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wpost: 民選法官 就是台灣人要的 1.171.130.46 09/15 23:38
是嗎?
那檢察官怎麼沒吵著也要直接民選?
美國檢察官系統和法官系統很相似,聯邦的由總統提名後經參議院同意任命,
但任期僅限四年。地方也是看各州郡縣市的制度而定,但是和法官系統有別的是
,地方檢察官採取民選的比例高上不少。
所以?
既然拿美國當例子,難道不應該更強調檢察官直接民選?
另外,監察委員呢? 怎麼我國民不爭取修憲改成直接民選? 原版的憲法規定
至少也是間接民選--讓地方的民意代表選舉。
*****
第 91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
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
結果之前修憲,在修正案改成: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這種先天上就有很高危險讓監察委員變成總統的打手的制度。
這部分我國國民為何不力爭收回自己的權利--讓國民直接選舉?
※ 編輯: saltlake (114.36.194.225 臺灣), 09/16/2025 00:05:25
※ 引述《yaman387 (呱呱)》之銘言:
: 檢察官是行政官,不在討論之列,
: 英美法系的法官用票選的,當然沒有這個問題。
美國的「聯邦法官」,通通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之後任命,且是終身職。
但是……
美國聯邦法院有分級:
地方、上訴(或巡迴)法院、最高法院
現任聯邦法官想升級的話,需要:
總統(重新)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不過,除了法院升級這種升職之外,總統,可以任命某現任聯邦法官為該法院
的首席法官。
所以美國總統照樣可以影響聯邦法院的法官。
另外,美國很大,好幾十個州,各州制度不同;州以下又有各級地方政府(郡
縣或者市),各級地方政府制度不必然相同--州有州憲法,各級地方政府也有自己
的「章程」(charter)。
: 但台灣的法官,升庭長 院長 上級審,也都掌控在執政黨手上,根本不可能獨立審判。
: 這才是根本的大問題吧,有解決方案?
法官改成直接民選?
你知道黑道也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嗎?
你知道財團也會透過政治獻金和其他方式影響選舉嗎?
政黨就不會介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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