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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台灣法律的問題出在甚麼地方 : 一直以來很多人討論的,就是這個心證的問題 : 因為法律不可能定義的巨細靡遺 : 所以很多時候都需要法官的判斷來進行最後的裁決 : 而法律專業在培養時 : 也會教授證據力的判斷 : 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哩 XD : 但說是這樣說 : 譬如經驗法則來講好了 : 講的雖然是必須要符合社會普遍經驗的認知 ^^^^^^^^^^^^^^^^^^^ 法官「從哪個管道學習」到這些認知? : 但實務操作上 : 就很容易陷入法官的個人主觀之中 不然咧? 我國法律體系怎樣培養一個法官的? 法律系努力念書畢業,努力念書通過司法官考試,努力念書通過司法官 訓練,然後當上法官。 大家自己看看,上述流程中,法官「從哪個管道學習」到: 符合社會普遍經驗的認知 這樣一來,我國法官當然只能採用個人主觀認知: 本官秉持憲法授權獨立審判,自會秉公處理 : 譬如,某A闖紅燈,被某B撞死 : 法官判定,某B應有足夠反應時間煞車,要負XX%肇事責任 : 但那個秒數出來 : 一般人都是自認自己做不到 : 畢竟是一個無準備的突發狀況,且同時你是正在多工操作 : 秒數與反應時間的關係,是可能科學的結果 : 但這個報告,有沒有設定年齡?設定職業?設定性別? : 一個年輕的運動選手,可以做到 : 但如果五十歲了,也能做到? : 又,五十能做到,科學報告能證明一般人五十五也能做到? : 又,一般人能做到,能確定我本人一定能做到? 上面這一堆涉及自然科學(剎車時間和人類反應時間等),而且涉及 統計學的應用。 不好意思! 我另外一篇文提供相關連結讓大家看到: 司法官考試科目 臺大法律系必修和選修科目 其中解釋了,司法官考試和(臺大)法律系的法律專業人才培訓,沒有 統計學--從該文提供的連結也可看到沒有自然科學。 : 那法官直接套下來有足夠的反應時間 : 到底是客觀的經驗法則?還其實是主觀的心證判斷? : .... 到這邊其實就可以看出來了,說白了就是靠我國法官個人(學經歷)進行 主觀判斷。 原作後面還提到專家證人啦鑑識啦一堆有的沒有的。問題是,法官自己 連相關的基本知識都沒有,然後就能出正確判斷挑出正確的專家或鑑識意 見? 法學有一堆甲說乙說丙說和胡說,其他學科就沒有? 落實到個別專家, 都不會因為故意過失或單純無知而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最後,(某些)法律人會憤怒反駁: 不然咧? 那改成英美法陪審團來對案件事實做裁量啊! 所以,大家批評之餘,認真想想,我國如何改變當前法官心證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99.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9465715.A.EBE.html
mopepe5566: 考上法官的,九成家境都不錯 49.216.86.16 10/03 12:29
mopepe5566: 沒出過社會,考上,定人生死 49.216.86.16 10/03 12:30
mopepe5566: 以為那幾年在法院培訓,就懂社會運作 49.216.86.16 10/03 12:30
cerpherus: 只要把法官薪水降低到平均薪資就好了 27.242.32.83 10/03 12:30
hikari22: 所以台灣司法就是個垃圾 27.240.185.108 10/03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