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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 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 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懶得看可以不要看 有念過刑訴的都會很熟悉這段 --------------------------------- 懶人包 如果證據還讓人有合理懷疑 就必須依「無罪推定」原則 判被告無罪 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 今天還能夠在那邊慢慢爭執就代表證據還有疑點啊 今天如果像阿燦一樣 有錄音 有現金 這種直接證據 早就一刀斃命 還用在那邊慢慢拖嗎 當法官都是白癡 可以讓被告在那邊爭執 沒有疑點的證據嗎 橘子在怎樣也只是證人證言 證據力低於直接證據 不然幹嘛要交互詰問 一個證人能幹嘛 --------------------------------- 這傢伙的刑訴誰教的 出來自首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3.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5218384.A.689.html
macetyl: 有罪推定原則是升官發財的秘訣101.138.187.186 08/15 08:41
treeeasy: 推,可惜法官都刻意遺忘這些基礎,昧著 42.79.180.198 08/15 08:41
treeeasy: 良心,給綠共撐腰打嘴砲。 42.79.180.198 08/15 08:41
lpc95: 橘子你只是證人快回來啊..182.235.123.186 08/15 08:41
ellychen: 一審未完成, 所有人都是無罪的!! 60.249.15.42 08/15 08:42
a94037501: 我隨便傳一個死在國外的人說他是重要 1.161.46.181 08/15 08:42
a94037501: 證人就可以無限羈押了 1.161.46.181 08/15 08:42
fire124: 強姦母豬的罪一直找不到證據 220.128.57.2 08/15 08:43
ellychen: 羈押的目的早就消失了,說白了法官也怕 60.249.15.42 08/15 08:45
ellychen: 上級的壓力, 想要早點把一審送出去 60.249.15.42 08/15 08:45
反了 現在就是沒有直接證據判刑 只好程序上慢慢拖 找理由雞鴨飯啊 法官自己都說了 一堆證人 到底有沒有真正重要的 ※ 編輯: whaskey (114.36.13.167 臺灣), 08/15/2025 08:47:42
mrcat: 法院在裁保放人被一再抗告以後,現在是礙於 101.12.130.241 08/15 08:46
mrcat: 面子不得不續押了 101.12.130.241 08/15 08:46
ellychen: 不管一審結果都一定會上訴, 就沒他的事 60.249.15.42 08/15 08:50
mfhsieh2: 邱女士不是指證阿北有收獻金,但檢方查 101.14.4.70 08/15 08:55
mfhsieh2: 證卻無登記而私人佔用,這不就公益侵佔 101.14.4.70 08/15 08:55
mfhsieh2: 加背信的金流和人證了? 101.14.4.70 08/15 08:55
問題就是不同案子啊 政治獻金歸政治獻金 -> 罰錢 京華城歸京華城 -> 刑事 ---------------------- 所以檢方才要想辦法找到錢是跟京華城相關啊 有這筆錢 不代表跟京華城有關 像妙天不是也有給錢
a94037501: 沒登記跟侵佔差很多 1.161.46.181 08/15 08:56
※ 編輯: whaskey (114.36.13.167 臺灣), 08/15/2025 08:58:57
niceyeh: http://i.imgur.com/9JGk9my.jpg 27.51.11.155 08/15 08:58
mfhsieh2: 原po第一段引文很專業,應該知道公益侵 101.14.4.70 08/15 09:01
mfhsieh2: 佔和背信都是刑事罪,不是行政罰吧? 101.14.4.70 08/15 09:01
刑3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36 光是政黨的錢算不算是公益還有很多可以討論 侵占的要件是什麼 意圖持有 拒絕歸還 錢全部花在民眾黨選舉 -> 有符合要件嗎? 背信更好笑 -> 眾望基金會付薪水太高
a94037501: 背信可以找黃國昌去告他啊笑死 1.161.46.181 08/15 09:06
a94037501: 侵佔去找錢被柯文哲自己花掉的證據關一 1.161.46.181 08/15 09:07
a94037501: 年找不到柯可以改行幹洗錢了 1.161.46.181 08/15 09:07
※ 編輯: whaskey (114.36.13.167 臺灣), 08/15/2025 09:15:50
mfhsieh2: 又來個法盲,刑法的背信是非告訴乃論。 101.14.4.70 08/15 09:09
mfhsieh2: 還有,侵佔是指騙別人財物或其它,不管 101.14.4.70 08/15 09:12
mfhsieh2: 侵佔後要做什麼用。 101.14.4.70 08/15 09:12
dawnen7799: 收現金公益侵占?然後現金勒?查到現 101.12.151.46 08/15 09:12
dawnen7799: 金了嗎?啥都沒有侵占個屁 101.12.151.46 08/15 09:12
dawnen7799: 邱說收錢就收錢?法律能這樣玩? 101.12.151.46 08/15 09:13
a94037501: 騙別人叫詐欺好嗎 1.161.46.181 08/15 09:15
mfhsieh2: 阿北都不否認邱女士的發言了。樓上當律 101.14.4.70 08/15 09:16
mfhsieh2: 師一定精彩。 101.14.4.70 08/15 09:16
a94037501: 拿錢就叫侵佔怎麼不去告銀行櫃檯侵佔你 1.161.46.181 08/15 09:16
a94037501: 的存款 1.161.46.181 08/15 09:17
目前看起來謝國樑這200萬應該是有的 柯文哲這邊就是說沒有記帳 全部花在民眾黨選舉 會不會成立就不好說 ※ 編輯: whaskey (114.36.13.167 臺灣), 08/15/2025 09:24:08
coffeecola78: 不然怎麼輸到只能當側翼 49.218.230.129 08/15 09:21
lionsss: 沒錯 難怪民進黨立委輸到只能當側翼 想大 49.215.90.116 08/15 10:03
lionsss: 罷免還大吃屎 樓上講的好 推你一個 49.215.90.116 08/15 10:04
CHISN: 我跟6F想法一樣,所以橘子人間蒸發,沒人擔 36.227.146.1 08/15 10:05
CHISN: 心安危嗎? 36.227.146.1 08/15 10:05
mosrax: 拿著律師名號招搖撞騙啊,反正鶄會信 49.216.22.191 08/15 10:05
wate5566: 賴皮猴的旨意>法律呀 27.242.162.64 08/15 10:06
sted0101: 法官:你不懂升官 45.144.227.59 08/15 10:36
yes920101: 無腦蟾蜍割無肉 說太多了 182.233.57.9 08/15 10:42
tamynumber1: 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啦 42.73.77.3 08/15 11:05
marke18: 裝睡的人叫不醒 36.229.170.148 08/15 11:06
genaro: 117.56.41.53 08/15 12:33
vingfing: 党:敢說話就抓你喔 36.225.88.242 08/15 12:37
goldmouse: 你懂刑訴 但你明顯不懂怎麼升官 49.215.234.0 08/15 12:39
MJ02: https://imgur.com/TM9lYz1 114.44.22.119 08/15 12:53
他的確是沒說要往哪個方向改 有道理 ※ 編輯: whaskey (114.36.13.167 臺灣), 08/15/2025 13:03:45
jevin: A政黨的錢就是公益侵占 已是公論 這哪有 101.10.108.132 08/15 13:45
jevin: 爭議 少在那邊裝中立 101.10.108.132 08/15 13:45
拿民眾黨的政治獻金 用在民眾黨選舉 算是公益侵占 要不要聽聽看你在說什麼? ------------------------- 政治獻金法 23條 如有賸餘 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還沒捐出去之前算不算公益很難講 還是您有什麼函示或判例可以參考的? 可以直接算公益的話 就不需要規定捐出去了咩 ------------------------- ※ 編輯: whaskey (114.36.13.167 臺灣), 08/15/2025 14: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