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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呼吸好幾口氣,才忍住不在文章上出口成髒。 當然不是故意的居多,但是都是已取樂和發洩自己的憤恨! 他下手的時候,是沒想到會不會死沒錯,但是,肆意傷害別人,好對象是個孩子,而且傷害 方式是下重手的那種,這是人可以做的事嗎? 我可以看一個人不順眼,就隨便打罵人,然後說我又不知道這樣他會死,我只是打了他。 定義不明? 那你們就修法啊,不當手段欺凌兒童,不論受害者的傷勢,就是嚴判,若因此造成死亡,那 就是罪加一等。 今天一個大人,憑什麼對小孩下重手? 有腦的應該都知道是不符合一個人該有的行為吧?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虐殺幼兒罪 法界:定義不明難證明故意 :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 : 「剴剴案」引發關注,促成刑法新增第272-1條,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處死刑或無 : 期徒刑。法界認為,虐殺定義不明,實務運用困難,要證明加害人不確定故意或有認識過 : 失有難度。 : 「剴剴案」激起數萬人嚴懲虐童的呼聲,更促成刑法再度修法,新增第272-1條與修訂第 : 286條,被外界稱為「剴剴條款」。 : 刑法第272-1條規定,對未滿7歲之人犯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未滿7歲之人,以 : 凌虐方式犯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實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納入 : 處罰範圍。外界稱為「虐殺幼兒罪」。 :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蕭永昌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會面臨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若 : 涉殺害對象為18歲以下之人,可加重其刑。 : 蕭永昌說,刑法第271條與刑法第272-1條,在保護對象年齡範圍有重覆,即未滿7歲的部 : 份,而在司法實務上,虐童致死案件多以有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論處,此部分修法有一部 : 份屬於疊床架屋。 : 蕭永昌也說,針對虐殺幼童罪,例如長期營養不足致死,加害人可預見死亡結果的發生, : 即可以刑法第272-1條第2項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論罪;但預備與未遂 : 的部份,例如過激管教、嚴重體罰,均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但加害人是否為主觀犯意、 : 不確定的故意,或是有認識的過失,即預見發生但確信其不會發生,在實務上難以證明。 : 此外,蕭永昌說,在2種不同罪名曖昧不明或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司法人員仍必須依法遵 : 循「罪疑惟輕」原則,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可能使案件結果與社會期待落差擴大,進 : 而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 : 蕭永昌表示,以普通殺人罪規格修法,將凌虐與殺人2種行為複合立法,看起來相當漂亮 : 的修法,但實務運用有困難,認定仍需高度證據支持。 : 不過,一名曾偵辦多起婦幼案件的檢察官(以下稱檢察官A)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新 : 法針對對象年齡與手段殘酷為核心的加重設計,呼應社會期待,而預備與未遂的部份,強 : 化了對幼童的保護,使加害者在犯罪行為發生前或未完成時,就能受到法律制裁。 : 檢察官A解釋,虐童致死案件加害人多有推託之詞,例如劉彩萱曾在調查時宣稱「沒想到 : 孩子會死掉」、「只是好玩」、「她有想救回小孩」等語,但可預見其死亡結果發生是不 : 確定故意的前提,因此一審仍認定是故意犯。 : 檢察官A進一步提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 : 決,均表明「凌虐」不再以長期、持續或多次為必要,即一次行為也可能構成,此外台灣 : 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結國,禁止任何形式對兒童的體罰及任何不舒服的行為,公 : 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均可結合新法運用。 : 檢察官A建議,目前針對「虐殺」的法律定義解釋不明確,應透過具體案件偵查過程、終 : 結起訴,一步步累積法院判決案例,逐步釐清其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建立法律一致性, : 才能兼顧兒童人權保障與司法正當程序。(記者:謝幸恩/編輯:林傑立)1140816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8155004.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48.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5349636.A.D72.html
AIRWAY1021: 不是故意只是想虐來玩,這種更該死 42.71.50.83 08/16 21:08
pomelolawod: 28%:不完美的法案我可不支持喔111.249.246.234 08/16 21:09
pomelolawod: 再研議個10年!111.249.246.234 08/16 21:09
s870082000: 我們法界就這樣囉 看不起 36.233.201.247 08/16 21:13
op520: 法律仔就是一群智障 220.132.74.147 08/16 21:23
JxwFL45: 5樓這樣說就不對了,是立法的人的問題, 114.40.171.63 08/16 21:30
JxwFL45: 跟法律人無關 114.40.171.63 08/16 21:30
saltlake: 一堆團體成天壤著被判刑的犯人都可教化 114.36.206.101 08/16 22:02
chosenone: 笑死,立法都立好了,現在是法律人說他 36.232.77.103 08/16 22:03
saltlake: 這種風潮下立法和司法審判會怎偏向? 114.36.206.101 08/16 22:03
saltlake: 犬法官群都不惜把司法毛手伸向立法權 114.36.206.101 08/16 22:03
saltlake: 立法要求判死刑需要法官一致決 114.36.206.101 08/16 22:04
chosenone: 們有一堆理由覺得不好,真問他們就是說 36.232.77.103 08/16 22:04
saltlake: 這種風氣下,期待甚麼? 114.36.206.101 08/16 22:04
chosenone: 怎樣他們才覺得好,只會跟你說要研議, 36.232.77.103 08/16 22:04
saltlake: 要轉移風氣,難度很高,耗時也很長 114.36.206.101 08/16 22:04
chosenone: 不然就是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亂扯一 36.232.77.103 08/16 22:05
saltlake: 尤其是我國又喜抄襲外國已經過時的作法 114.36.206.101 08/16 22:05
chosenone: 堆就是不跟你講他們想怎麼做… 36.232.77.103 08/16 22:05
gay7788: 法律人+青鳥=智障 36.233.62.216 08/16 22:27
whitenoise: 就某個黨一直亂啊 223.139.55.125 08/16 22:32
ONLYlove: 推你223.136.219.205 08/16 22:39
hdw: 到底在說啥?法律界都白痴嗎? 49.213.159.43 08/17 00:18
skullxism: 不是沒想到,是不在乎會不會死123.192.154.251 08/18 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