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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wwo (...)》之銘言: : 為什麼殺人可以不用償命? : 還殺兩人耶 : 居然還放出來繼續殺人 : 台灣司法到底在幹嘛 : 不是說 已經有做了 什麼司法改革 還是什麼 : 怎麼 還繼續放壞人出來繼續殺人? : 把國家治理好 應該是執政黨的責任 我這樣理解 有誤嗎?? : ※ 引述《seiya2000 (風見)》之銘言: : : 08:15 2025/09/10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 : 新北市新店區某社區8日晚間發生砍人案。一名32歲李姓男子疑吸食喪屍煙彈後,在樓梯 : : 間巧遇鄰居64歲陳姓律師,突持開山刀朝對方頭部砍2刀,並勒索1萬元未得逞遭警方逮捕 : : ,而律師送醫後無生命危險;李男被依殺人未遂、毒品等罪嫌送辦,昨(9)日檢複訊後 : : 聲押獲准。事實上,李男曾在19歲時殺害2人,當時死者一人遭斷頸、另一人則被開膛, : : 甚至心臟掉地板,手段兇殘。 請先看該前案的刑事判決書,按照台北地院一零一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的說法(該被告沒 有上訴第二審、第三審,因此已經先行定讞;但共犯都有),當時判決主文:(甲○○= 王志維;丁○○=李叢安【即本案嫌犯】;壬○○=鍾典宏) 一、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又犯成年人與少年共 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二、丁○○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又犯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 」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三、壬○○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犯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甲○○、壬○○則經多次上訴,最終搞到檢察官頭痛而上訴第三審,最終被駁回確定, 最後結果是: 甲○○、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甲○○處有期徒刑肆年;戊○○處有 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長型西瓜刀貳把、開山刀壹把、鋁製球棒壹支及機車霸王鎖壹 把,均沒收。 論罪科刑: (三)、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為要件;防衛過當,尤以有防衛權為前提。防 衛行為只需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即足以構成;而防衛過當,則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程 度。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判斷;意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 與其緩急情勢,客觀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 字第三一起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零四號判例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丁○○屢次供稱因被害人唐柏豪攻擊被告壬○○,為保護被告壬○○,才持刀 攻擊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壬○○證稱:唐柏豪打伊,伊一直要掙脫但跑不掉,丁○ ○看伊被困在裡面就衝進來救伊,他衝進來手持西瓜刀一陣揮舞,伊感覺沒有人打伊了, 伊就起身要跑,並發現手已經斷掉了等語,復參酌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一零一年六月二日乙 種診斷證明書記載:病患(即被告壬○○)因受有 1.左腕切割傷併橈動脈及多處肌腱斷裂 2.遠端橈股開放骨折 3.耳後撕裂傷,於一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急診住院等語, 可認被告丁○○如上供述及證人之證述,可以採信。 而被害人唐柏豪既有攻擊被告壬○○之動作,被告壬○○並因此受傷,足證於被告丁○○ 持刀殺害被害人唐柏豪之前或同時,被害人唐柏豪確實已經持武器攻擊被告壬○○,此情 對於被告壬○○而言,當屬現在不法之侵害。任何人處於此種情況下,均有可能以任何持 有的武器加以回擊,則攜有刀械到場的被告丁○○於瞬間持刀反擊,應屬可能的本能反應 。所為持刀揮擊屬於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可以認定。惟查,依當時之客觀情 狀,被害人唐柏豪雖手持鋁製球棒,然被告丁○○仍可以大聲恫嚇或作勢揮砍或取下被害 人唐柏豪手中鋁製球棒等方式,惟被告竟持西瓜刀朝被害人唐柏豪之頭部、頸部、胸部大 力揮砍,其使用之方法,衡諸當時之情形,並非客觀上必要,顯已逾越正當防衛所必要之 程度,應屬防衛過當,故被告丁○○對被害人唐柏豪所犯殺人罪部分應依刑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三人均年輕氣盛而思慮不周,被告甲○○因賭債等問題,不思循理性方 式解決,反糾眾攜帶刀械、球棒、機車大鎖等物攻擊被害人己○○等人,被告丁○○、壬 ○○不思阻止被告甲○○反參與謀議,且分持西瓜刀、機車大鎖加入行動,以致被害人乙 ○○、己○○受傷;被害人唐柏豪、王彥鈞因而死亡之結果,造成家屬莫大之哀慟,惡性 非輕,另為避免查緝而變造車牌,影響公眾辨識車牌之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 被告三人均未彌補其等所造成之損害、未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分文,兼衡被告三人均當庭 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告訴人即被害人唐柏豪母親辛○○當庭向本院表示原諒被告等人 並特別為被告丁○○求情,及其等年齡、智識程度、行為分擔、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警。 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 十條已於一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 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 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三人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關於本案被告甲○○三人所犯上開二罪併合處罰與否 ,自均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定之。準此,本案被告甲○○、丁○○、壬○○ 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但被告甲○○、壬○○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及 被告丁○○所犯殺人既遂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規定,即不併合處罰之,附此敘明。 但看起來,這位李姓嫌犯在出獄後,顯然已經忘記了當年的教訓 當時的「有悔意」,如今成為了笑話 且再觀察假釋裁定書的列表,還附上其犯第三級販毒罪的前案判決書(最後判決:最高法 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 https://images2.imgbox.com/c6/52/4UTtkoVY_o.png
更一審的判決主文: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佰元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所以這次如果能不重判(並依累犯加重),對前案死者的尊重即視同蕩然無存!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9.10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7480901.A.9B3.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69.103 馬來西亞), 09/10/2025 13:10:23
IAMQT: 一定比柯文哲輕223.137.196.106 09/10 13:10
violetish: 台灣都慈悲法官呀不是死自己 判最輕 118.165.14.168 09/10 13:13
iPolo3: 為啥無業 不意外ㄚ 36.239.24.86 09/10 13:13
fantasy178: 法官不用負責 雙手一攤囉 1.171.236.42 09/10 13:14
erisiss0: 笑話 網紅賣毒才判兩年 活該勒122.100.112.197 09/10 13:23
observer0117: 這次又沒殺人,傷害是能重到哪裡 220.132.247.29 09/10 13:51
mayokonami: 有悔意不過是跟法官合演的一齣戲 36.224.147.201 09/10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