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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謝國樑為首捐給民眾黨的那筆共600萬政治獻金,並沒有進入民眾 : 黨的政治獻金專戶。 : 也正因如此,這600萬成了侵占起訴的核心。 : 反觀妙天那筆1000萬,倒是沒事。因為金流清清楚楚,確實有匯入基金會帳戶。柯文哲收 : 下後,也真的進了指定基金會。 : 但這600萬,就完全找不到進入民眾黨帳戶的金流紀錄。 : 柯文哲的主張是:「我有用於黨務,我沒有私吞。」 : 我們大家也相信柯文哲這個人清白,不可能會貪這種黨內的政治獻金。 : 而且如果真的有用於黨務,那當然不算侵占。 : 可問題是——金流找不到。 : 在「證有不證無」的原則下,檢察官已經舉出了對他不利的具體事實與證據, : 那麼柯文哲若要主張「確實用於黨務」,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支撐。 : 但他忘了………… : 光一句「我有用於黨務」,卻拿不出任何明細、報銷紀錄或證人佐證。 : 今天是600元法官可能相信,但600萬一句忘記了是不可能讓法官信服的。 : 不過問題也不是不能解。 : 既然柯文哲的說法是用於民眾黨的黨務與選舉事務,那理論上黨內一定有人接觸過這筆錢 : 、參與過相關支出。 : 只要有人願意站出來作證—— : 對對對,就是那筆支出,就是那場活動,就是那筆轉帳,那侵占的疑雲就能迎刃而解。 : 所以,當務之急, : 是要盡快找出那個幫柯文哲轉手金錢的人, : 不能讓柯文哲蒙受這場不白之冤。 這篇就亂帶風向...問ai分析一下 這篇說法在法律基本常識上存在多處嚴重誤解與混淆,特別是對於政治獻金法、刑法上的 侵占罪構成要件以及刑事訴訟上的舉證責任的理解。 1. 政治獻金的法規適用與「專戶」的混淆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將「謝國樑捐給民眾黨的600萬政治獻金」與「侵占起訴」的核心 聯繫起來,暗示金錢未進入政治獻金專戶是違法的關鍵。 法律反駁: 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政治獻金」是指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的捐贈。政黨應設「政 治獻金專戶」收受。 然而,若此筆款項是謝國樑以個人身份捐給民眾黨作為黨務或選舉用途,且未匯入專戶, 這首先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行政責任,可能涉及對政黨的行政裁罰(如罰鍰),而非 直接構成「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的核心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 之他人之物」。即便金流有瑕疵,款項是否「屬於黨」以及柯文哲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 」將款項據為己有,才是構成侵占罪的關鍵。款項未入專戶與侵占罪的構成並無必然的法 律關聯性。 2. 「金流清清楚楚」與「侵占罪」的關係誤解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將「妙天1000萬」因「金流清清楚楚」就「沒事」與「600萬找不 到金流」導致「侵占起訴」對比,錯誤地認為金流的透明度是判斷是否構成侵占罪的唯一 或主要標準。 法律反駁: 侵占罪不取決於金流的透明度。 即使金流清晰匯入政黨帳戶,若款項後續被黨的負責人 (柯文哲)私自挪用於非黨務用途且有不法所有意圖,仍有可能構成侵占。 反之,即使金流不透明(未入專戶或未有詳細記錄),若能證明款項確實全數用於黨務或 選舉事務,柯文哲並無據為己有的意圖與行為,則不構成侵占罪。「有無不法所有意圖」 是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比「金流透明度」更為關鍵。 3.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原則嚴重混淆 欠缺的基本常識: 該文提到「在『證有不證無』的原則下,檢察官已經舉出了對他不利 的具體事實與證據,那麼柯文哲若要主張『確實用於黨務』,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 支撐。」 法律反駁: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 「證有不證無」在法律上通常用來描述無法證明「不存在」的邏輯困難,在刑事訴訟中, 檢察官必須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柯文哲)「有」實行犯罪行為( 即侵占的行為與意圖)。 被告沒有義務自證清白。 柯文哲只需「否認犯罪」。雖然被告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 白(例如用於黨務的證據),但「提不出明細、報銷紀錄」本身,並不能直接等同於檢察 官已經證明了「侵占罪成立」。 檢察官的核心責任是證明柯文哲有「不法所有意圖」,僅證明「金流找不到」是不足以定 罪侵占的。 4. 關於「侵占罪」與「用於黨務」的關係 法律觀點: 如前所述,若款項確實用於黨務,即排除了侵占罪的「不法所有意圖」。這 是法律事實的判斷,而非個人猜測。 法律實務: 檢察官起訴侵占罪,必須要證明款項不是用於黨務,而是被柯文哲據為己有 。即便缺乏詳細收據,若能找到其他佐證(如證人證詞、款項流向私人用途、或資金去向 與黨務無關的間接證據),才可能支持起訴。該文將「找不到明細」視為定罪的必然結果 ,是法律理解上的直線思考與片面化。 結論 該篇論述將《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瑕疵(未入專戶)直接等同於刑法的「侵占罪」,並嚴 重誤解了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及「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等基本原則。在法律上,「金 流不清」僅為間接證據之一,並非構成侵占罪的絕對條件**,判斷的核心仍須回歸到是否 有「不法所有意圖」與「據為己有」的行為。 PS.白話就是...沒入政治獻金專戶,行政裁罰,到底後面是怎樣花的,檢察官要自己証明錢 用在非黨務上,而不是柯p自己要證明錢用在黨務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120.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0002187.A.ED7.html
ss96003: 反正有人會信就好223.137.122.178 10/09 17:31
turbomons: 重點是籤運 不在於法理 42.74.246.159 10/09 17:32
nekoares: 你跟AI的對話不要PO出來 AI會害羞 114.45.150.244 10/09 17:33
mfhsieh2: AI的回答可以被誘導,把AI當稻草,我只 49.214.0.177 10/09 17:40
mfhsieh2: 能醉看胡扯了! 49.214.0.177 10/09 17:40
rockheart: AI!! crossover~~太神啦 203.204.163.68 10/09 17:42
LMGlikeshit: 雜草精神勝利啊 27.242.129.17 10/09 17:42
LMGlikeshit: 底線已經一路退到 27.242.129.17 10/09 17:43
LMGlikeshit: 就算私下收錢也是清清白白 27.242.129.17 10/09 17:43
mfhsieh2: 即使金流不透明,若能證明款項確實全數 49.214.0.177 10/09 17:45
mfhsieh2: 用於黨務或選舉事務,柯文哲並無據為己 49.214.0.177 10/09 17:45
mfhsieh2: 有的意圖與行為,則不構成侵占罪 -> 這 49.214.0.177 10/09 17:45
mfhsieh2: 就是舉證責任變成柯要負責了 49.214.0.177 10/09 17:45
echochrome: 退到底來說就算他舉了也還是兩造說法220.128.111.193 10/09 17:48
echochrome: 要反舉證吧 等檢調提出再反駁舉證220.128.111.193 10/09 17:50
mfhsieh2: 實務上,找人頭、隱匿金流,都會被認為 49.214.0.177 10/09 17:51
mfhsieh2: 有意圖侵佔的證據。 49.214.0.177 10/09 17:51
問一下 這個推文的說法,是把法律的基本常識搞反了! 舉證責任:誰說有罪,誰就要證明 那位網友說的:「如果柯文哲要證明錢用在黨務,那舉證責任就變成他要負責了。」 這是錯的,而且是非常嚴重的法律觀念錯誤。 法律的底線:你沒罪,除非別人能證明你有罪 誰是原告?檢察官。 誰指控柯文哲「侵占」?是檢察官。 誰要負責證明? 根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無罪推定」,檢察官必須拿出百分之百確 定、沒有任何疑問的證據,來證明柯文哲確實有私吞這筆錢的行為和想法。 舉證責任從來沒有轉移。 就算柯文哲手上一張收據都沒有,金流亂七八糟,他也可以一 句話都不說,就等著看檢察官能不能證明他把錢放進自己口袋。 柯文哲「證明清白」是他的權利,不是義務。 柯文哲如果拿出證據(例如找證人、活動 照片、轉帳紀錄等)證明錢花在黨務了,這只是在反駁檢察官的指控,目的是讓法官覺得 「嗯,好像有疑問,檢察官的證據不夠強」。 判決結果: 只要法官心裡還有「合理懷疑」,認為檢察官沒有完全證明柯文哲有私吞 ,法律上就必須判柯文哲無罪。 簡單來說: 檢察官永遠是那個必須**「證明你有罪」的人。柯文哲只是在「證明你錯了 」。這兩者的責任是天差地遠的,永遠不會交換。 ※ 編輯: erspicu (182.233.248.16 臺灣), 10/09/2025 18:08:34
goodfuture: 只能靠AI幫柯文哲辯駁也太BI了 42.70.34.131 10/09 18:24
BILLYBOY: 跟AI問卦 貼出來之前 可以叫AI先挑戰一 101.12.100.150 10/09 18:32
BILLYBOY: 下自己的論點 禾斗禾斗 101.12.100.150 10/09 18:32
mfhsieh2: 款項是否「屬於黨」以及柯文哲是否有「 210.244.89.205 10/09 18:51
mfhsieh2: 不法所有意圖 」將款項據為己有,才是 210.244.89.205 10/09 18:51
mfhsieh2: 構成侵占罪的關鍵 -> 基隆市長已證稱「 210.244.89.205 10/09 18:51
mfhsieh2: 屬於黨」;實務上,找人頭、隱匿金流, 210.244.89.205 10/09 18:51
mfhsieh2: 都會被認為「不法所有意圖」。找AI當稻 210.244.89.205 10/09 18:51
mfhsieh2: 草,好歹也看清楚AI寫了什麼吧? 210.244.89.205 10/09 18:52
這個就是偽命題 "實務上,找人頭" 都會被認為「不法所有意圖」 錯 會被認為規避政治獻金上限 頂多就是規避政治獻金法 再超譯成"隱匿金流"更莫名其妙 ※ 編輯: erspicu (182.233.248.16 臺灣), 10/09/2025 19:21:36
mfhsieh2: 某路人在路上撿到錢被攝影機拍到,被警 210.244.89.205 10/09 19:48
mfhsieh2: 察循線找到後,路人拒絕回答,只表示沒 210.244.89.205 10/09 19:49
mfhsieh2: 有把錢據為己有 -> 因金額龐大,且攝影 210.244.89.205 10/09 19:49
mfhsieh2: 機影像清 ,路人也承認撿到錢當下把 210.244.89.205 10/09 19:49
mfhsieh2: 拿走,檢查官決定提起公訴 -> 到法庭後 210.244.89.205 10/09 19:49
mfhsieh2: ,路人仍只表示沒有據為己有,且承認當 210.244.89.205 10/09 19:49
mfhsieh2: 下有把錢拿走,其它拒絕回答 -> 請問這 210.244.89.205 10/09 19:49
mfhsieh2: 時法官可以判路人侵占遺失物嗎? 210.244.89.205 10/09 19:49
treeeasy: 樓上你去問謝要不要告柯侵占呀,謝百分 118.169.77.35 10/10 00:53
treeeasy: 百會說不是,笑死。還跟遺失物類比嘞, 118.169.77.35 10/10 00:53
treeeasy: 去問問捐款的人有沒有認為被侵占呀XD 118.169.77.35 10/10 00:53
treeeasy: 謝會說,柯用的好,拜託,北檢一定早問 118.169.77.35 10/10 01:01
treeeasy: 過謝要不要告柯侵占,一定是沒有,北檢 118.169.77.35 10/10 01:01
treeeasy: 才會不敢提這事的。去問民眾黨有沒有認 118.169.77.35 10/10 01:01
treeeasy: 為被侵占,一定也沒有,沒有受害者,你 118.169.77.35 10/10 01:01
treeeasy: 怎麼判柯公益侵占? 118.169.77.35 10/10 01:01
mfhsieh2: 樓上法盲,公益侵佔是公訴罪,不用被害 210.244.89.205 10/10 11:48
mfhsieh2: 人提告啊! 210.244.89.205 10/10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