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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之銘言: : 如果有人要拿刀子捅你,要拿棒子打你 : 台灣法官要求你的行為,就是把刀子跟棒子奪下來 : 然後不能反殺喔,反殺就沒有必要了 : 因為你可以奪刀奪棒了,你已經安全了啊為什麼要反殺 : 要把刀子跟棒子丟得遠遠的,就好了 : 本來要殺你的兇手也會乖乖的停止行為cc : 以上的奇妙言論奇思妙想,小說家都不敢寫,怕寫出來會被罵 : 全世界其他的法官也這樣想嗎?我真的很好奇 : 按刑法第23條明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翻譯:回合制,你只能當後手 過不過當法院說的算。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節錄: 按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 此觀刑法第23條前段之規定甚明。 而侵害行為業已進行或正在持續者 均屬現在之侵害,須待該行為失敗無法發生結果 或攻擊者行為已完全結束或終局放棄 始得謂侵害業已過去。 又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 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 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 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 而以防衛之意思 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 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 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 重點在「現在」不法之侵害的判斷 台灣法律跟法院都圍繞在「回合制」 雖然最高院有開示 不要求防衛者以無效或不可靠的手段 但實務上法院會用「比例原則」來噁心你 所以你遇到這種拿刀的 1. 你先發制人: 不法之侵害尚未發生,傷害罪 2. 對方拿刀攻擊你,你沒有在第一時間反擊 之後壓制對方造成對方體傷: 不法侵害已過去,傷害罪 3. 對方持續攻擊你,你手無寸鐵只能壓制他 為了怕被反殺,你一刻也不鬆手 對方呼吸困難送醫OHCA、到院急救無效: 你應該用剛剛好壓制對方 但不傷害對方的方式進行防衛 實屬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 講白了,法官沒有實務格鬥、防禦的經驗 不知道要壓制、使一個跟你同量級的人 讓對方失去攻擊能力有多困難 以為人人有念力、有超能力 可以在無傷對方的情況下防禦或無力化對方 回合制讓你無法一次到位讓對方失去攻擊能力 而是要一回合、一回合地去化解、防禦對方的攻擊 一旦對方停止攻擊,你就得停手 (但你永遠不知道對方何時會再度發難) 但換成警察出動時,就知道壓制一個嫌犯 可以無須等待對方先手,直接拉警棍揮過去 用辣椒水噴到他睜不開眼為止 之後要上戒具、銬在車上讓對方無法動彈 但民眾呢?司法長期百般刁難,誰敢幫忙啊。 ----- Sent from PttX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09.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9466664.A.31F.html
SShirakawa: 還是堡壘法跟堅守陣地原則單純 223.140.9.11 10/03 12:48
SShirakawa: 有侵犯意圖或進入私人領域警告無效後 223.140.9.11 10/03 12:49
SShirakawa: 直接反殺無罪。簡單明瞭 223.140.9.11 10/03 12:50
simon9331: 遇到要命的歹徒,髮棺跟智障沒兩樣。 42.77.42.165 10/03 17:40
k798976869: 其實違法無所謂 台灣廢死 先殺無敵 先 123.110.50.249 10/04 07:20
k798976869: 把攻擊你的人殺死就好 123.110.50.249 10/04 07:21
k798976869: 不然你死了也白死 123.110.50.249 10/04 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