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ia149: 到底要酷刑啥啊 42.79.180.13 08/30 10:45
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應視為嫌犯或證人,尚未確定為罪犯
※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不是這樣子的
(恕刪)
: 二, 次論: 兩人權公約暨其施行法, 反對酷刑, 法有明文; 你把一個人關一輩子, 讓他的人
: 失去希望, 當然是酷刑阿, 再次違反兩人權公約暨其施行法 ( 這是國內法, 是法律, 不是
: 大法官解釋, 那種參考文件喔)
(恕刪)
請參閱: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4712W0223
(天氣超熱…「看守所沒冷氣吹」很痛苦?內行爆「桃監惡劣環境」嘆:這1點才難受)
(民事)
然後看看看守所,把一個不確定有罪、可能不太配合調查的證人,關到......
1.生活空間尺寸,小於「基本居住水準」(內政部法規)
2.窗戶尺寸小,沒冷氣就算了,換氣設備還不一定開啟
被關的人不能自行控制
3.飲用水不能完全充份供應
這種環境中
看守所、監獄的環境都不到最低標準,不用喊什麼人權公約啦!
那只是「選擇性拿出來用的人權」
炎熱的天氣+飲用水可能不足
就已經足以構成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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