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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是這樣啦 : 高院對於羈押 : 有不同的見解 : 一派認為 : 起訴就是調查結束 : 證據都已經齊全 : 不可以用被告會串證來羈押 : 有一派認為 : 起訴了怕被告會滅證或串證 : 所以要羈押 : 有沒有疊加態羈押與不羈押 : 完全都是看機率 : 不同法官就會有不同見解 : 掛? 根本沒卦,元首不是開示了 行政干預司法年代已過,屠刀不在民進黨手上 終歸是謊言大師,說的話反著看就對了 現在党國一體、党即是法、朕即國家 屠刀一直都不在DPP手上,是插在賴的政敵背上 不要說不同法官啦,同一個法官見解都可以完全相反 https://i.imgur.com/fbxlGeY.png 放下屠刀時 (https://bit.ly/3W48usU)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 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 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 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 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 ...... 許宗力大法官因而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提出之意見書強調 重罪不應作為法定之國家舉證責任 減輕事由,「如果對事證 認定及證明度要求輕忽草率,則被告有長腳也可以作為認其 有逃亡之虞的具體事實了,不可不慎」。 ...... 嘗有迷思以為,在押中的被告雖不能自由接觸有利的證人或證物 ,但仍有辯護人代其行使訴訟權,因此羈押不會影響被告防禦權 ,頂多只是增加被告的不便。例如本案被告有選任辯護人,原審 不僅於審判中仍為羈押,甚且另為禁止接見之裁定。 ...... 對此,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所提出之理由書中, 曾不禁感慨道,只有自忖永遠不會面臨國家不當刑事追訴威脅 的人們,才可能不慚地說:被告在羈押中防禦國家合法的暴力, 不過是略為不便而已 ...... 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 的這段論述,值得讓我們深思:「為了替偵查不公開 辯護,往往以被告可能湮滅罪證為理由,但是如果檢 察官可以偵查不公開,讓被告在國家機器的運作之下 ,不知道暗箭在哪裡,而無從防備,為什麼被告不可 以以湮滅罪證作為防禦手段?被告湮滅罪證,天經地義 ,此所以湮滅自己刑事犯罪證據,刑法不處罰。 ...... 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為羈押理由,顯然違反武器平等原則 ...... 至少在偵查中已依防免勾串之事由,羈押被告,給予 檢察官追訴犯罪(攻擊)之便利,檢察官也據此順利的 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審判中的法官卻仍然幫著檢察官 繼續以有勾串事由羈押被告,不僅有接棒偵查,延續以往 遭國人及社會詬病的職權調查主義的司法文化,違反公平法 院原則外,更可能是對檢察官偵查不利的一種嘲諷(起訴後 還要倚賴法院來幫檢察官確保證言不被推翻?) ---人權分隔線,同一個法官,屠刀插在被告身上--- 大名鼎鼎的科技進步串證說-柯文哲案 合議庭指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 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柯文哲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 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 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 鄭文燦vs 柯文哲 https://i.imgur.com/1by6qsj.jpeg 有党證會更平等、更有人權關懷一點 https://i.imgur.com/4fPT3ny.png 長了腳就有逃亡之虞 科技進步就有串證之虞 根本羈押自助餐,所以修法才是對的 -- 問爾輩,從前何等樣人,爾自摸心頭,再來拜佛。 朝過我,往後莫作歹事,吾這條鞭下,不肯容情。 天竺山三天竺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91.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7657365.A.BE3.html
gankgf: 時空背景不同 年輕時太理想化了 111.83.239.9 09/12 14:11
Janius: 看起來普發現金不如普發黨證=.= 101.10.76.64 09/12 14:11
rZai: 垃圾法綠人 蒙羞一輩子223.137.194.121 09/12 14:11
※ 編輯: TBOC (123.192.191.244 臺灣), 09/12/2025 14:19:41
zxnm: 這幾個法官跟檢察官不配為官? 39.14.10.115 09/12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