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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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黃國昌爆遭電視台跟監 三立怒了嗆造謠
時間Wed Oct 1 10:38:02 2025
連著來談:
※ 引述《noise (hero)》之銘言:
: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近日遭踢爆自2022年起,指揮「狗仔集團」跟拍綠營政治人物,後續傳
: 出負責指揮的中央社記者謝幸恩辭去職務。黃國昌29日在直播中指控《三立新聞》記者跟
: 監他,並公布記者社群帳號,鼓動支持者肉搜出征。對此,《三立新聞》痛批,黃國昌惡
: 意造謠抹黑媒體與記者的行為,無法迴避自己陷入跟監政敵的醜聞。也強調將收集其不實
: 言論,並協助記者針對網路霸凌的不實言論提起告訴,捍衛媒體與記者工作尊嚴與權益。
※ 引述《bebehome (bebehome)》之銘言:
: 我有點搞不清楚了
: 不要雙標的話
: 不要管有黨證沒黨證
: 不要管派去的人是誰
: 單純就派人跟拍政治人物這件事
: 客觀來說,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先想一想江祖平之爭議吧
如果有持續追蹤,應該知道目前的調查(偵辦)作為了吧?三立到底是否還存在「行政中
立」的治理,難道還看不出來嗎?
只是說到「肉搜」這種事,萬一搞到有什麼三長兩短(電視劇中常見的戲碼),到時可不
要甩鍋不認責!(不管是否「罪有應得」均同)
談回正題,跟拍本身只要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五之一已列出的各定義,就是違法、得
被治罪
其內容略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
現實上得看「非公開活動」的定義,如果是在家外亂拍,就是不行;但如果在公共場合,
似乎沒有法律可論罪
但心證畢竟是在檢察官、法院方面,因此怎樣說都不準確。
羅生門熱烈串燒的同時,自保可能還來得更實際些
但更重要的,應是不分階級、身份名利等,都理當要同樣守法,才能避開這些無實質意義
的爭執,甚至最終陷人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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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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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isner: 你都講無故了,記者就是為了工作不是無故 60.248.161.28 10/01 10:40
→ jma306: 記者是偷窺狂?? 114.26.65.62 10/01 10:42
→ jma306: 記者要就大方去採訪 114.26.65.62 10/01 10:43
→ jma306: 當忍者做啥 114.26.65.62 10/01 10:43
→ pomelolawod: 好問題 建議問進檢辦公室打卡的記者111.249.201.206 10/01 11:00
→ pc1234: 為了揭弊而蒐證的行為就不算無故了吧?而 114.35.103.66 10/01 11:07
→ pc1234: 且後續弊案不是都有公開被揭發? 114.35.103.66 10/01 11:07
推 IAMQT: 符合公共利益本來就不犯法 還可以頒獎 一 42.73.59.28 10/01 11:09
→ IAMQT: 堆電影還以這種行為當範例鼓勵警民合作 本 42.73.59.28 10/01 11:09
→ IAMQT: 來就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只有垃圾綠共怕被查 42.73.59.28 10/01 11:09
→ IAMQT: 才想污名化 42.73.59.28 10/01 11:09
推 jma306: (為了揭弊而蒐證的行為就不算無故了吧?) 114.26.65.62 10/01 11:30
→ jma306: 那就證明有弊 將行為合理化 114.26.65.62 10/01 11:30
→ jma306: 沒弊 就是亂槍打鳥 心存僥倖 114.26.65.62 10/01 11:31
→ keepmen: 死忠的眼睛依然黏在三明治 27.51.151.3 10/0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