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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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全台逾300男受害!台大法律系學生偽裝裸
時間Fri Oct 3 13:07:20 2025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2025-10-03 09:56 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台大法律系洪姓男學生在學期間,長期上網向男網友、少年攀談,還以變聲器、虛擬影像
: 誘使對方裸聊再側錄還變賣,造成全台300多名男子、少年性影像外流,台中地檢署痛斥
: 他惡劣起訴求重刑,且在洪畢業前搜索聲押一度被法院交保,檢方抗告成功,洪自台大一
: 畢業隨即再遭收押。
補充台中地檢署通稿內容:
本署偵辦被告洪○謙
(男,民國92年次)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業
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偵辦單位:
本署郭逵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共同偵辦。
貳、偵辦過程:
本署於113年12月間獲悉有7位被害人受騙遭側錄及散布性影像並提出告訴,旋即指派郭逵
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擴大偵辦。經調閱被告洪○謙金融帳戶資料、社群網站X帳號設立IP
位址後,於114年5月14日指揮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及
檢察官之拘票,至洪○謙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住處執行搜索及拘提,當場扣得手機1支、
隨身碟1個(內含1484部性影像)、筆記型電腦1臺(內含154部性影像)、Google帳號3組
、Google雲端硬碟(內含5135部性影像)、MEGA雲端硬碟(內含145部性影像)等物,洪
○謙並自動繳回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經檢察官認定其有勾串共犯、證
人之虞,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接續清查傳訊40位被害人、相關證人後,
依查獲事證,於日前偵查終結,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
參、簡要犯罪事實:
洪○謙日前於就讀國內某大學(已於114年6月畢業)期間,為滿足個人私慾及販售成年、
少年性影像以營利,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自行側錄性影像:洪○謙自113年間起,在Instagram、交友軟體上,找尋屬意之成年
男子、少年網友,以喬裝女性方式攀談,再以預先擬定之影片腳本,配合變聲器軟體同步
說話,誘使成年男子、少年於視訊過程中製造性影像,洪○謙則側錄視訊過程,共計錄得
289部成年男子、32部少年之性影像。
二、散布、販賣、重製他人攝錄之性影像:洪○謙自111年間起,在社群網站X設立帳號,
招攬網友加入其設立之Telegram群組,並於群組內刊登其購買、交流所得之性影像販售目
錄,以每部200元至2500元之價格,販賣成年男子、少年之性影像共203部。另自112年間
起,將其購買、交流所得之成年男子、少年性影像,重製於Google雲端硬碟(成年男子
1339部、少年127部)、MEGA雲端硬碟(成年男子131部、少年14部)、隨身碟(成年男子
317部、少年36部)及筆記型電腦(成年男子154部)中,以此方式非法散布、販賣、重製
他人攝錄之性影像。
肆、所犯法條:
核被告洪○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第319條之3意圖營利而散布、公然陳列
、販賣、無故重製違反他人意願攝錄之性影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之重製及以詐術製造少年性影像、第38條之意圖營利
散布、公然陳列、販賣少年性影像等罪嫌。
伍、求刑:
被告洪○謙自111年間起,共側錄289位成年男子及32位少年之性影像,散布並販賣203部
成年男子、少年之性影像,另有大量重製之性影像,總計查扣6918部性影像,被害人數眾
多,罪刑重大;且被告販賣上開性影像,經由網際網路之匿名性、快速傳播性,更加劇對
外散布程度,對於被害人造成永久、無法抹滅之持續侵害,犯行極其惡劣,視法律於無物
,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陸、本署呼籲:
現今社會對於性影像之男性被害人著墨較少,屬易遭忽視之區塊,且因社群網站、通訊軟
體使用率普及緣故,致性影像散布速度加劇。本署對於兒少安全保護及性暴力之防制,至
為重視,呼籲大眾切勿輕易散布、播送他人性影像,另為保護被害人及有效掃蕩類似案件
,如有因相同或類似情節遭側錄性影像之少年、成年男子,可以電話或書面向本署聯繫,
本署將儘速受理,對於是類案件,絕對速查嚴辦,以保障社會秩序及兒少安全。
才二十二歲罷了,就有這種歪念(而且如果沒算錯,按照一一零年修正的《民法》,才剛
過成年年齡大概二年而已)
在就讀大學期間,到底是在幹嘛?
只是更奇妙的是,觀察通稿的用詞,「犯行極其惡劣」是中共法院宣判時,常常用到的其
中一類文字
該不會中檢也學習到了對岸的精髓?
反正不管怎樣講,學成不來致用
且就讀法律系後,要執業也不能有重大犯罪前科,這是《律師法》第五條所限制不得發給
律師證書的其中一個條件——「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
有害於律師之信譽。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這樣他以後大概沒辦法在司法界內立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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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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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yyyy: 反正最後也是去搞詐騙 直接省一步驟 123.240.107.45 10/03 13:16
→ dodothink: 那他可以考法官或檢察官嗎?118.171.161.206 10/03 13:16
→ laptic: 一樣不行 = = 180.74.218.176 10/03 13:24
→ laptic: 法官法 第六條第二款 180.74.218.176 10/03 13:25
→ kilo7: 以後可以去拍甲片發大財 49.218.229.138 10/03 13:28
推 konanno1: 出獄後出書加入垃圾民禁黨175.181.104.139 10/03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