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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 國立師範大學於今年7月遭學生曝光,女足隊教練周台英為國科會研究脅迫學生抽血,長 : 達多年。教育部在今(19)日宣布,涉事教練周台英、計畫主持人陳忠慶違反人體研究法 : ,決議周台英解聘且1年不得聘任教師,陳忠慶停聘3年。 先附該懲處公示原文: 一、涉及校園霸凌部分,教育部已於七月十七日設置學生單一申訴窗口,提供歷年師大女 足隊相關行政諮詢協助、霸凌檢舉、輔導諮商與法律諮詢等資源。另於七月二十二日會同 專業團體入校輔導訪視並責成臺師大強化輔導機制,並請其每週更新對學生輔導之相關辦 理情形。同時於八月一日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電話諮詢 、心理諮商及精神醫療資源轉介。學校學務處也提供法律顧問及專人協助陪同,確保學生 接受調查時獲得必要協助。 二、涉及陳、周兩師研究計畫部分,專案小組已全面清查其自任教起於服務學校執行運用 血液樣本之研究計畫計有三十三件,經要求各校倫審會(IRB)於八月八日完成調查報 部,再由專家學者進行檢視;其中外界檢舉、學生陳情十二件及另外二件檢舉案,亦於八 月十五日完成實地查核,經查有九件不符合檢核項目。以上所有案件將分別送教育部大專 校院研究倫理組織及運作指導委員會及國科會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視審議結果分別議處: (一)屬教育部議處部分: 1.針對研究人員及學校倫審會(IRB)涉及違反人體研究法之情事,將對研究人員及學 校進行裁罰,或停權、解散學校倫審會。 2.上述研究人員違反研究倫理部分,將請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提送教評會審議是否構成解聘 、停聘、不續聘之要件。 (二)屬國科會議處部分:違反專題計畫補助要點之情事,將分別針對研究人員及學校之違 失予以處分,如終止補助、追繳補助款或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等。 三、陳、周兩師執行計畫涉及強迫學生繳回受試者費用部分,體育署於八月十一日收到臺 師大檢附補助陳、周兩師計六案運科支援計畫收支明細、印領清冊及原始憑證,經查與該 署核結金額不符,已於八月十五日針對經費流向疑義及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偵辦。國科會亦 於八月四日發函清查,經檢視學校函復結果,於八月十九日將五件研究案移送檢調偵辦。 四、專案小組針對國科會全面清查體育學領域涉及人體研究之九十七件血液樣本計畫,由 教育部及衛福部於八月十八日就「倫審會對研究計畫之審查、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血液 樣本管理及流向是否依計畫規劃辦理、血液樣本採集人員是否符合研究計畫所定資格、受 試者人數、名單、費用流向及其他相關事項」等項目通知二十三校(含醫院)轉請其倫審 會查核,於一個月內函復查核結果,並視審議結果分別由相關部會會同國科會續處。 五、專案小組針對所有運科補助計畫,已請體育署先行中止,同時就運科支援計畫涉及血 液樣本有關受試者知情同意、申請IRB審查等是否符合人體研究法全面清查,並視清查 結果依法續處;另請體育署著手研擬國內運科支援作業程序(例如檢測項目、抽血人員規 範、血液保存、運用、管理、銷毀)及選手保護機制(例如知情同意書),將邀請衛生福 利部研商建立相關機制。 六、針對陳、周兩師違法行為,教育部已責成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提送教評會審議,對於周 師霸凌部分,學校教評會已決議解聘周師且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陳、周兩師違反人體研 究法部分,則分別處以停聘三年與解聘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後續教育部將就學校教評 會審議結果進行續處。此外,教育部已責成臺師大追究校長及行政人員行政疏失;校長部 分將由教育部召開考績會討論,行政人員部分將責成學校考績會或教評會等議處後函送教 育部備查。 專案小組強調,相關部會將秉持保障學生權益與捍衛研究倫理之立場,持續督導研究機構 及其倫理審查委員會,透過適時調整並提升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之密度與頻率,以完善研究 機構及其倫理審查委員會制度機制,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就當前的情況看起來,應該是還沒達到「終身禁止聘用」的標準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十、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而按照目前可見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多是綜合其他款(如第五款「經性平會認定有性 騷擾、性霸凌行為」、第十一款「經查證行為違反法規」等),才會招致該「極刑」(在 教育界內聲名狼藉) 且修正前的文字,在判例中亦有明確表示:(一零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一號判決) 行為時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司法院釋字 第七零二號解釋文揭明其行為態樣,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為提高其可預見性, 宜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教師法乃於一零二年七月十日修正,雖刪除該款規定,但增補 並移列行為類型,將原第七款具體化為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列不續聘事由,並增列第六 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 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經此增修,明示依行為時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所作成之教師不續聘處分,具有繼續性,期間長短視事由而定。 解釋上是要如何應對,外人無從置評 加上不服教育部審議結果的話,可以帶上行政法院尋求推翻(以利害關係人身份) 現階段怎樣說都不太對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11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5646878.A.0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