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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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白狼之子張瑋跑了!侵占公款逃漏稅拒入監
時間Fri Aug 15 16:42:45 2025
※ 引述《fur (台北國獨立倡議者)》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白狼張安樂之子張瑋從2013年起,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上千萬元,還以旅行社名義長期租
: 車給統促黨無償使用,又用張安樂當人頭申報員工薪資,藉此逃漏稅,法院依9個罪名共
: 判刑3年1月,其中1年刑期不得易科罰金,但全案確定後,應該報到發監的張瑋卻人間蒸
: 發,台北地檢署已對張瑋發布通緝。
大概查詢了資料,張瑋提出的保證金金額,只有五十萬元
這是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七號刑事裁定(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成)中,
所提到的說法:
【主文】
張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節錄)
查被告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五十萬元,並由被告提出上開金額
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一紙附卷可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
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到案執行,且寄往被告住居
所之執行傳票及追保函均
已於同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被告本人而生效,嗣被告未遵期到案
執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遂核發拘票囑請警員執行,經警員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未
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復傳喚被告
應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到案執行,且寄往被告位
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居所之執行傳票及追保函均
已於同年四月十八
日寄存送達,而於同月二十八日生合法送達效力,嗣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遂再核發拘票囑請警員執行,經警員前往被告上開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獲,有送達證書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在卷為憑。被告復未在監或在押等各節,則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因被告迄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說明,堪
認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可認業已逃匿,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既已逃匿
,則聲請人聲請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因此目前看來,整個過程已經有四個月餘
而更奇妙的是,二月時人應該是還在其居所的,但才過大概一個月後,就「人間蒸發」了
(不排除有潛逃離境的可能)
這期間到底是做了什麼,看來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至於張安樂部分,因為所犯之罪是可以易科罰金的,目前據信是檢察官准許繳付罰金,換
取不入獄執行
所以父親沒潛逃,就顯得有點奇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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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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