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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不是死刑,而是彌補。 假設一個人拿刀重傷害, 砍壞了受害人某些器官, 受害人必須配對捐贈。 結果剛好犯罪的人適合捐贈。 請問可以把犯罪者的器官挖來賠嗎? 這有種損害賠償的義務吧? 把弄壞的部份復原,應該是合理的要求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00.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9554020.A.3BF.html
IMISSA: 機率低到跟幻想沒兩樣 39.9.193.77 10/04 13:04
maxinehou: 死刑犯不給器捐多少年了 118.166.30.136 10/04 13:06
CKRO: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114.136.243.19 10/04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