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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看,北檢執行後, 給人印象是怎樣, 認罪了,就沒有羈押必要了。 什麼叫押人取供,這就是押人取供。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引述 《vancepeng (秦國金城武)》 之銘言: :   :   : 八卦草民真的不意外 :   : 為什麼高院會撤押陳怡君? :   : 因為她已經認罪了 沒有羈押的必要了 :   : 羈押的要件之一就是認罪與否 :   : 如果柯屁八個月前也認罪 自然就不用羈押啊 :   : 羈押到認罪是國際司法的慣例 :   : 如果唸法律的人都沒有出來反對 :   : 那不懂法律的平民到底是在靠杯什麼 :   : 台灣的司法已經很脆弱了 :   : 不要再用輿論去破壞了好嗎 :   :   :   :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31.2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7658629.A.0AB.html
magamanzero: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我說有就有w 60.248.126.193 09/12 14:37
magamanzero: 我支持修法 把之虞刪掉... 60.248.126.193 09/12 14:37
artyman: 東廠當然要一直羈押 不然怎麼辦案118.160.142.113 09/12 14:46
ASSESSMENT: 一針見血120.104.223.165 09/12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