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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應視為嫌犯或證人,尚未確定為罪犯 ※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不是這樣子的 (恕刪) : 二, 次論: 兩人權公約暨其施行法, 反對酷刑, 法有明文; 你把一個人關一輩子, 讓他的人 : 失去希望, 當然是酷刑阿, 再次違反兩人權公約暨其施行法 ( 這是國內法, 是法律, 不是 : 大法官解釋, 那種參考文件喔) (恕刪) 請參閱: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4712W0223 (天氣超熱…「看守所沒冷氣吹」很痛苦?內行爆「桃監惡劣環境」嘆:這1點才難受) (民事) 然後看看看守所,把一個不確定有罪、可能不太配合調查的證人,關到...... 1.生活空間尺寸,小於「基本居住水準」(內政部法規) 2.窗戶尺寸小,沒冷氣就算了,換氣設備還不一定開啟 被關的人不能自行控制 3.飲用水不能完全充份供應 這種環境中 看守所、監獄的環境都不到最低標準,不用喊什麼人權公約啦! 那只是「選擇性拿出來用的人權」 炎熱的天氣+飲用水可能不足 就已經足以構成酷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56.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6521799.A.F9B.html ※ 編輯: skyoun (114.35.156.204 臺灣), 08/30/2025 10:47:37
Dia149: 到底要酷刑啥啊 42.79.180.13 08/30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