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far (更大的民主=打掉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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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贈拾荒嬤遭起訴 法務
時間Sat Sep 13 20:17:24 2025
中華民國《憲法》第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享有的自由權利。此條文包含「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之)、「比例原則」(限製程度必須在必要範圍內)
與「目的正當性」等要求,是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律依據。
《憲法》第23 條的內容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事由
國家可以根據此條文,在符合必要性的前提下,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個人的行為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權利。
‧ 避免緊急危難::在國家面臨緊急情況時,為了人民的安全而進行必要的限制。
‧ 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的正常運作和穩定,防止混亂的發生。
‧ 增進公共利益::為了社會整體的福祉,例如興建公共設施、環境保護等,而對
個人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
憲法第23 條的原則與要求
此條文確立了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幾個重要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行為,必須透過法律的形式來為之,不得由行政機關任意決定
。
‧ 比例原則: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與所追求的公益目的之間具有適當性、必要
性,並且不得過度。
‧ 目的正當性: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理由必須符合「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四種法定事由。
這早就違憲了 在那叫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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