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cgov (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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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
時間Fri Sep 12 13:15:16 2025
8月11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在京華城案中行、收賄,去年底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台北地院7月底裁定柯文哲、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延長
羈押禁見2月,兩人不服,提起抗告,11日被高等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在羈押案件中,高等法院是否採用雙重標準,確實容易引起外界聯想。但若回到法律技術
面觀察,陳怡君案與柯文哲案的差異,核心在於「串證之虞」是否具有具體基礎。前案中
,被告大致認罪、所得繳回,檢方亦未提出具體勾串事證,僅憑抽象推測延押,高院因此
撤銷並改採替代處分;後案則仍在密集交互詰問程序,重要證人尚未出庭,且被告與證人
、共犯間具高度連結,存在具體影響審理的風險,高院遂認為延押仍有必要。司法判決應
受檢驗,但單純以結果差異推論為政治考量,忽略了案件進度與事證基礎的不同,恐怕過
於簡化,也未必符合司法審查的專業脈絡。
社會上常見一種誤解:似乎被羈押的被告就「八九不離十」會被判有罪;相對地,被交保
或無保請回的人,好像比較容易獲判無罪。然而,羈押制度的本質,並不是在預先宣告有
罪,而是司法機關為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避免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所採取的強制
措施。換言之,羈押是一種「程序保障手段」,而非「有罪推定的信號」。法院在審理時
仍須依據證據與法律判斷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羈押與否並不等於有罪與否。若將羈押視為
罪責的指標,不僅誤導輿論,更可能弱化「無罪推定」這項憲法基本原則。我們應該理解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只能作為程序上的必要犧牲,而不能被誤用來推測案件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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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reensaru: 誰的必要犧牲?院方?檢方?嫌疑人? 101.12.102.126 09/12 13:16
→ wkuochen: 前提是檢察官要公平搜證 61.61.36.152 09/12 13:17
→ laptic: AI撰文? 180.74.219.200 09/12 13:17
→ axbx1524: 哪來重要證人尚未出庭? 111.71.116.54 09/12 13:18
噓 waterfall: 白話就是因為還沒找到柯文哲犯罪證據 27.52.224.88 09/12 13:18
→ waterfall: ,柯文哲也還沒認罪,所以就鴨到他認 27.52.224.88 09/12 13:18
→ waterfall: 罪為止 27.52.224.88 09/12 13:18
→ SnowAmy: 這篇看似有理 但認罪的也可以串證翻供啊 42.72.248.123 09/12 13:22
噓 a7788783: 看看這兩年那些大案子被判交保,出去後 42.71.189.125 09/12 13:24
→ a7788783: 烙跑的,中華民國司法被百姓當垃圾剛好 42.71.189.125 09/12 13:24
→ a7788783: 而已 42.71.189.125 09/12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