 08/14 10:46
dimaria11: 檢察官連採尿這種拔辣事情也要去管了ㄏ 101.10.111.135 08/14 10:48
rancilio: 台失大採血樣都不用了 1.163.62.117 08/14 10:48
ultraccs: 這嚴重助長吸毒吧 111.82.219.12 08/14 11:05
WTF1111: 台灣只有罪犯有人權 42.79.179.235 08/14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