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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來說是 「委託新加坡政府執行相應之刑罰」 明面上不講鞭刑,但實際上是鞭刑 我覺得可以先從詐騙犯試行,我們集中把犯人整批載過去這樣,鞭完之後運回來,中間的 交通費跟委託鞭刑費用就從犯罪不法所得裡面扣,或直接扣犯人財產或所得 這樣是不是也可以巧妙繞過人權議題 乾五摳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24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0762668.A.BD2.html
Forcast: 送鐘啊 114.25.133.187 10/18 12:45
adk147852: 不行阿 重點是不能欺負台灣寶貝的犯人 218.173.67.90 10/18 12:46
love740120: 這麼想被鞭就移民過去111.243.170.193 10/18 12:46
adk147852: 你沒看判個幾年都跟你說重判惹 218.173.67.90 10/18 12:46
MangoLi: 名義改成司法刑務實習如何 聽起來很平和 1.165.153.188 10/18 12:56
kittor: 這裡找星國工作機會 1.160.84.155 10/18 12:59
Forcast: 就像傭兵 114.25.133.187 10/18 13:37