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eatelight (創輝)》之銘言:
: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勤務指揮中心前主任莊男,涉嫌於2017年自
: 今年5月被免職為止,把在公務上取得之海巡署雷情資訊系統內容、各巡防區海域動態等
: 海防部署資訊,洩漏給兩岸從事違法越界捕撈、走私的業者或友人,藉此收賄合計188萬
: 餘元。金門地檢署25日起訴,求刑9年半。
起訴摘要的原文如下:(節錄)
壹、偵辦緣起:
本署接獲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下稱福建調查處)情資,發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
馬澎分署(下稱金馬澎分署)勤務指揮中心主任莊○○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經本
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指揮福建調查處至莊○○之住處及辦公處
所及相關地點執行搜索、扣押及拘提,認其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獲准。經本署與福建調查處持
續深入追查,偵辦期間並報請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協請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室,支援本署就扣案物證及時完成數位鑑識;且海洋委員會政風處
、海巡署政風室協助下,向海巡署所屬機關調取海巡隊航行紀錄簿、勤務分配表、工作紀
錄等相關文書、雷達圖資等相關證據而完成蒐證。
貳、起訴之簡要犯罪事實
一、莊○○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勤務指揮中心主任(警正一階,已於民國一一
四年五月十五日經任職機關免職),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間
擔任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隊員、科員、分隊長;於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一一三
年八月七日擔任金馬澎分署巡防科專員;一一三年八月七日起至經免職日止,擔任金馬澎
分署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司職金馬澎分署轄區岸際及海域勤務單位指揮、管制及協調統合
、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理、管制及通報等業務。其於任職海巡署各機關
任內,均需負責執行或協調、規劃及督導所屬金門海域內我國籍及大陸籍船舶活動等海域
巡防勤、業務,並負責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
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均攸關我國家與海域安全,依海岸巡防
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國家安全法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莊○○因上開職務關係得取得海巡署第十二(金門)巡防區之海域狀態、金門海巡隊
勤務規劃派遣、巡曳任務及艦艇相關位置,竟基於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
賂、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洗錢之犯意,以非法利用並洩漏其上開職務
上得獲悉之公務應秘密事項予大陸地區從事非法越界、捕撈之業者,以及明知違法而不為
取締等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各該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非法業者收取賄賂,而為下列犯行:
(一)一零七年間包庇臺灣地區人民許○○及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於我國禁(限)制
水域內赤礁周邊淺灘放養花蛤,收受新臺幣三十萬元之賄款及無償使用手機門號之費用(
新臺幣四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元)之賄賂。
(二)一一三年十一月至一一四年五月間,包庇許○○及大陸地區人民林○○等人於我國禁
(限)制水域內赤礁周邊淺灘放養花蛤,收受新臺幣六十萬元賄款,並以代為打點大陸海
警為由,要求許○○給付人民幣三萬元(約十三萬元新台幣),共收受新臺幣七十三萬元賄
款。
(三)一一二年九月間,將海巡雷情資訊系統畫面等公務機密提供給不詳大陸地區人民蔡姓
船長,並包庇該蔡姓船長將二艘不明大陸船舶自一一二年九月起至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停泊在我國禁限制水域內,並收受人民幣五千元之賄款。
(四)一一三年二月至十二月間,洩漏雷情資訊及勤務表等公務機密洩漏給大陸地區人民莫
○○等,包庇渠等從事越界捕撈及魚貨走私,並收受人民幣十三萬元之賄款。
(五)一一二年九月至一一四年一月間,洩漏海巡船舶部署情形等公務機密與大陸地區人民
莫○○,包庇渠等從事鰻魚苗走私,並收受人民幣六萬元之賄款。
三、莊○○明知海岸巡防機關雷情資訊系統所得之監看資訊內容、因公務取得之金門海巡
隊勤務分配表、船舶進出港之安檢資訊、公務船舶部署規劃及動態、走私、偷渡越界等行
政取締或刑事案件資訊內容、蒐證影像或照片或個人資料等事項,均屬公務應秘密之資訊
,均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如未有法規授權或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並符合相關程序,不得擅
自交付外流;亦明知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傳遞或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
秘密之資料,竟各基於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傳遞或刺探、收集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
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受大陸地區廈門市海洋發展局廈
門市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漳州市漁業與執法支隊龍海大隊、福建省廈門市海警局等大
陸地區所屬機關委託,於一零六年至一一四年間,多次利用其使用之微信帳號,將擔任金
門海巡隊分隊長、金馬澎分署巡防科專員、勤務中心主任所獲得之大陸漁民違法裁罰案件
資訊(含涉案人之個資)、勤務分配表等公務內容,未經法規授權或主管機關同意,亦未
依法定程序,即擅自提供予廈門海警局、廈門市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等大陸地區所屬機
關。
四、莊○○基於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之犯意,於一一二年至一一三年間,將集美區走私緝獲案件、金門海巡隊查扣大
陸船舶案件等公務機密(含涉案人個資),傳送予大陸地區人民宋○○;於一一三年十一月
下旬,將公務上取得金門海巡隊在金門地區檳榔嶼海域非法養殖牡蠣區域之勤務訊息、雷
情圖等公務上應秘密事項,以微信帳號傳送予友人陳○○;於一一四年四月五日,將金門
縣北碇島緝獲大陸籍非法入境人士之機敏案件之公務機密(含涉案人個資),洩漏予大陸地
區人民張○○。
五、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於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一一四年六月九日、一一四年
六月二十六日陸續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莊○○
之住、居所及金馬澎分署辦公處所及其他相關人士之住處執行搜索、拘提,扣得莊○○於
一一四年五月九日向許○○收取之現金賄款、使用之手機、隨身碟、平板電腦、筆記本銀
行帳戶存摺等物而查獲。
至於求刑意見,在考量「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併科六百萬元罰金及褫奪公權」的時候,則
補充如下:
(一)擔任的是重要涉外機關海巡署核心勤務主管,統籌金、馬、澎等屬於我國海防前線之
岸際及海域勤務單位指揮、管制及協調統合、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
理、管制及通報等業務,負責該署情資統合及指令下達
(二)該員所為非但有損公務員官箴及民眾對於公務員適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更滋擾本地漁
民之正常漁撈作業及我國漁業資源之永續發展,弱化我國邊境管制並嚴重打擊第一線
海巡執法人員之士氣
(三)未循合法程序及法律授權,擅自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事項予大陸地區所屬之海
警、漁政機關,亦絮亂我國海巡機關指揮體系及面對灰色地帶侵擾時之應變及處置規
劃
(四)於偵查終結前,尚知坦承犯行、略表悔悟之情
所以相較於「洗衣機搬回台灣島」一案,至少本案的嫌犯還知道認罪,不像對方一直聲請
再審、試圖狡辯,最終卻被打槍
只是論及身份層面,則不能說完全一致
不管怎樣,還是要稍微批評
《大紀元》報導沒有提到前述的最後一點,看來很想渲染「中共」無遠弗屆的影響力,但
卻沒有考量具體嚴重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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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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