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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bs5099 (台籍日兵家屬請q我ID)》之銘言: : 這其實是邏輯偷換。以下是幾個反駁點: : 1. 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法,沒有法律效力 : 《開羅宣言》(1943)只是戰時政治宣言,不具正式條約效力。 : 真正具法律效力的是 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接受 與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 : 所以不能用《開羅宣言》來直接界定國籍與驅逐問題。 : 2. 台灣人與「日本內地人」不同 : 台灣自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後,居民自動成為「日本臣民」(帝國國籍),但台灣人 : 與內地日本人法律地位不同。 : 二戰後,盟軍要求「遣返日本人」主要指 日本內地人(內地移民、駐軍、官員),不包 : 括「在地台灣人」。 : 因此台灣人雖然在1945前屬於日本國籍,但戰後被視為「戰勝國軍事佔領下的本地居民」 : ,不在遣返範圍內。 : 3. 國籍的「懸置狀態」 : 1945年8月15日戰敗後,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仍未正式移轉(要等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 : 效)。 : 所以在 1945~1952 這段時間,台灣人處於一種「名義上仍是日本國籍,但實際上由中華 : 民國軍事接收並管理」的灰色狀態。 : 這就是徐國勇說的「還是日本人」的法律背景。 按照這種凡事都要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邏輯 那就等於說 韓國人在1948~1952這段期間不僅是大韓民國國民 也是日本國國民 庫頁島居民在1945~1952這段期間不僅是蘇聯國民 也是日本國國民 用腦袋想這想有可能嘛 當然不可能啊! 這麼容易論破的邏輯還是拿回給民進黨自己用吧 -- https://i.imgur.com/ANeaGhq.gif 第七代火影 https://i.imgur.com/4YK69K7.gif 小智喝莎莉娜的水壺 https://i.imgur.com/UZ6by8k.gif 第十五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12.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8584765.A.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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