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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觀水母 : 很多人替他抱不平,說他只獲利466元就被判兩年,覺得太重。 : 但事實正好相反──法官已經是超級輕判了。 : 七年以上的重罪,在他完全不認罪的前提下,最後竟然只判兩年,還給緩刑。 : 法官等於把所有能用的減刑條款都用上了,甚至把幅度壓到最低。 : 要知道,緩刑並不是法官必須給的,但法官還是給了。 : 換句話說,只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不同,水母就得真的進去關。 : 結果他還傻傻地到處嘴檢察官,一副老子無罪的態度,這就是標準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 二審怎麼走真的只能自求多福了。 反觀反觀反觀 反觀高虹安貪汙案就是標準心證判案 我覺得你貪汙你就是貪汙 先看看立委助理薪水的規定法源 公費助理應具備之資格、實際聘用人數、每月酬金金額、聘用期間、職掌、工作業務項目 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時間等細節,均由各委員自行規定(立法院人事處97年7月7日台立 人字第0971402237號函參照)。 把案情內容整理 1.所有助理都有加班事實 2.立法委員可以彈性自行決定助理薪水 3.助理回捐薪水不犯法 然後法官說立法委員彈性調整薪水就是貪汙 上個月薪資單46,000 下個月薪資單48,500 你就是貪汙犯 犯罪事實完全跟公積金沒有關係 是法官自己認定調整薪水是為了貪污 是不是很可笑? 所以到底哪一個法條規定立法院助理的調薪規定? 立法委員隨意調整助理薪水就會是貪汙罪? 當然所有人都知道調整薪水是為了回捐公積金 問題是回捐就沒犯法 唯一的證據就是黃郁文自己說我調薪水是為了貪污 這個案子的基調跟京華城一樣 雖然沒有直接違背任何法條 但是有人認罪了 法官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心證認定犯罪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52.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8174082.A.041.html
solsol: 裡面還有一個被檢察官逼的認罪了 61.223.47.246 09/18 13:49
solsol: 法官還覺得不好意思判這助理有罪 好笑 61.223.47.246 09/18 13:49
Ben40: 那助理好像是用法官提的公式計算發現貪污 111.82.178.230 09/18 14:02
Ben40: 金額是零還是負的 當然只能判無罪啦 不然 111.82.178.230 09/18 14:02
Ben40: 可能出現史上第一個「負貪污」的判例 111.82.178.230 09/18 14:02
gueswmi: 法官判罪大決 舉證責任倒置 過度推論 36.232.161.228 09/18 14:02
gueswmi: 法律邏輯 地上濕了 可推定有雨 其他解 36.232.161.228 09/18 14:05
gueswmi: 一概無視 easy 36.232.161.228 09/18 14:05
fufufugogogo: 不要貪污就好了 49.216.239.103 09/18 14:27
有東廠說你貪汙你就貪汙 ※ 編輯: hurtmind (61.216.152.68 臺灣), 09/18/2025 14: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