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far (更大的民主=打掉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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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卦] 300萬元被證實 有一刀斃命了嗎
時間Tue Aug 19 19:55:03 2025
我今天有點時間,就來跟大家聊一聊這個《政治獻金法》的立法精神
省的老是有人
貪汙 政治獻金 傻傻分不清楚。
《政治獻金法》之所以「幾乎沒有有期徒刑」的處罰,主要跟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有關:
1. 立法定位:管理性質大於刑罰性質
‧ 《政治獻金法》主要是行政管理法規,目的是規範政治獻金來源、用途、帳務透
明,而不是針對行為人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
‧ 法規精神在於**「公開透明、防止不當影響」**,因此採取較多的行政罰(罰鍰
、沒收)而不是自由刑。
2. 行政罰優先,刑罰後置
‧ 多數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行為,像是逾額收受、未申報、超過期限申報、捐贈
來源違規,本質上屬於「違反程序與金錢規範」而非直接危害公共安全。
‧ 這類違法,立法者認為用罰鍰(數倍罰)+ 沒收不法所得,就能達到防範目的,
沒有必要大量動用刑罰。
3. 少數才會涉及刑責
‧ 《政治獻金法》第 25 、26條 ,有刑事責任,但主要針對擬參選人 。
‧ 即使如此,多數刑罰仍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刑度偏輕。→
理由是:
若涉及嚴重貪瀆或行賄,本來就會用《刑法》
或《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理,沒必
要在《政治獻金法》重複規範。
4. 政治現實考量
‧
訂定這部法律的立法者本身就是政治人物,若刑罰過重,等於「嚴格綁死自己」
,政治上不易通過。
‧ 因此整體法律設計偏向「程序透明 + 金錢制裁」而不是「自由刑威嚇」。
《政治獻金法》屬於「
行政監督與財罰為主、刑罰為輔」的規範。
它避免與《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重疊,僅針對重大違規設少量自由刑,其他大多是
高額罰鍰與沒收,以降低政治人物的「刑事風險」但仍保留一定威嚇。
※ 引述《Elsie1999 (艾兒)》之銘言:
: 我剛剛看政黑又全部活過來了
: 說這三百萬就是貪污鐵證
: 所以說 這次真的有一刀斃命了嗎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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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687920: 如果是賴清德私下收300萬你怎麼說 1.172.41.147 08/19 19:56
推 marktak: 總結一下 就是開後門給國民黨 39.10.46.199 08/19 19:59
推 LearnLong: 好久不見 原來是回來快樂老家了 61.60.245.200 08/19 20:04
推 jimmy0123: 賴清德也可以收阿,抓我們阿北幹嘛 101.9.197.251 08/19 20:05
→ ttn1983: 回1樓,沒對價關係就只會是政治獻金 101.12.150.69 08/19 20:05
推 junior020486: 難說,北檢不好說 101.10.87.156 08/19 20:17
推 diolu: 沒進政治獻金戶就不是政治獻金 118.232.103.47 08/19 20:25
推 berryc: 回一樓,當然是槍斃啊. 鄉民怎麼說重要嗎? 1.171.179.93 08/19 20:39
→ berryc: 現在是司法要拿道德標準押人? 1.171.179.93 08/19 20:39
推 marke18: 謝謝分享~~114.136.109.116 08/19 20:55
→ luciffar: 陳唐山涉賄不起訴檢方:無對價關係 114.26.155.109 08/19 21:18
→ luciffar: 1.有拿錢 2.有幫忙說話 3.無對價關係 114.26.155.109 08/19 21:20
→ luciffar: 這就是民進黨教會我們的貪汙認定法 114.26.155.109 08/19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