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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事,很能證明: 憲法法庭的裁判,不可以有憲法效力! 要不要有死刑、死刑的條件、要不要執行死刑, 本來就是很政治性,應該有當時的社會的人的多數共識。 看看台灣,真讓憲法法庭判決要憲法效力的話, 國家怎麼運作下去? 當國家制度被「憲法」兩個字套住、無法有彈性時, 就會只剩下 自爆 這個選項。 台灣總愛說美國憲法怎麼剛性又剛性, 結果人家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就是可以變, 例如女性墮胎權!! 這才是司法的角色。 小弟上次說了“憲法法庭裁判不應該有憲法效力”後, google 了一下, 才發現立法院的什麼研究中心的,年初就有提過相同的研究結論。 — 有興趣的人,可以再看一下同性婚姻的釋憲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9 各位一定會先想: 這大法官們怎麼好像推託來推託去的? 其實就是: 大法官被之前”有憲法效力“的解釋文給拘限住了, 而既然是憲法,它就是最上層,有很強的效力, 所以就是不能用最明確、最硬的文字去寫, 而且必須有政治行為的介入,也就是所謂的「立法行為」, 否則不僅會讓釋憲變制憲、有逾權的嫌疑, 也會因為介入政治決定,失去自己中立的地位、失去民眾支持。 從這個角度來看,就可以理解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能直接用的, 為何只有幾條,例如憲法第8條, 其他全都需要立法行為。 反觀現在: 我們的大法官們在廢死案中的表現,豈止是介入政治行為, 根本就是直接規定要怎樣怎樣才可以判處死刑。 換言之, 他們完全不守自己的司法中立的地位,直接替代了國會/立法院, 然後各位還要說他們的裁判有憲法地位? 各位: 你們嫌台灣不夠亂嗎?! 不要再被台灣的法律教授們綁架了! 為什麼他們總是口口聲聲說人權、基本權利、平等? 因為用上這些詞,發言權就是他們的, 不是你我的。 事實上, 婚姻制度,是一種憲法上的制度性保障,並不屬於人權、基本人權的範疇。 制度性保障,就是立法解決, 立法解決就是投票,票多的決定。 只要套上人權、基本權利,就可以叫你閉嘴、說不能投票決定。 各位的公司訓練課程如果這樣寫,就代表你們的法務單位是豬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7.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8850947.A.9AD.html
peterwu4: 放心啦,等綠色大法官都下來後,塔綠班 61.222.220.37 09/26 09:46
peterwu4: 就會說沒有效力~ 61.222.220.37 09/26 09:46
oftisa: 大法官以及所有官僚、教授集體獨裁 36.227.58.34 09/26 09:57
oftisa: 是共產獨裁 36.227.58.34 09/26 09:57
oftisa: 應該彈劾所有大法官、官僚 36.227.58.34 09/26 09:58
cactus44: 等政黨輪替這群人又會不同說法了 42.73.166.0 09/26 10:18
jimhall: 反正權力最大 其他人都法盲 法律人根本123.192.216.198 09/26 11:17
jimhall: 不管社會不相信司法 不相信又如何123.192.216.198 09/26 11:17
rrayallen: 大法官最大的問題在於,憲法是國民意 111.71.71.45 09/26 15:38
rrayallen: 志的體現。而不是違反多數國人意志做 111.71.71.45 09/26 15:39
rrayallen: 出解釋 111.71.71.45 09/26 15:39
rrayallen: 這是法律系大一憲法第一堂學的東西, 111.71.71.45 09/26 15:40
rrayallen: 死刑原則上也應往這方向解釋 111.71.71.45 09/26 15:40
hips: 有道理 76.170.172.33 09/26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