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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王捷 3.完整新聞標題: 手機色照被發現 繼父被控猥褻繼女辯:「那根不是我的」獲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繼父遭控趁繼女熟睡時拿手猥褻、拍照,雲林地檢署主張,社工訪談中繼父曾點頭承認應 認有罪,但繼父辯稱,照片是網路下載的,生殖器不是他的,手也不是繼女的手。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審酌後認為,照片人物無法確認,社工說法屬傳聞再傳聞,不具證據能力,最 終駁回上訴,維持無罪。 雲林縣社會處接獲通報,指前妻發現繼父的手機中發現猥褻照片,畫面中有男性生殖器與 女性手部接觸,檢方認為該男子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仍在外祖父母住處乘機猥褻,依妨害 性自主罪起訴。男子否認犯行,辯稱照片來自網路下載,並不是他或繼女。 社工曾於訪談中表示,男子聽聞指控後點頭稱「喔」,推測為承認,但法院認為,這個陳 述沒有錄音或文字紀錄,僅為主觀推測,難作為有罪依據。被害人母親也坦言照片模糊, 無法辨識人物,僅因印象誤認為女兒的手部。 高院指出,傳聞再傳聞之供述無法作為定罪依據,且照片中手飾與背景皆難確認,繼女雖 一度說手像自己,卻未具體說明辨識依據,也沒有說有感覺手被拉動,全案欠缺能排除合 理懷疑的積極證據。合議庭依「事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為無法確認繼父有乘機猥 褻行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07149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9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綜上所述,本案僅有證人所證無證據能力之證詞,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案猥褻照 片之女子為A女或裸露陰莖者為被告。又本案經原審傳喚A女及A女之母到庭,然其均未到 庭作證,且社工甲○○亦表示A女及A女之母到庭意願不高,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報 到單可參(見原審卷第319、341頁),於本院亦同,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查詢紀錄 表及報到單可按(見本院卷第77-83、103頁)。是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 乘機猥褻A女之犯罪事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 行,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原則,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故檢察官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0107546.A.FD8.html
HodorDragon: 新北 39.15.38.106 10/10 22:46
zpeople0116: 都是五樓的錯 39.9.104.102 10/10 22:46
maximu: 盜懶叫集團表示: 42.71.99.77 10/10 22:46
roder: 老二要管好 114.36.252.177 10/10 22:46
rererere147: 問啥啊?不然回個喔被當承認? 218.166.90.226 10/10 22:49
caity: 當庭驗雞不就真相大白?勃起狀態? 223.139.182.71 10/10 22:52
kureijiollie: 要是真的照片總會有相似的地方吧116.241.199.155 10/10 22:53
kureijiollie: 沒注意看 原來是太餬了116.241.199.155 10/10 22:54
babuarea: 雲林的案子去台南判無罪?123.110.254.137 10/10 22:55
k44754: 又是南部= = 27.247.0.42 10/10 22:55
boringuy: 有扣手機的話,看EXIF不就知道了122.116.110.244 10/10 23:11
ariz283: 那根比對一下形狀 119.15.192.91 10/11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